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說法」結婚5個月,一方起訴離婚能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嗎?'

不完美媽媽 農村 漢壽 法周融媒 2019-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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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男方與女方初步達成結婚意向後向女方贈與的一筆禮金,近年來,結婚興起彩禮風,尤其是在農村地區。在城鄉一體化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女孩子不願意留在農村,農村適齡男青年為了結婚,不惜在外舉債籌借大筆資金用於給予女方的彩禮,因結婚致貧的現象亦不鮮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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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是男方與女方初步達成結婚意向後向女方贈與的一筆禮金,近年來,結婚興起彩禮風,尤其是在農村地區。在城鄉一體化背景下,越來越多的女孩子不願意留在農村,農村適齡男青年為了結婚,不惜在外舉債籌借大筆資金用於給予女方的彩禮,因結婚致貧的現象亦不鮮見。

「法官說法」結婚5個月,一方起訴離婚能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嗎?

近日,漢壽縣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離婚糾紛,雙方結婚不到5個月時間因家務瑣事發生吵打致矛盾升級,雙方親屬齊聚一堂大打出手。這日子眼看著過不下去了,於是男方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並請求判令女方返還彩禮12萬元及金銀首飾。為何結婚僅僅5個月就會上演雙方家人大打出手的鬧劇?原告黃某訴稱,他與女方是經人介紹相識的,相識不久便辦理了結婚登記,系草率結婚,婚姻基礎不牢。其與陳某結婚總共4個多月,因自己在外務工,兩人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時間僅僅只有2個月,結婚後發現女方陳某性格偏激,無法交流,實在無法再與其繼續生活。並且雙方在結婚前,女方陳某便向黃某索取了10萬元的彩禮和2萬元的見面禮作為同意與其結婚的條件,其本身家庭經濟條件就十分貧困,母親是一位殘疾人四年前因病身亡,父親更是常年身體羸弱,為其結婚,家裡已是債臺高築,現在女方陳某已在一個月前跑回孃家,黃某好意與其協商離婚要求返還部分彩禮,陳某態度卻十分惡劣,並且打傷黃某及黃某的父親。被告陳某辯稱,她不同意離婚,向法庭陳述說兩人感情很好,希望能與黃某繼續共同生活,現在兩人感情破裂不是她造成的,是原告黃某造成的,所以她不同意返還彩禮。原告黃某向法庭提交了證據證明其為與陳某結婚所花費的欠款共計約29多萬元,女方亦舉出證據證明其亦為結婚花費了不少錢。

面對情緒激烈的婚姻家庭糾紛,考慮原、被告同住一村,為避免矛盾進一步擴大化,承辦法官耐心的從法理、情理的角度向雙方當事人釋法明理。最後成功對該案進行了調解,黃某與陳某離婚,女方陳某同意返還男方贈予的金銀首飾和彩禮3萬元。

雙方結婚5個月,給付彩禮的一方起訴離婚能否要求對方返還彩禮嗎?給付彩禮後辦理了結婚登記,原則上不予返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形下,人民法院對於要求返還彩禮的請求應當予以支持。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本案中,男方黃某如果能舉出充分的證據證明其因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那麼如何理解“生活困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七條對生活困難作出了明確規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故司法解釋中的生活困難,是指絕對困難,是實實在在的困難,是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經無法維持當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筆者認為《解釋二》第十條的“生活困難”應當與上述理解一致。

筆者認為,雖然娶親納徵是中華民族自古以來傳統的民俗習慣,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出現了高價彩禮、天價彩禮的情況,彩禮攀比之風在一些農村地區尤為盛行,一些家庭甚至借彩禮發家致富,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總則中的第三條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亦與公序良俗相悖離。彩禮首先是禮,是男方向女方表達締結婚姻關係意願的形式,其不應該承載更多的物質含義而失去了最本質的含義。婚姻是男女雙方因愛情而締結,是兩位適齡青年從各自的家庭獨立出來,共同創造一個新的家庭,切莫因彩禮傷了大家庭的根基,寒了兩位新人的心。(作者系漢壽縣人民法院 杜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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