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勞動法:職工不簽字就不能解除合同?看看新政怎麼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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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有網友李先生前來諮詢,說自己在一家小店上班,某一天突然被告知自己被解僱了,明天可以不用來上班了。李先生很疑惑,解僱是這麼隨隨便便的事情嗎?我相信可能很多勞動者都遇到過這種情況,特別是一些小型工廠或企業。那麼,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正確形式到底是怎樣的?勞動者不簽字是不是就解僱合約就無效呢?彆著急,法律哥來帶大家詳細看一看最新勞動法在這些方面是如何規定的!

2017勞動法:職工不簽字就不能解除合同?看看新政怎麼說!

首先,大家需要明確一點,沒有勞動者簽字的勞動合同無效!不管是簽訂勞動合同還是解除勞動合同,都需要勞動者本人簽字確認,才有法律效應。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其中明文表示:“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由此可見,勞動合同必須有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簽字或蓋章才能生效,任何一方沒簽字,合同都不能生效。

正確的解約程序是與員工面談,提前告知解約的詳細原因並出具解約通知;然後根據解約原因,需要賠償的就一次性付清餘下的工資及違約金,員工歸還用人單位提供的非私人物品;然後擬定解約合同,最後由雙方簽字確認才能生效。

那麼,若是在合同到期時員工沒有提出辭職,企業自行擬定了新合同,默認職工續約的行為是否合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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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到期後的續簽,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再一次雙向選擇的過程,略有不同的是,如果用人單位不願意續簽,則需要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續簽合同實際上就是簽訂一個新的勞動合同。根據相關規定,

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都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也就是說,即使是續簽,用人單位也必須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後,簽字確認才能生效,私自更改勞動合同以此來默認為續簽的合約,這種做法是單方面行為,不具有法律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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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還需注意的一點是,在實際情況中,勞動合同到期時員工還在進行工作,比如主導一個項目或者正在出差。這種合約到期仍在工作的情況並不能作為自動默認續簽的法律依據。即,用人單位想與員工續約必須徵得員工同意,且工資待遇等協商一致簽字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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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的來說,勞動法是重點保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哥也一定要提醒大家,如果你不想被“口頭通知解僱”,那在建立勞動關係時就必須要簽訂好勞動合同,這是你維權的根本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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