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員臨停,乘客開車門碰撞他人造成損害,責任如何承擔?'

轎車 揚州檢察 2019-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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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溯源】

2017年10月1日,李某駕駛小型轎車在揚州市某小區門口非機動車道內臨時停車,該轎車乘坐人王某打開車門時,與由北向南蔡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蔡某受傷、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駕駛人李某駕駛機動車停放非機動車車道內,乘坐人王某打開車門時妨礙車道內的車輛正常通行,駕駛人李某和乘坐人王某共同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蔡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本次事故導致蔡某顱腦損傷,構成傷殘,共造成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在內的損失40餘萬元。後雙方就賠償問題訴至法院,經一、二審後調解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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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溯源】

2017年10月1日,李某駕駛小型轎車在揚州市某小區門口非機動車道內臨時停車,該轎車乘坐人王某打開車門時,與由北向南蔡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蔡某受傷、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駕駛人李某駕駛機動車停放非機動車車道內,乘坐人王某打開車門時妨礙車道內的車輛正常通行,駕駛人李某和乘坐人王某共同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蔡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本次事故導致蔡某顱腦損傷,構成傷殘,共造成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在內的損失40餘萬元。後雙方就賠償問題訴至法院,經一、二審後調解結案。

駕駛員臨停,乘客開車門碰撞他人造成損害,責任如何承擔?

【法官寄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李某與王某之間的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首先,駕駛員和乘客均應當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駕駛員佔用非機動車道違法停車下客,且未盡到觀察後方來車、提示乘車人注意的義務,其行為存在過錯;乘客開車門時疏於觀察,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亦存在過錯。因此,駕駛員和乘客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關於責任承擔形式,駕駛員和乘客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李某未能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下車上人員,明顯存在過錯,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王某開車門時疏忽觀察,未確保其他車輛安全通行,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也存在因果關係。李某和王某的上述行為導致蔡某人身和財產的損害,在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上並無意思聯絡,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承擔按份責任。

最後,關於責任份額,應當依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和其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劃分。本案中,李某和王某的過錯行為相結合造成同一損害後果發生,李某作為車輛駕駛人員,對整車有控制權,當然負有車輛安全行駛的義務,而在乘車人開門下車前的謹慎觀察和對車門開啟的合理控制應屬於安全行駛的重要組成部分,相比乘客王某而言,駕駛人李某對事故的發生主觀過錯程度更大,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作為乘車人的王某過錯程度較小,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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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溯源】

2017年10月1日,李某駕駛小型轎車在揚州市某小區門口非機動車道內臨時停車,該轎車乘坐人王某打開車門時,與由北向南蔡某駕駛的電動車發生碰撞,致蔡某受傷、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事故責任:駕駛人李某駕駛機動車停放非機動車車道內,乘坐人王某打開車門時妨礙車道內的車輛正常通行,駕駛人李某和乘坐人王某共同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蔡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本次事故導致蔡某顱腦損傷,構成傷殘,共造成包括醫療費、誤工費等費用在內的損失40餘萬元。後雙方就賠償問題訴至法院,經一、二審後調解結案。

駕駛員臨停,乘客開車門碰撞他人造成損害,責任如何承擔?

【法官寄語】

本案的爭議焦點在於李某與王某之間的賠償責任如何劃分。

首先,駕駛員和乘客均應當承擔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六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本案中,駕駛員佔用非機動車道違法停車下客,且未盡到觀察後方來車、提示乘車人注意的義務,其行為存在過錯;乘客開車門時疏於觀察,導致事故發生,其行為亦存在過錯。因此,駕駛員和乘客均應承擔賠償責任。

其次,關於責任承擔形式,駕駛員和乘客應當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李某未能緊靠道路右側停車,下車上人員,明顯存在過錯,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王某開車門時疏忽觀察,未確保其他車輛安全通行,其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也存在因果關係。李某和王某的上述行為導致蔡某人身和財產的損害,在實施侵權行為時主觀上並無意思聯絡,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承擔按份責任。

最後,關於責任份額,應當依據各自的過錯程度和其行為與後果之間的原因力大小劃分。本案中,李某和王某的過錯行為相結合造成同一損害後果發生,李某作為車輛駕駛人員,對整車有控制權,當然負有車輛安全行駛的義務,而在乘車人開門下車前的謹慎觀察和對車門開啟的合理控制應屬於安全行駛的重要組成部分,相比乘客王某而言,駕駛人李某對事故的發生主觀過錯程度更大,應承擔主要賠償責任,而作為乘車人的王某過錯程度較小,承擔次要賠償責任。

駕駛員臨停,乘客開車門碰撞他人造成損害,責任如何承擔?

【風險預防】

司機應當選擇允許停車的地方停車下客,並在乘客下車前盡到觀察和提醒乘車人注意後方來車的義務,乘客下車時也應當謹慎觀察,確保後方安全方能打開車門。否則,一旦發生事故,雙方均要為自己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來源:揚州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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