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從業資格證駕駛貨車發生事故 承保保險公司是否要承擔保險責任

保險 貨車 轎車 交通 法律 元豐覃健律師 2019-06-07

2017年9月27日16時01分,潘××駕駛原告王××所有的蘇K×××××輕型普通貨車由北向南行駛至G233與橫立路交界處道達爾加油站門口路段,與同方向呂××駕駛的蘇K×××××小型轎車發生碰撞,致呂××手機損壞,兩車受損。該起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潘××負全部責任,呂××不負責任。事故發生後,被告保險公司對事故車輛蘇K×××××輕型普通貨車定損價格為3450元,對蘇K×××××小型轎車定損價格為8800元,對損壞手機的定損價格為2800元,合計15050元。原告王××為其所有的蘇K×××××輕型普通貨車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及100萬元不計免賠商業三責險,本起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限內。原告向被告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原告事故損失人民幣15050元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對本起事故的發生、經過、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均沒有異議。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損險和三責險,並且本起事故在保險期限內。但是對原告所主張的損失,保險公司認為駕駛員沒有合格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條款,因此不予賠付。

法院認為,原告王××與被告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合法有效。在保險期限內,原告投保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車輛損失、手機損失等直接財產損失,被告保險公司應當依約在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對原告的損失予以賠償。對於被告保險公司辯稱駕駛員沒有合格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違反了保險合同的相關約定條款,因此不予賠付,本院對此觀點不予支持,理由是:

1、約定條款指向不明。從條款字面上看,並無“從業資格證”表述,僅有“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書或其他必備證書”,對於是哪些必備證書並沒有作出明確說明。在沒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下,上述證書並不等於運輸從業資格證,也不必然指向運輸從業資格證。

2、是否有從業資格證與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以此拒賠不符合近因原則。沒有從業資格證由行政關係所調整,並不由保險合同關係調整。事故發生時,駕駛人有合法的駕駛證,且並沒有證據證明無從業資格證顯著增加了承保車輛運行的危險程度。

3、被告保險公司沒有提供充足的證據證明其盡到了告知義務。保險公司對於該條免責條款所指向證書的名稱、種類沒有明確規定,更不可能向投保人告知事故發生時,駕駛人無運輸從業資格證的情況下,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最後,法院支持原告王××的訴訟請求,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向原告王××賠付損失人民幣150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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