'業主委員會未備案能否作為被告參與訴訟'

法律 楚天法治 2019-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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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中院 王會容



業主委員是指由業主選舉產生,是業主行使共同管理權的一種組織形式。日常生活中,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矛盾頻發,因此業主委員會是否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也已引發社會廣泛關注。如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規定,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選任的維護業主利益的組織,對於涉及業主公共利益的事項,在履行一定手續後,業主委員會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和參與訴訟。最高院亦有答覆認為,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具有對外代表全體業主、對內具體實施與物業管理有關行為的職能,其行為的法律效果及於全體業主。賦予業主委員會當事人地位,可以達到明確責任主體,簡化程序,降低訴訟成本的效果。

近日我院受理了一起爭議焦點為:某業主委員委能否作為被告的案例。某業主委員會與李某簽訂《維修屋面協議》,但實際施工人鍾某在施工過程中受到重傷,為維護自己權益而提起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將李某與某業主委員會共同告上法院。遭逢此事故後,某業主委員會無人出面,亦無人應訴,法院查明某業主委員會未經相關部門備案,對於某業主委員會是否能作為主體參與本案,爭議較大。一審法院認為,未備案,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二審承辦法官認為,行政備案不同於行政審判,備案是行政機關的一種服務性的管理模式,其本身不具有強制性,對相對人的審查也只是報備材料上的形式審查,相對人不是備案後才具有了從事該項行為的資格,因此不備案,不影響業主委員會的訴訟主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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