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碰撞造成他人意外死亡,構不構成交通事故?


無碰撞造成他人意外死亡,構不構成交通事故?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20日,王某駕駛一輛摩托車與李某駕駛一輛轎車在轉角相遇,為了避免相撞王某採取剎車措施時致摩托車摔倒後滑向路邊頭部與道路相撞(兩車及人均未發生接觸碰撞),致王某受傷、摩托車受損。

事故發生後,王某被送往醫院治療經搶救無效死亡。後經鑑定中心鑑定王某駕駛的摩托車安全技術狀況在發生交通事故時工作性能正常;該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的行駛速度推算正常;王某系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

肇事車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30萬元的第三者責任險。王某父母作為原告起訴保險公司和肇事者,要求按照各項損失總計的50%承擔賠償責任。肇事者主張事故雙方各有責任,應由其投保的保險公司賠付。保險公司認為本案無碰撞不形成交通事故,無責任事故認定書無法劃分商業險賠付比例,精神撫慰金保險公司不予賠償。

【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即12萬元內予以賠償,剩餘再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按照主次責任40%的予以賠償。

【案件分析】

本案是一起交通事故糾紛,其爭議焦點三:其一是無碰撞能否形成交通事故?其二是保險公司與肇事方的責任比例如何劃分?其三是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精神撫慰金?

一、無碰撞是否形成交通事故?

本案的特殊在於涉案兩車未發生直接碰撞,是否形成交通事故是本案首先應確立的基礎事實,進行理賠的前提條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其構成條件為:

(1)必須是車輛造成的,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

(2)是在道路上發生的;

(3)車輛在運動中發生;

(4)造成事故的原因是人為的,是因肇事方過錯或故意行為所致;

(5)有損害後果發生。

從法律規定可以看出“接觸”不是構成交通事故以及責任承擔的前提條件,只要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該交通事故有因果關係並起到了作用,就應當承擔相應責任。本案中,當事人駕駛機動車、行駛在道路上,因肇事方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人身傷亡、財產受損,肇事方的違規行為對王某的死亡有因果關係,符合道路交通事故形成的條件。故應認定為交通事故。

二、保險公司與肇事方的責任比例如何劃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第46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交警部門對本次事故責任並沒有認定,只出具了事故證明書。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不是進行損害賠償的當然依據,法院應依查明的事實作為定案依據,根據綜合因素判定責任大小。交警部門未做事故責任認定,並不必然影響對事故的責任認定。故對保險公司提出的交警部門未劃分責任,商業險比例無法劃分的辯稱不予支持。

王某是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死亡。由此可見,顱腦損傷是造成王某死亡的直接原因。被告李某違規雙黃線強行掉頭形成了此起交通事故,其是造成車損人亡的起因;本次事故中王某因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為躲避肇事車輛,採取剎車摔倒,頭部撞傷致顱腦損傷是死亡的直接原因。所以,李某違規雙黃線強行掉頭、王某未按規定佩戴安全頭盔均是造成王某死亡的因素。但違規掉頭和未佩戴頭盔在王某死亡結果中所佔的具體比例無法鑑定,現只能依據客觀事實進行合理的邏輯推斷。李某違規行為是造成王某死亡的起因,但並不必然一定會造成王某死亡的結果。若王某按照規定佩戴了安全頭盔,其倒地後會對頭部起到相應的安全保護作用,死亡的結果不必然會發生。

故在本次事故死亡結果中,王某未佩戴頭盔的責任比例大於李某違規雙黃線掉頭,應認定本次事故為主次責任,王某負主要責任,李某負次要責任;而在主次責任中,畢竟李某違規行為造成了車損人亡的嚴重後果,故應取主次責任的高線,即認定李某承擔40%、王某承擔60%的責任。

三、保險公司是否應承擔精神撫慰金?

精神撫慰金是法律規定因自然人死亡對其家屬給予的一種精神安慰賠償。本案中,王某死亡時才26歲,其死亡對父母精神上造成重大創傷,符合精神賠償的成立要件。原告要求在交強險範圍內賠償精神撫慰金,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商業險約定不予賠償精神撫慰金。法律規定若投保的是交強險,發生交通事故,受害人向肇事方和保險公司主張的是侵權之訴,根據最高法《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因侵權造成的損失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根據最高法《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賠償限額中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次序問題的批覆》規定:“人身傷亡所造成的損害包括物質損害和精神損害,保險公司應該賠償。”

本案中,原告提出了2萬元的賠償數額,是基於王某26歲死亡的事實和給其父母造成的嚴重精神損害後果,符合法律規定的精神撫慰金的賠償數額等級,法院應予支持。本案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不予賠償精神撫慰金,是基於肇事車輛投保的商業險中雙方的法律關係為合同關係而言。本案肇事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故應在交強險範圍內先於賠償精神撫慰金。

綜上所述,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的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最高法《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第16條規定:“同時投有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當事人同時起訴侵權人和保險公司的,應當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

本案中,被告李某所有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30萬元商業三者險,因此,原告的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即12萬元內予以賠償,剩餘再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內按照主次責任40%的予以賠償。


來源:網絡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