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個人的房產,婚後出租的,租金收入算共同財產嗎?
法律知識要點: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婚後出租產生的租金收入屬於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經過之前一次遇到非常不愉快的合夥人後,對創業找合夥人已經基本上有了一個大概的標準,其實人都是非常自私的。特別是在合夥做生意的時候就能看的非常透徹,每個人都在不停的要求自己的利益,讓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自私是人的本性——人之初,性本惡。但是表現的太早也不是好事。
在2016年11月的時候和現在合夥人共同出資成立了現在的公司,由於創業錢在北京買了一套房,首付交了不少錢。所以創業出資時手裡就只有幾十萬了。因此這個公司我佔的股份比例比較少也就20%,合夥人佔51%。剩餘的為股權激勵池或者為後來的加入人預留股權,在出資時我們分三個階段出資,第一階段我出10萬,合夥人出25萬。總共出了35萬作為公司先期的運作資金,後面再慢慢的注資。
但是在關於我們兩個薪酬的問題發生了一點矛盾,在我的理解範圍裡這個公司也就我們兩個人出資,在還沒有拿到投資時象徵性的拿些工資就行,畢竟錢還是自己的錢,拿的多的話這樣倒次手沒必要,錢還是要用在刀刃上。可是合夥人不同意這樣,他是原來傳統企業出身,在南方做過家電方面的渠道在這方面有一定的人脈,並且他家不在北京而是住在廊坊,據他說在廊坊的那套房是他早些年公司獎勵他的。他說在原來的企業高層和中層的薪酬差距很大,再加上他上下班要開車所以薪酬太低的話說不過去,他建議他拿3萬我拿1.5萬。
可是我總感覺這是自己投的錢再往回拿的感覺,心裡一直有個疙瘩。後來我還是讓步了,既然一起幹了就想開點,他能要3萬那就讓他把這個錢再掙回來。反正創業什麼千奇百怪的人和事都能碰到。是我想的太多了?還是他有別的想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