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分手小夥起訴要求返還15萬彩禮 未央法院判決返還10萬'

法律 不完美媽媽 戀愛 農村 華商網 2019-07-20
"

“兒子娶媳婦,爹孃脫層皮”,對多地農村適齡青年而言,天價彩禮時常成為甜蜜變負擔的轉折點。近期,一對曾經的戀人就因15萬元彩禮打起了官司。

2017年初,小夥李某因打工與女孩王某相識,於同年9月同居生活。2018年7月,雙方舉辦了訂婚儀式,李某父母東拼西湊拿出15萬元作為彩禮,由兒子交給王某。2019年2月,雙方因關係失和,結束戀愛同居關係,但因返還彩禮一事一度惡語相向,劍拔弩張。無奈之下,李某一紙訴狀將王某訴至未央區法院,要求其返還彩禮15萬元。

近日該案一審宣判。未央法院經審理認為,我國法律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李某與王某在締結婚姻過程中發生糾紛,致使婚約解除,婚姻關係無法締結,屬於司法解釋所規定支持返還彩禮的法定情形。鑑於王某在收到彩禮後將部分款項用於二人共同生活,同時考慮到雙方雖未結婚但已同居生活的情況,酌情判決由王某返還李某婚約財產10萬元。

《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屬於以下情形的,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應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述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辦案法官說,彩禮因其性質特殊,一般以給付現金居多,且不會要求對方出具收條,實踐中可以採取邀請親朋好友在場見證、保留現金取款憑證等方式留存證據,避免就是否給付及金額多少產生爭議。另外,從法律角度分析,彩禮屬於以締結婚姻關係為條件的贈與,既然贈與的條件未成就,接受贈與的一方理應將受贈財物返還贈與人。

華商報記者 寧軍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