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平南:男子販賣假鹽55件被判拘役4個月

法律 碘鹽 食品安全 社會 中新網移動版 2017-04-11

中新網貴港4月7日電(龐良 歐子瑛)為圖便宜、賺取更大利潤,廣西平南一男子低價購進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鹽轉手銷售。近日,平南縣法院依法審理了這起涉嫌銷售假冒海藻碘鹽案件,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犯判處被告人陳某拘役四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二千元。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期間,被告人陳某通過非正常渠道購進假冒的“桂山牌”海藻碘鹽並用於銷售。在此期間,被告人陳某將假冒碘鹽分別銷售了4件(每件21.5千克、每件100元)給平南一家代銷店的林某,銷售了50件(每件21.5千克、每件105元)給藤縣一家雜貨店的李某,銷售了1件(每件21.5千克、每件110元)給平南縣上渡鎮一家雜貨店的姚某,銷售總金額為5760元。經檢驗,陳某銷售的上述鹽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鹽碘含量》的規定,此批鹽不合格。

案發後,縣鹽務管理局在被告人陳某處扣押了不合格鹽品550.31千克,從林某處扣押了不合格鹽品54.18千克、從李某處扣押了不合格鹽品946千克、從姚某處扣押了不合格鹽品12.9千克。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明知銷售的食用鹽不符合安全標準而進行銷售,足以造成碘缺乏引起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其行為已觸犯了刑律,構成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應受刑罰處罰。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陳某犯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罪名成立。鑑於被告人陳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認罪態度好,可從輕處罰。綜上所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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