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兒子開車門引發事故,30餘萬元損失如何分擔

保險 交通 轎車 骨折 羅納爾迪尼奧 北京律師諮詢說法 2019-05-24

近年來,因家用轎車“開車門”不當而引發的事故時有發生,開車門這麼一個不起眼的“小動作”,其中卻隱藏著很多的安全隱患,造成的事故損傷一般也都比較嚴重,加之近些年電動車數量急劇增長,車速普遍過快,也讓此類事故損失進一步升級。近日,崑山法院周市人民法庭審結了一起因未成年人開車門而導致的交通事故,其中關於責任的分擔值得關注。

未成年兒子開車門引發事故,30餘萬元損失如何分擔

2017年11月的某天,市民羅某駕駛小轎車送其15歲的兒子小羅上學,剛到校門口,因上學時間已到,小羅著急下車,未經仔細觀察,就瞬間打開了車門,正好與後方張某駕駛的電瓶車發生碰撞,導致張某倒地受傷,電瓶車受損。羅某隨即報警,之後張某被送往醫院治療。後經蘇州大學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張某因該次事故導致右股骨頸骨折行全髖關節置換手術後評為九級傷殘。事故經交警部門調查後認定,駕駛人羅某負次要責任,其子小羅負主要責任,張某無責任。交警部門對賠償事宜進行了調解,因對賠償金額爭議較大,最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某便將羅某及其子小羅,還有羅某汽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計39萬餘元。

法庭上,關於事故發生及責任的認定,雙方均不持異議。對於原告主張的損失法院最終認定為322309.51元,其中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醫療費用責任限額項下損失1萬元,交強險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費用賠償11萬元,合計12萬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墊付。超出交強險部分的202309.51元賠償責任的分配,成了本案的焦點。

法院經一審、二審審理後認為,羅某作為車輛駕駛者,對停駛時間、地點均由其控制,應在其子下車時候用反光鏡觀察後方,並有責任提醒、告誡其子謹慎注意,其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開車門時也負有謹慎注意義務,故在交警認定事故責任的基礎上考慮其子為未成年人的因素,由羅某承擔70%責任,其子承擔30%責任, 即對超出交強險賠償部分損失202309.51元,由羅某承擔70%的賠償責任,即141616.66元。由其子30%的責任,即賠償60692.85元。

對於小羅的賠償責任由誰承擔,法院認為羅某其子下車的地點、時間父子二人存在意思聯絡,雙方主觀上存在共同過失,屬於共同侵權,對損害後果承擔連帶責任;本案中羅某父子共同侵權,保險公司對羅某應承擔的責任份額外的連帶賠償責任承擔保險責任,即小羅的賠償責任也由保險公司承擔,因此保險公司對超出交強險部分的202309.51元在三者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同時,保險公司有權向羅某其子小羅追償。

法官提醒:本案是典型的由於開車門疏於觀察而引發的交通事故,在日常的生活中,不管是駕駛人還是乘車人,都應最大限度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再開車門,避免不必要的危險事件。同時,提醒廣大交通參與者保持安全車速,提高安全意識,尤其是有未成年以及老年人乘車的情況下,更要小心謹慎,共建和諧交通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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