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時的彩禮錢離婚歸誰?有3種情況法院支持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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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女方贈與彩禮是我國結婚時的傳統習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方給女方贈送彩禮後,女方出現悔婚或者結婚後不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那麼彩禮錢法律上是歸誰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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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女方贈與彩禮是我國結婚時的傳統習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方給女方贈送彩禮後,女方出現悔婚或者結婚後不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那麼彩禮錢法律上是歸誰的呢?

結婚時的彩禮錢離婚歸誰?有3種情況法院支持返還

相關案例:

鍾某與餘某於2014年10月份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兩人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看妹子”、“看東道”等儀式,雙方互相向各自親朋好友支付了若干紅包,紅包金額與個數現已無法查明。

餘某按農村風俗歸門時,其父母亦打發了嫁妝,如床上用品、家用電器等。鍾某於2014年11月1日向餘某支付了彩禮正價68000元。××××年××月××日,原告鍾某與被告餘某在興國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至2019年3月份,雙方雖一直在廣東中山同一所學校任教,但平時缺乏溝通與瞭解,且被告餘某一直拒絕與原告鍾某發生夫妻關係。原告鍾某與被告餘某曾協議離婚,但對彩禮返還事宜協商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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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女方贈與彩禮是我國結婚時的傳統習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方給女方贈送彩禮後,女方出現悔婚或者結婚後不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那麼彩禮錢法律上是歸誰的呢?

結婚時的彩禮錢離婚歸誰?有3種情況法院支持返還

相關案例:

鍾某與餘某於2014年10月份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兩人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看妹子”、“看東道”等儀式,雙方互相向各自親朋好友支付了若干紅包,紅包金額與個數現已無法查明。

餘某按農村風俗歸門時,其父母亦打發了嫁妝,如床上用品、家用電器等。鍾某於2014年11月1日向餘某支付了彩禮正價68000元。××××年××月××日,原告鍾某與被告餘某在興國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至2019年3月份,雙方雖一直在廣東中山同一所學校任教,但平時缺乏溝通與瞭解,且被告餘某一直拒絕與原告鍾某發生夫妻關係。原告鍾某與被告餘某曾協議離婚,但對彩禮返還事宜協商未果。

結婚時的彩禮錢離婚歸誰?有3種情況法院支持返還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原告鍾某與被告餘某經人介紹相識談婚,並舉行了定親儀式,原告向被方按農村習俗支付了彩禮。本案兩個焦點是被告方是否應返還原告彩禮及應返還多少彩禮之問題。

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法律規定,原告鍾某與被告餘某雖然已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登記結婚至今四年未發生過夫妻關係,雖然以夫妻名義在同一所學校任教和生活,但一直並未有夫妻之實,且雙方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就產生嚴重分歧,協議過離婚但就彩禮返還事宜一直協商未果,一直久拖不決,故原告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二、對於被告應返還的彩禮數額,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的彩禮正價69900元,而依據當前證據與當事人陳述,被告收取了原告彩禮正價68000元,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按農村習俗所支付給被告方的紅包,原告並未主張,且已無法查實,本院不予認定。被告在歸門時,被告父母打發了嫁妝,如床上用品與家電等,現均在原告家中由原告方使用,該部分所實際開銷的費用應當在彩禮中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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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女方贈與彩禮是我國結婚時的傳統習俗,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男方給女方贈送彩禮後,女方出現悔婚或者結婚後不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還彩禮,那麼彩禮錢法律上是歸誰的呢?

結婚時的彩禮錢離婚歸誰?有3種情況法院支持返還

相關案例:

鍾某與餘某於2014年10月份經人介紹相識談婚。兩人按農村習俗舉行了“看妹子”、“看東道”等儀式,雙方互相向各自親朋好友支付了若干紅包,紅包金額與個數現已無法查明。

餘某按農村風俗歸門時,其父母亦打發了嫁妝,如床上用品、家用電器等。鍾某於2014年11月1日向餘某支付了彩禮正價68000元。××××年××月××日,原告鍾某與被告餘某在興國縣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婚後至2019年3月份,雙方雖一直在廣東中山同一所學校任教,但平時缺乏溝通與瞭解,且被告餘某一直拒絕與原告鍾某發生夫妻關係。原告鍾某與被告餘某曾協議離婚,但對彩禮返還事宜協商未果。

結婚時的彩禮錢離婚歸誰?有3種情況法院支持返還

法院判決:

本院認為,原告鍾某與被告餘某經人介紹相識談婚,並舉行了定親儀式,原告向被方按農村習俗支付了彩禮。本案兩個焦點是被告方是否應返還原告彩禮及應返還多少彩禮之問題。

一、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法律規定,原告鍾某與被告餘某雖然已辦理結婚登記,但雙方登記結婚至今四年未發生過夫妻關係,雖然以夫妻名義在同一所學校任教和生活,但一直並未有夫妻之實,且雙方從2015年下半年開始就產生嚴重分歧,協議過離婚但就彩禮返還事宜一直協商未果,一直久拖不決,故原告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於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二、對於被告應返還的彩禮數額,原告請求被告返還已支付的彩禮正價69900元,而依據當前證據與當事人陳述,被告收取了原告彩禮正價68000元,本院予以認定。原告按農村習俗所支付給被告方的紅包,原告並未主張,且已無法查實,本院不予認定。被告在歸門時,被告父母打發了嫁妝,如床上用品與家電等,現均在原告家中由原告方使用,該部分所實際開銷的費用應當在彩禮中予以抵扣。

結婚時的彩禮錢離婚歸誰?有3種情況法院支持返還

雖然原告鍾某與被告餘某並未發生過夫妻關係、未有夫妻之實,但雙方登記結婚至判決離婚已四年有餘,且以夫妻名義在同一所學校任教與日常生活,原告鍾某與被告餘某在該婚姻過程中均存在過錯,綜合考慮上述因素,本院酌定,由被告餘某返還原告鍾某、歐某支付的彩禮計10000元。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沒有這兩種情形時,一般法院認定彩禮是對女方個人的贈與不予以返還。而且女方用彩禮錢在登記結婚前購買的傢俱、家電、汽車、首飾等財產應視為女方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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