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中院勞動爭議案件收結數量連年上升

法律 社會保險 失業保險 經濟 齊魯壹點 2017-04-28

近年來,隨著勞動法律法規的不斷健全完善、勞動者維權意識的逐步提高、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等多重因素影響,泰安市勞動爭議案件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特點,數量呈大幅上升趨勢。泰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不斷提高司法服務水平,審理和化解了一大批勞動爭議案件,依法維護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爭議案件收結數量大幅上升

三年來,中院收結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如下:2014年度受理、審結案件數分別為161和131件;2015年度受理、審結案件數分別為241件和211件,同比增長49.69%和61.07%;2016年度受理、審結案件數分別為501件和473件,同比增長107.88%和124.17%。在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背景下,受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產業結構調整、淘汰落後產能政策等多重因素影響,中院勞動爭議案件收結數量呈大幅上升趨勢。

從案件類型看,在勞動合同糾紛中,以經濟補償金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和確認勞動關係糾紛為主,比重分別為51.69%、34.31%和7.85%;在社會保險糾紛中,以工傷保險待遇糾紛和養老保險待遇糾紛為主,比重分別為86.41%和13.59%;其他糾紛諸如勞務派遣合同糾紛、競業限制糾紛、醫療保險待遇、生育保險待遇、失業保險待遇、福利待遇等糾紛相對較少,在近三年勞動爭議案件中共計佔比為8.83%。

審結的815件案件中,以判決方式結案545件,以調解、撤訴方式結案158件,調撤率為19.39%,比例相對較低,體現出勞動爭議案件較難調撤處理的特點。以裁定發回、指令審理方式結案78件,比例接近10%,體現出勞動爭議案件因案情複雜、法律適用難而導致較高的發改率。以維持駁回起訴裁定方式結案34件,體現出勞動爭議案件受案範圍不同於傳統民事案件,部分案件起訴不屬於人民法院勞動爭議受案範圍。

複合型訴訟案件日益增多

當前訴至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不僅包括因勞動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發生的糾紛,還包括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後因檔案轉移、競業限制等發生的糾紛,涉及區間更寬、涉及問題更多,勞動權利義務關係的綜合性及日益複雜化的趨勢導致複合型訴訟案件日益增多。

三年來,審結案件815件中,複合型案件為229件,佔比為28.10%。訴求涵蓋了勞動關係的各個方面,既包括確認勞動關係、支付工資和加班費、支付工傷和醫療保險待遇、培訓費、福利待遇等勞動爭議傳統訴求,又包括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檔案丟失損失賠償、競業限制、養老保險損失賠償、勞動合同變更、勞務派遣、女職工權益保護等新型糾紛,一起案件動輒幾項甚至十幾項訴請,增加了案件的處理難度,延長了案件的審理週期。

涉眾案件趨於增加。隨著企業分離辦社會職能工作、政府淘汰落後產能政策的逐步推進,部分企業在安置職工過程中產生了較多的涉眾案件。以涉及人員三人以上為指標,2014年度至2016年度批案數量分別為5批、4批、14批,涉及相關人員上千人,主要集中於煤炭、水泥行業及改制企業等。案件涉及的工作安置、退休待遇、工傷保險等問題由於受到體制、機制等多種因素和條件的影響與制約,化解難度高、社會壓力大。

案件上訴再審率高。雙方矛盾對立導致案件上訴再審率明顯高於傳統民生案件。另外,勞動爭議案件無論標的大小均按10元收取訴訟費,較低的訴訟成本也是案件上訴再審率明顯偏高的重要因素。案件處理難度主要表現為:一是舉證難。勞動爭議案件涉及的證據材料大多掌握在用人單位手中,案件審理過程中,用人單位往往只提供對其有利的證據,勞動者對自己的主張無法舉證,給法院的查證工作帶來難度。二是法律適用難。勞動爭議本身所涉勞動權利義務內容豐富,所需適用的法律法規紛繁龐雜,審判實務中需要結合相關司法解釋和政策規定進行理解適用,從抽象規定轉化為司法實踐的過程存在相當大的難度。三是調解難。勞動爭議涉及的經濟利益之爭,在訴訟中表現出雙方較強的對立性和不可調和性,相互讓步的意願較低,案件調解難度大。

用人單位存在違法用工問題

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發現的主要問題,以勞動關係雙方主體為視角,主要存在以下問題:包括用人單位違法用工與管理失範、勞動者欠缺誠信與不當維權的問題。

個別用人單位或為了少繳納社會保險,或為了推遲工資支付時間、規避經濟補償金的支付等,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形仍時有發生。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據此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而用人單位或稱雙方不存在勞動關係,或稱已經超過仲裁時效,或稱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而請求駁回勞動者的訴求。

在勞動合同糾紛中,追索勞動報酬糾紛比重較高。其中,既有未及時支付的情況,比如拖欠工資;也有未足額支付的情況,比如未支付加班費。有的用人單位存在安排勞動者超時工作,但未依法計算並支付相應加班工資的情況。

此外還有個別用人單位一味追求低人力成本,逃避繳費義務,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等。

實踐中,還有的勞動者為達到就業目的,對與應聘的工資崗位、職責有直接、實質關聯性的信息進行虛假陳述或故意隱瞞。個別勞動者故意不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然後據此主張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若用人單位能舉證證明已通知勞動者訂立而勞動者不訂立,用人單位不存在過錯,勞動者以此主張雙倍工資缺乏依據,難以得到支持等。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通訊員 劉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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