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財快評:個人破產,蜜糖還是毒藥?'

蜂蜜 經濟 法律 投資 21世紀經濟報道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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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今年7月發改委等13部門公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來,有關個人破產製度的建構終於被納入了議事日程。近日更是在浙江省的部分基層法院進行了試點,溫州、台州法院已經在個別案例中承認了個人破產。應當說,從法律體系的角度,個人破產這個產生於羅馬法時代的古老制度,確實有其重要的意義。有人說我們的破產法只有半部,就是因為我們只承認企業破產,而不承認自然人破產。這樣的說法雖然有些誇張,但也確實體現了它在破產法中的重要作用。

所謂個人破產,和企業破產類似,是指當自然人的債務到期卻無法清償時,由法院宣告其破產,並且對其財產進行清算和分配,按比例償還所付債務,並對超過的債務進行免除。和企業破產製度不同的是,一個企業一旦完成破產程序,就意味著企業作為獨立組織的終結,但是自然人和企業不同,不能說個人破產之後就將自然人終結了,因而對於個人破產之後的處理,才體現出個人破產製度最鮮明的特點。 應當看到,個人破產製度確實有利於普通的自然人。雖然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但在沒有個人破產製度的情況下,債主可以無限制的追究債務人的責任,讓其終生為債務所累。更有甚者債主還會採取各種灰色手段,鬧得債務人的家庭雞犬不寧,讓債務人猶如驚弓之鳥,直致釀成家庭慘劇,嚴重影響社會穩定和社會和諧。尤其是隨著社會的發展,自然人和家庭參與投資等經濟生活的比例日益提高,由於貸款造成個人資不抵債的情況更是時常發生。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如果放任這種無限制對個人追繳債務的情況,無疑會造成嚴重的社會問題。個人破產製度恰好能夠斬斷無限追債的鏈條,讓債務人能夠從無盡的債務泥沼中解脫出來,並讓他能夠有機會重新開始生活。因此有人總結了個人破產製度的優點:其一,給人重新開始的機會,鼓勵創業;其二,降低社會負債率,降低金融風險;其三,終結債權債務關係,解決執行難。

但如果個人破產存在缺陷,導致其產生制度異變,不僅僅會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更會在整個社會造成道德風險,本末倒置。實際上,這也是立法者遲遲不願意出臺個人破產製度的最重要原因。首先需要明確說明的是,個人破產並非意味著欠債不還,而僅僅是對無法償還債務的部分減免,更重要的是這種減免是存在前提的。雖然不能如企業破產那樣直接消滅自然人,但為了減免這一部分債務,法律會要求在一定的期間內,對債務人的收入支配和生活進行嚴格的監督和限制,除開必要的基本生活支出以外,其他所有收入都被用於償還債務。另外並非所有債務都能減免,如果債權人能夠證明債務人屬於惡意欠債,即明知無力償還但仍然在維持基本生活以外借貸的,不能免責。應當說,在這段期間內債務人的個人以及家庭生活是極為不便的,某種意義上也可以視為對破產債務人的一種懲戒,督促其以後能夠更加理性的參與社會經濟生活。此期間經過之後,債務人才會真正免除剩餘的債務,恢復正常的生活。

更重要的是,不能讓個人破產製度成為逃債的工具,避免出現債務人先通過種種手段轉移財產,然後宣告破產從而擺脫債務,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情況。這就要求個人破產製度必須和完善的個人信用體系以及個人財產統計制度相結合。前者是對破產債務人的一種事後懲罰措施,自然人每一次宣告破產都會在個人信用上留下不良記錄,這樣其破產次數越多,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的阻礙就越大,以避免債務人頻繁的使用個人破產逃避債務。後者則是對破產債權的保護措施,首先能讓債權人瞭解債務人的償債能力,其次防止破產債務人隱祕財產或者在宣告破產之前積極轉移財產逃避債務。

不難發現,個人破產製度能否發揮其正面的效用,完全取決於相應的破產監督、個人信用以及財產記錄體系能否跟上。有則皆大歡喜,債務人能夠脫離債務的泥沼,有機會重新開始生活,而債權人基於強大的制度監督,也能夠保證自己的債權大體實現。如果沒有,唐突的出臺個人破產,則極易推動社會墜入道德崩潰的深淵,人人都可以輕而易舉的通過破產逃避債務,社會信用和社會道德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個人破產究竟是蜜糖還是毒藥,全看立法者給出什麼樣的套餐了。

(作者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博士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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