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普法」合同到期後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應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入職時,若公司與員工籤的勞動合同是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即約定了合同終止的時間,到期後合同終止雙方解除勞動關係,也可以在雙方協商後續訂合同。如果不續訂,選擇解除勞動關係,公司需不需要向該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1合同到期解除勞動關係,公司需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到期解除勞動合同,公司只有在一定條件下才能不需要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這個條件就是,公司已經表示願意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跟員工續訂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不同意續訂,選擇解除勞動關係。

若公司在合同到期時主動提出要跟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或者是願意跟員工續訂合同,但降低了原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員工選擇解除勞動關係時,公司必須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2具體的經濟補償如何計算

在本單位工作每滿1年(6個月以上不滿1年按1年計算):支付1個月工資;

不滿6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

如勞動合同的期限是3年,到期時在公司的工作年限剛好是3年,經濟補償是3個月的工資。

月工資是按員工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

若員工的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則另外計算。不是按該員工的月工資計算,而只根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來計算。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即使員工已經在本單位工作超過12年,也只用12年來計算。

來源 | 法律快車

「微普法」合同到期後解除勞動關係,公司應不應該支付經濟補償?

東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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