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人假扮妻子偷偷登記離婚!原配起訴“小三”,能拿回財產嗎?'

法律 婚外情 銀行 不完美媽媽 上海 購房 戀愛 上海市閔行區司法局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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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人假扮妻子偷偷登記離婚!原配起訴“小三”,能拿回財產嗎?

近日,一幕“婚外情”大劇在上海寶山法院上演。朱先生為和“情人”劉女士在一起,找來陌生女人假扮妻子登記離婚後與劉女士結婚,併為對方買房買車。

矇在鼓裡的妻子陸女士多年之後才發現自己居然“被離婚”了,知道真相的陸女士一氣之下將“小三”訴至寶山法院。

男子婚外情後在兩名女子之間“斡旋”

2005年1月,朱先生與陸女士登記結婚。2007年,朱先生與劉女士相識。期間,朱先生刻意向劉女士隱瞞了自己已婚的情況,並對劉女士展開了追求,很快,兩人陷入了熱戀。2009年,妻子陸女生生育了一個可愛的兒子,然而朱先生依然和劉女士保持婚外情關係。

儘管朱先生在二女之間充分“斡旋”,但事情難免敗露。一次偶然的機會,劉女士得知自己的戀人竟然是已婚人士。

2010年5月,為了安撫劉女士,朱先生偷偷辦了一個假離婚證。不放心的劉女士前去民政局查詢確認,發現為假證後,與朱先生大吵了一架。為了平復劉女士心中的憤怒,2011年3月,朱先生出資9萬餘元購買了一輛汽車登記在劉女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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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為了安撫劉女士,朱先生偷偷辦了一個假離婚證。不放心的劉女士前去民政局查詢確認,發現為假證後,與朱先生大吵了一架。為了平復劉女士心中的憤怒,2011年3月,朱先生出資9萬餘元購買了一輛汽車登記在劉女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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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情人放心

男子找人假扮妻子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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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朱先生在二女之間充分“斡旋”,但事情難免敗露。一次偶然的機會,劉女士得知自己的戀人竟然是已婚人士。

2010年5月,為了安撫劉女士,朱先生偷偷辦了一個假離婚證。不放心的劉女士前去民政局查詢確認,發現為假證後,與朱先生大吵了一架。為了平復劉女士心中的憤怒,2011年3月,朱先生出資9萬餘元購買了一輛汽車登記在劉女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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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讓情人放心

男子找人假扮妻子離婚

找人假扮妻子偷偷登記離婚!原配起訴“小三”,能拿回財產嗎?

為了進一步讓劉女士放心,同年4月,朱先生竟然攜帶妻子陸女士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等證件,找了一位女士假冒,共同到民政局登記離婚。

隔天,“理直氣壯”的朱先生便與“得償所願”的劉女士登記結婚。兩人“婚後”還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資購房一套,房屋登記在劉女士名下。

而對於這一切,陸女士卻毫不知情。直到2016年,事情在機緣巧合下暴露後,朱先生才坦白實情。

離婚後房屋及汽車全歸情人

妻子將“小三”告上法庭

2017年1月,朱先生與劉女士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朱先生放棄房屋以及汽車份額,全歸劉女士所有。得知此事的陸女士認為,劉女士明知朱先生尚有婚姻存續而介入,且惡意接受朱先生的財產,侵害了朱先生與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陸女士將劉女士訴至上海寶山法院,朱先生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

為爭財產三方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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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理直氣壯”的朱先生便與“得償所願”的劉女士登記結婚。兩人“婚後”還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資購房一套,房屋登記在劉女士名下。

而對於這一切,陸女士卻毫不知情。直到2016年,事情在機緣巧合下暴露後,朱先生才坦白實情。

離婚後房屋及汽車全歸情人

妻子將“小三”告上法庭

2017年1月,朱先生與劉女士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朱先生放棄房屋以及汽車份額,全歸劉女士所有。得知此事的陸女士認為,劉女士明知朱先生尚有婚姻存續而介入,且惡意接受朱先生的財產,侵害了朱先生與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

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陸女士將劉女士訴至上海寶山法院,朱先生作為第三人出庭應訴。

為爭財產三方各執一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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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被告劉女士辯稱,起初朱先生稱自己單身,戀愛期間又稱是離異。結婚登記時自己才知曉朱先生剛登記離婚。因雙方的酒席事宜已經通知了家人,故雙方仍然登記結婚了,並於2013年生育一子。係爭房屋購房人、產權人均是自己,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係爭車輛也是於2010年出資購買,亦是被告的婚前個人財產,未免離婚後雙方對車輛產生糾紛,才一併寫在離婚協議書中。

劉女士辯稱,被告與第三人共同生活期間,朱先生沒有收入,家庭生活的開支均是被告負擔。本案在程序上,贈與行為是第三人作出的,故被告不是適格的主體。在實體上,被告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是第三人的過錯所致,被告及兒子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法律保護。綜上,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第三人朱先生述稱,同意原告陸女士的訴請。係爭房屋購買價118萬元,首付中第三人出資50萬元,被告出資20-30萬元,以被告名義貸款40-50萬元。第三人的公積金用於衝還貸11萬元。第三人對係爭房屋是享有份額的,但出於對被告的愧疚,係爭房屋才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

法院:房屋車子歸被告、需支付原告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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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為了安撫劉女士,朱先生偷偷辦了一個假離婚證。不放心的劉女士前去民政局查詢確認,發現為假證後,與朱先生大吵了一架。為了平復劉女士心中的憤怒,2011年3月,朱先生出資9萬餘元購買了一輛汽車登記在劉女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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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天,“理直氣壯”的朱先生便與“得償所願”的劉女士登記結婚。兩人“婚後”還生育一子,且共同出資購房一套,房屋登記在劉女士名下。

而對於這一切,陸女士卻毫不知情。直到2016年,事情在機緣巧合下暴露後,朱先生才坦白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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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將“小三”告上法庭

2017年1月,朱先生與劉女士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朱先生放棄房屋以及汽車份額,全歸劉女士所有。得知此事的陸女士認為,劉女士明知朱先生尚有婚姻存續而介入,且惡意接受朱先生的財產,侵害了朱先生與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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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被告劉女士辯稱,起初朱先生稱自己單身,戀愛期間又稱是離異。結婚登記時自己才知曉朱先生剛登記離婚。因雙方的酒席事宜已經通知了家人,故雙方仍然登記結婚了,並於2013年生育一子。係爭房屋購房人、產權人均是自己,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係爭車輛也是於2010年出資購買,亦是被告的婚前個人財產,未免離婚後雙方對車輛產生糾紛,才一併寫在離婚協議書中。

劉女士辯稱,被告與第三人共同生活期間,朱先生沒有收入,家庭生活的開支均是被告負擔。本案在程序上,贈與行為是第三人作出的,故被告不是適格的主體。在實體上,被告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是第三人的過錯所致,被告及兒子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法律保護。綜上,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第三人朱先生述稱,同意原告陸女士的訴請。係爭房屋購買價118萬元,首付中第三人出資50萬元,被告出資20-30萬元,以被告名義貸款40-50萬元。第三人的公積金用於衝還貸11萬元。第三人對係爭房屋是享有份額的,但出於對被告的愧疚,係爭房屋才登記在被告一人名下。

法院:房屋車子歸被告、需支付原告折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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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5月,為了安撫劉女士,朱先生偷偷辦了一個假離婚證。不放心的劉女士前去民政局查詢確認,發現為假證後,與朱先生大吵了一架。為了平復劉女士心中的憤怒,2011年3月,朱先生出資9萬餘元購買了一輛汽車登記在劉女士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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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這一切,陸女士卻毫不知情。直到2016年,事情在機緣巧合下暴露後,朱先生才坦白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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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將“小三”告上法庭

2017年1月,朱先生與劉女士簽訂《離婚協議書》,約定朱先生放棄房屋以及汽車份額,全歸劉女士所有。得知此事的陸女士認為,劉女士明知朱先生尚有婚姻存續而介入,且惡意接受朱先生的財產,侵害了朱先生與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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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中,被告劉女士辯稱,起初朱先生稱自己單身,戀愛期間又稱是離異。結婚登記時自己才知曉朱先生剛登記離婚。因雙方的酒席事宜已經通知了家人,故雙方仍然登記結婚了,並於2013年生育一子。係爭房屋購房人、產權人均是自己,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係爭車輛也是於2010年出資購買,亦是被告的婚前個人財產,未免離婚後雙方對車輛產生糾紛,才一併寫在離婚協議書中。

劉女士辯稱,被告與第三人共同生活期間,朱先生沒有收入,家庭生活的開支均是被告負擔。本案在程序上,贈與行為是第三人作出的,故被告不是適格的主體。在實體上,被告的婚姻被宣告無效是第三人的過錯所致,被告及兒子的合法權益也應受到法律保護。綜上,要求駁回原告的訴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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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寶山法院審理後認為,從原告陸女士提供的第三人朱先生銀行賬戶信息顯示,係爭車輛的部分購車款7萬餘元系由第三人的銀行賬戶直接向售方支付,係爭房屋的首付款中36萬餘元亦是由第三人的銀行賬戶直接向開發商轉賬支付。由此可見,第三人並非將購車款、購房款贈與被告,交由被告自由處分,而是直接將錢款付至出售方,故第三人具有與被告共同出資、共同購買的意思表示。

加之,係爭車輛購買於被告與第三人確立戀愛關係之後,即將“結婚登記”之前一個月,係爭房屋購買於雙方“結婚登記”之後,均系雙方為共同生活為目的所購置。結合雙方在“離婚協議書”中將係爭房屋、係爭車輛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處理的行為,係爭房屋、係爭車輛應認定為被告、第三人的共有財產。

至於朱先生與劉女士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分割係爭房屋、係爭車輛的約定是否有效。由於被告與第三人的婚姻自始無效,且第三人在與原告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出資購車、購房,相應的財產份額應為其與原告陸女士的夫妻共同財產。第三人單方對共同所有的財產份額作出上述處分,侵害了原告陸女士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處置權,故應當認定為無效。

據此,上海寶山法院依法判決被告劉女士與第三人朱先生於2017年1月簽署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房屋及車輛的處分無效,係爭房屋及車輛歸被告劉女士所有,房屋剩餘貸款由被告劉女士繼續負擔,被告支付原告陸女士、第三人朱先生上述房屋折價款共計970,000元,車輛折價款7,000元。

七夕忠告,

再愛也不能什麼也不管,

別忘記查清對方底細啊!

來源:東方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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