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起徵點提高後,年終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
工薪階層最期待的消息莫過於:漲工資!漲工資!
2018年調整個稅起徵點,2019年允許專項扣除,可不就是財政稅務給所有工薪階層漲工資。4月16日,財政部公佈2019年一季度財政收支情況,其中,個人所得稅3239億元,同比下降29.7%,財政降下來的個稅收入,對應的不就是我們少交的個稅。
除了每月發的工資,年終獎也是工資收入中很值得期待的部分,年終獎的納稅,相比每月正常發的工資,也有一些獨特之處。
年終獎的計算方法
財政部、稅務總局 財稅〔2018〕164號 《關於個人所得稅法修改後有關優惠政策銜接問題的通知》,其中明確:
居民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符合國稅發〔2005〕9號文 規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併入當年綜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得到的數額,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換算後的綜合所得稅率表(以下簡稱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單獨計算納稅。
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假設,小張年終拿到6萬的年終獎,那麼:6萬/12 = 5000,按照月度稅率表,對應的適用稅率是10%,所以,小張要交的個稅是:6萬 * 10% -210 = 5791元。
與年終獎有關的一些注意點
1、年終獎也可以選擇併入綜合所得計算個稅,對於整體工資收入比較低的員工,這樣可能反而不需要再交稅。
比如,阿文是公司前臺,每月工資收入只有4000。按照2019年最新稅法規定,阿文每月並不需要交個稅。假設阿文要發1.2萬的年終獎,如果年終獎單獨計算,則會有個稅,但如果把年終獎併入綜合所得反而不會超過全年累計應納稅額,就不需要交個稅。
2、因為年終獎計算公式的特殊性,年終獎有幾個關鍵的臨界點:3.6萬、14.4萬、30萬、42萬、66萬、96萬,超過臨界點哪怕多一分錢,稅率就會上調一個級別,要交的個稅就高很多。比如,3.6萬適用的稅率是3%,要交的個稅是1080,但3.6萬加1分錢,適用的稅率就是10%,要交的個稅就是3390,一下子多了2310。
所以,這些金額也常常是公司在給員工發年終獎時會特意去避開的。
3、年終獎的計算公式,只能使用一次,如果公司分季度發 ,或者半年發一次,那就不能適用了。這也是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在考慮薪酬激勵政策時,可以綜合權衡的。
公司員工的個稅籌劃,更需要公司人力資源部門和財務一起努力。為員工節省個稅,是變相給員工漲工資,還節約公司人力成本。去年稅法調整後,有公司跟員工協商,考慮把2018年的部分獎金,挪到2019年併入綜合所得一起發放,這也是在有稅收新政時的“隨機應變”。
朋友,你的這個問題提得好,關係到很多人在此次個稅改革起徵點提高後到底怎樣計算個人所得稅等一系列問題。至於你問到的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則要分幾種情形來計算。
因為全年一次性獎金是年終獎性質,屬於個人所得稅法中徵收內容中的工資、薪金所得,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是: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全年一次性獎金將隨發放當月的工資收入一併計入當月個稅的徵收。
這就是說,全年一次性資金與當月工資加在一起來計徵個人工薪所得稅。
而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社保費用-(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等加項專項附加)-免徵額,社會保險費用不計入個稅徵收範圍;如果按目前人大通過的免徵額為5000元;而且,本次稅法修正中也對此進行了優化。重點在於針對現行的3%到45%的7級累進稅率的級距進行了調整。
具體而言,本次修改擴大了3%、10%和20%三檔低稅率的級距,其中現行稅率10%的部分所得稅率降為3%,現行稅率20%的所得以及部分稅率25%的所得稅率均降為10%,25%的部分所得降為20%,相應縮小25%稅率的級距,30%、35%、45%三檔高稅率級距不變。這樣的修改對中低收入的工薪階層起到了很大的減負作用。
(見下表)單位:元
對應起徵額(3500)
對應新起徵額(5000)
舊稅率
新稅率
不超過1500元
3%
0
超過1500元至4500元部分
不超過3000元部分
10%
3%
超過4500元至9000元部分
超過3000元至7500元部分
20%
10%
超過9000元至35000元部分
超過7500元至x元部分
25%
10%
超過x元至y元部分
25%
20%
超過y元至35000部分
25%
25%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
30%
30%
超過55000元80000元部分
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
35%
35%
超過80000元部分
超過80000元部分
45%
45%
對照此表便可一目瞭然:
第一種情形,如果不超過1500元,就不需要納稅。
假如你2019年1月份得到2017年全年的一次性獎金10000元,而你1月的工資為4000元,你元月總收入為14000元,而你當月的房貸利息、教育、醫療等四項支出為7500元,那麼你當月應稅額為14000-7500-5000=1500元,那麼就不需要交稅。
第二種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過1500元至45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變,年獎金增加到11000元,就是說你的一次性年終獎加上當月工資為15000元,當月應稅額為15000-7500-5000=2500元,那麼當月需交稅2500X3%=75元;
第三種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過4500元至9000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變,獎金增加到13000元,則當月總收入為17000元,當月應稅額為17000-7500-5000=4500元,那麼當月需交稅4500X10=450元;
第四種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過9000元至350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變,年獎金增加到18000元,則當月總收入為22000元,當月應稅額為22000-7500-5000=9500元,那麼當月需交稅9500X10%=950元(裡面又分三檔,我這兒只舉一檔的例子了);
第五種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過35000元至550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變,年獎金增加到50000元,則當月總收入為54000元,當月應稅額為54000-7500-5000=41500元,那麼當月應交稅為41500X30%=12450元;
第六種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過55000元至800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變,年獎金增加65000元,則當月總收入為69000元,當月應稅額為69000-7500-5000=56500元,則當月應交稅為56500X35%=19775元;
第七種情形,如果你的收入超過80000元部分,假如其他支出不變,年獎金增加到90000元,則當月總收入為94000元,當月應稅額為94000-7500-5000=81500元,則當月應交稅為81500X45%=37490元。
這樣的計算,我想朋友應該對你年終一次性獎金如何納入稅應該有一個比較詳細的瞭解了。但願能幫到你,生活工作快樂!
2018年的個人所得稅起徵點調整,確實廣受大家關注。國家最大的變動,當屬將個人所得稅交納時間,有原先的按月繳納,改為按年繳納了。
這樣的話就會有效避免我們發放年終獎的尷尬。本來年終獎是對你一年勞動報酬的一次性獎賞,應當平均到每個月裡。但是按照現行的個人所得稅交納方法,必須要作為當月的徵繳額,一次性扣稅。
比如本來我們工資3000元,一次性發放一年2.4萬元的獎金,我們就要按照到手工資27000元來進行個人所得稅核實。而不是按平均到每個月收入5000元。有原先的3%稅率,一下子就蹦到了25%的稅率。
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後,我們將是按年收入交稅,只要年收入是6萬元以下,就可以實施免稅。而年收入9.6萬元以下,3.6萬元的納稅額適用3%稅率。24萬元以下,14.4萬元的適用10%稅率。
這種納稅方式,十分的公平公正。
而且,本次個人所得稅修訂,將勞務收入,稿費收入,特許經營權等一系列勞動收入都納入到了收入範圍內。
這對廣大以勞務費收入為主體的自媒體作者也是一個福音。勞務費收入800開始徵稅,稅率直接20%。比目前的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要高多了。這難道不是勞動收入嗎?
另外還要設立幾項專門的附加扣除,不過由於具體操作非常麻煩,可能以後會逐漸的落實。
另外還增加了反避稅條款,就是針對一些使用各種稅收漏洞方式,實際獲得收入,而但較低納稅的情況,比如演藝圈的四天6000萬合同。
國家通過按年納稅方式,也在主動培養我們的公民意識。我們既然納稅了,就是我們供養著這個國家,這樣更有利於增加公民自信。
不管怎麼樣,本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是非常好的,能給廣大勞動者,以更加公平公正的納稅環境,而且降低了負擔。
感謝邀請。
這是個好問題,舉世矚目,由於未正式出臺具體政策,我也是大膽猜測的,大家可小心求證。
對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是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計算的特殊問題,查閱了一下公開徵求意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修正案(草案)》,對此無特別說明。結合該修正案,對於年終獎計算可能會有兩種情況,看關鍵條文:
“納稅年度,自公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年終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按照該修正案的理解,應該是取得年終獎當月併入當月工資為當月所得計算個稅,如2018年的年終獎在2019年1月發放,按理解應該是屬於2019年的所得,這項所得與2018年的個稅計算無關,2019年的1月份應納稅所得為年終獎與1月份工資合計數,再按規定計算個稅。
“取得綜合所得需要辦理彙算清繳的,應當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內辦理彙算清繳。”
與企業所得稅計算一樣,這有彙算清繳操作。該期間取得的年終獎有可能要併入2018年年度所得計算個稅。假如2018年10月1日正式實施新法,按規定10月、11月、12月為2018年的全年所得,公司按規定預繳各月個稅;2019年1月取得年終獎,有可能併入2018年全年為應納稅所得計算個稅,結合前三月已預繳的金額,多退少補!
我想經過這次個稅修改,應該不會出現那以前多1元年終獎反而多交好幾千元的情形,大家認為呢?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水平有限,見笑!覺得有理,可點個贊;不當之處,敬請指正。更多見解,歡迎留言討論。
一般而言,對於全年一次性的終獎,會隨當月工資一起計發,需要繳納一定的個人所得稅,但對於全年一次性的獎金,其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該先扣除免徵額度、社保醫保開支,而後再進行餘額計算所得稅。與此同時,對於個人所得稅的計算,需要注意幾個重要的要素,一個是相應金額適用的稅率水平、速算扣除數據、個人所得稅免徵點、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幾個範圍級別。舉一個例子,假如一次性年終獎金威5000元,則適用於超過4500元卻不超過9000元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範圍,繳納稅率應該為20%,速算扣除的數據為555,而不同的年終獎金額、適用於不同的個人所得稅繳納範圍、適用於不同範圍的稅率水平,僅供參考。
國家稅務總局所作的說明非常清楚,可以分為幾種情況。一是仍按2005年文規定,一次性年終獎辦法,年終獎金額除以12,找出對應的個稅稅率計算。二是加在年收入內,個稅按年收入計算。三是按辦法一計算,若平時達不到個稅起徵點,可以扣除不足部分。
年終獎的問題如果按年徵收,應該是不可以避稅了,除非出另外的細則。
如果不可以避稅,對很多人的賦稅是不降反升的,因為原先年終獎計稅是單獨計稅,把年終獎除以12後,看適用哪檔稅率就按哪檔稅率計稅。
打個比方,假設一個人年薪48萬,平時月薪2萬,年終獎24萬,原先的計稅方式,月薪2萬適用20%稅率,年終獎24萬,除以12後,等於2萬,還是適用20%稅率。也就是說這個人最高就是適用20%稅率。
而按新的按年繳稅後,48萬直接適用30%稅率!!!
因此很有可能對於很多人來說,這次不是減稅,而且加稅。
回答的亂七八糟。首先要清楚,原來怎樣計算年終一次性獎金稅。原來是和平時工資交個稅分開的,年終獎金單獨計算。辦法是:把年終獎金除以12,所得數再對照個稅稅率檔,看屬於那檔稅率,然後用年終獎金額乘以這個稅率,即得應繳個稅。這次個稅調整,並沒有提及年終獎金。所合併的四項綜合稅並沒有這項,具體執行怎麼辦?如果像有些人說的,合到六萬裡面一起計算,這就會在適用稅率上過高,可能有些人比適用調整稅率前交稅還要多,這樣是極不合理的。按常理,沒專門提到,應該用原來的計算辦法,比照調整後的稅率檔計算一次性年終獎金繳稅。
按照最新公佈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個人所得稅將按照年綜合所得計算。換句話說年終獎無論是年底一次性發放還是分月度發放,最終的納稅額都是一樣的。
但目前還有一些具體細節不太明確。
1是稅前扣除項目如何認定扣除額度是多少。
2按年計算的話,個人所得稅是滿額度後扣除還是按月預交年底做納稅調整?
3由於按綜合所得納稅及其他稅前扣除項,企業如何進行代扣代繳。
總體而言,稅負是降低的,年終獎發多少怎麼發已經不能避稅了,今後大家重點要放在如何用足稅前扣除項,如子女教育、房貸利息等
最後祝大家收入多多,都能交到45%
之前年終獎是除以12按月算的,年終獎扣稅不算太多。現在納稅如果按年計算,如果年終獎不除以12來算,對於工資收入依賴年終獎的工薪階層,比如大部分證券公司,或者華為之類的IT行業,年終獎可能佔了一年收入50%雖然起徵點高了,稅負可能不降反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