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無直接碰撞,責任如何分擔?

交通 保險 轎車 法制 成安縣普法 2017-03-27

交通事故無直接碰撞,責任如何分擔?

2015年4月27日,石某駕駛電瓶車與宋某駕駛小型轎車同向行駛至一個十字路口時,宋某駕車右轉彎。兩車即將相撞時,石某急剎車,導致其連人帶車跌倒。石某打電話報案後,交警來到事故現場進行勘察,未發現兩車有碰撞的痕跡。交警部門以“雙方車輛無碰撞痕跡,無直接證據證實事故發生成因”為由對事故責任未認定。石某受傷後,被送到醫院住院治療,共支付醫療費6875.9元。宋某的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本案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且損失並未超出保險限額。2015 年5月,石某向法院起訴宋某及保險公司,要求賠償損失。

試問:在交通事故車輛無直接碰撞的情況下,責任應由哪方承擔?

律師解答:首先,“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該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並起到了作用,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其次,在道路交通運行中,機動車對周圍的非機動車、行人已經形成高度的危險狀態,駕駛機動車的一方安全注意義務應當大於非機動車駕駛人和行人。本案中,石某與宋某均未注意保持安全的行車距離,未能確保安全通行,雙方的共同違法行為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應由宋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石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1款的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因宋某的轎車購買了保險,且未超過交強險賠償限額,故,應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石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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