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整治“新官不理舊賬”損失補償可“依法納入預算”'

吉林 投資 新華網客戶端 2019-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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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長春7月14日電(記者姚湜)日前《吉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正式實施,其中針對“新官不理舊賬”等涉及政府誠信的熱點問題,吉林省提出不得以政府換屆、機構調整等理由不履行、不兌現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若因無法履行承諾給企業造成損失,相關補償、賠償可“依法納入預算”。

近年來,政府誠信始終是投資領域的熱點話題。對此,《吉林省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在“優化市場環境”章節中特別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與市場主體簽訂的合同,兌現以會議紀要、文件等書面形式承諾的合法優惠條件,不得以政府換屆、機構調整、相關責任人員調整等為由,不履行、不兌現或者拖延履行、拖延兌現。

條例明確提出,因政府和有關部門責任導致不能履行、不能兌現承諾,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導致不能履行、不能兌現承諾,給市場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補償。需要賠償或者補償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與市場主體簽訂書面協議,並依法納入預算。

吉林省還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開展政府違約失信問題清理整治,建立政府違約失信問責機制,將誠信建設作為重要指標納入政府績效考核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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