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搶劫珠寶店被判八年五個月'

刑法 法律 光明網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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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邕寧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今年3月24日發生在該城區的金六福珠寶店被搶劫一案,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八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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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2日,邕寧區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今年3月24日發生在該城區的金六福珠寶店被搶劫一案,法院依法判處被告人羅某有期徒刑八年五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男子搶劫珠寶店被判八年五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羅某於今年3月24日20時30分許到邕寧區蒲廟鎮蒲津路被害人曾某經營的金六福珠寶店內,手持一支氣槍,對店員進行暴力威脅,搶走櫃檯內的一批黃金飾品。經鑑定,被搶的黃金飾品價值人民幣179047元。在公安機關的快速反應和社會輿論的強大壓力下,今年3月25日19時許,羅某在家屬的勸解下投案自首,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被搶的黃金飾品已全部被追繳並退還給被害人。

邕寧區法院在庭審過程中,依法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等法定程序,控辯雙方就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法律適用和量刑建議等方面展開辯論,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得到充分保障。邕寧區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羅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以暴力威脅方法持槍劫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羅某犯罪後能投案自首,配合警方追繳贓物,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減輕、從輕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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