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實群主負責制就該賦予群主“踢人權”'

法律 法制日報 平度 雲南網 2019-08-03
""落實群主負責制就該賦予群主“踢人權”

法制網發佈相關微博截圖

彩雲網評特約評論員 滇萍

互聯網時代虛擬社交早已是常見現象,QQ群、微信群是一種普遍的存在,不少網民為交流信息、分享經驗,或因志趣相投、工作需要等等,都曾受邀或主動加群,成為一個、數個或更多群的成員,自然也免不了有退群甚或被移出群的經歷。最近一則“將成員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的報道,不僅讓人忍俊不禁,而且給了我們一些有益的啟示。

報道披露的案情顯示,2018年5月31日,平度法院立案庭法官於建平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可以加入該群。柳孔聖由其他律師邀請入群。2018年6月7日劉德治成為群主,隨後在群內發佈《群公告》並@所有人,要求大家實名入群、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不準發紅包、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等,並明確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2019年1月21日,柳孔聖先後在群內發佈與訴訟立案無關的視頻及評論,劉德治就此提醒後柳孔聖未予理睬,並與群成員何某在群內發生爭執,且繼續發佈相關言論。當晚21時許,劉德治將柳孔聖移出該群。柳孔聖認為劉德治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聲譽,遂訴至平度法院要求劉德治重新邀其入群,連續3天在該群內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毋庸置疑,作為法律工作者,柳孔聖被踢出交流群,覺得權益受到侵犯,通過法律路徑主張權利,依法維權的做法本身值得肯定。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德治使用互聯網平臺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將其認為不當發言的柳孔聖移出群組,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應屬於一種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群組內的成員自主自治,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據此駁回了訴訟請求。

儘管這只是一起看上去既新鮮又平常的案件,卻提示我們做兩個方面的反思。

一來,網絡社交群內發言要守住言論自由的邊界,尊重平臺規矩和群主權威。正如法院指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用戶在線,規則也在線。網絡既是虛擬中的現實,也是現實中的虛擬,網絡空間自由開放,又包容和諧,與現實社會同樣需要自由與秩序。互聯網群組是網民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社會正能量的重要載體。群組創建者、使用者無論是基於工作、生活、學習等需要,都應堅持正確導向,自覺自律、相互監督約束,共同維護乾淨、文明的群組交流環境。

再者,群組創建者或管理者理應擁有“踢人權”。《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了“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第9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理所當然要賦予群主包括“踢人”在內的權利,如此也才能督促、約束群成員遵德守法、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也才能確保群組社交在合法、健康的軌道上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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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雲網評特約評論員 滇萍

互聯網時代虛擬社交早已是常見現象,QQ群、微信群是一種普遍的存在,不少網民為交流信息、分享經驗,或因志趣相投、工作需要等等,都曾受邀或主動加群,成為一個、數個或更多群的成員,自然也免不了有退群甚或被移出群的經歷。最近一則“將成員移出群聊群主成被告”的報道,不僅讓人忍俊不禁,而且給了我們一些有益的啟示。

報道披露的案情顯示,2018年5月31日,平度法院立案庭法官於建平建立微信群,平度市律師、法律工作者通過相互邀請的方式可以加入該群。柳孔聖由其他律師邀請入群。2018年6月7日劉德治成為群主,隨後在群內發佈《群公告》並@所有人,要求大家實名入群、主要交流與訴訟立案有關的問題、群內不準發紅包、群內言論要發揚正能量,維護司法權威等,並明確違者一次警告、二次踢群。2019年1月21日,柳孔聖先後在群內發佈與訴訟立案無關的視頻及評論,劉德治就此提醒後柳孔聖未予理睬,並與群成員何某在群內發生爭執,且繼續發佈相關言論。當晚21時許,劉德治將柳孔聖移出該群。柳孔聖認為劉德治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自己的聲譽,遂訴至平度法院要求劉德治重新邀其入群,連續3天在該群內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

毋庸置疑,作為法律工作者,柳孔聖被踢出交流群,覺得權益受到侵犯,通過法律路徑主張權利,依法維權的做法本身值得肯定。但法院審理後認為,劉德治使用互聯網平臺賦予群主的功能權限,將其認為不當發言的柳孔聖移出群組,是對“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自治規則的運用。群主與群成員之間的入群、退群行為應屬於一種情誼行為,可由互聯網群組內的成員自主自治,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據此駁回了訴訟請求。

儘管這只是一起看上去既新鮮又平常的案件,卻提示我們做兩個方面的反思。

一來,網絡社交群內發言要守住言論自由的邊界,尊重平臺規矩和群主權威。正如法院指出,沒有規矩,不成方圓。用戶在線,規則也在線。網絡既是虛擬中的現實,也是現實中的虛擬,網絡空間自由開放,又包容和諧,與現實社會同樣需要自由與秩序。互聯網群組是網民在線交流信息的網絡空間,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傳播社會正能量的重要載體。群組創建者、使用者無論是基於工作、生活、學習等需要,都應堅持正確導向,自覺自律、相互監督約束,共同維護乾淨、文明的群組交流環境。

再者,群組創建者或管理者理應擁有“踢人權”。《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明確了“誰建群誰負責”“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第9條明確要求“互聯網群組建立者、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依據法律法規、用戶協議和平臺公約,規範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佈,構建文明有序的網絡群體空間”。按照權利義務對等原則,理所當然要賦予群主包括“踢人”在內的權利,如此也才能督促、約束群成員遵德守法、文明互動、理性表達,也才能確保群組社交在合法、健康的軌道上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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