崑山市檢察院發佈一批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典型案例

崑山 法律 消防 經濟 急救 名城蘇州 2019-06-19

典型案例一:劉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7年7月,崑山張浦鎮A公司負責人劉某某,在未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作業方案和安全措施的情況下,委託蘇州B公司對其汙水處理站的汙水調節池和應急池中間隔牆進行鑿孔作業。在作業過程中施工人員付某某吸入有害氣體在汙水池內中毒暈倒,崔某某、張某甲、張某乙三人對付某某進行盲目施救,後該3人淹溺死亡。案發後,劉某某進行了經濟賠償。

經崑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崑山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違反的相關規定: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工貿企業應當根據本企業有限空間作業的特點,制定應急預案,並配備相關的呼吸器、防毒面罩、通訊設備、安全繩索等應急裝備和器材。有限空間作業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應當掌握相關應急預案內容,定期進行演練,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後,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典型案例二:彭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7年2月,彭某某系崑山錦溪鎮某民房建造的施工負責人。在作業過程中,其未按照《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未在高6.8米外陽臺的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杆,未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施工人員王某某在安全帽下顎帶未佩戴的情況下進行作業,後從該處跌落死亡。案發後,彭某某進行了經濟賠償。

經崑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崑山市人民法院以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彭某某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違反的相關規定:

《建築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範》

3.0.5 高處作業人員應根據作業的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的高處作業安全防護用品, 並應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相應的安全防護用品、用具。

4.1.1 墜落高度基準面2m及以上進行臨邊作業時, 應在臨空一側設置防護欄杆, 並應採用密目式安全立網或工具式欄板封閉。

典型案例三:鄧某某重大責任事故案

基本案情:

2018年5月,崑山經濟技術開發區某公司項目負責人鄧某某,聯繫管道封堵人員俞某到工程項目現場進行檢查,並將未拆除的封堵拆除。俞某安排不具備資質的餘某某、張某某到現場進行封堵作業。鄧某某未核實餘某某、張某某是否具備資質。後餘某某、張某某在未佩戴勞動保護用品的情況下進入該項目汙水井內作業,因環境缺氧窒息而死亡。目前,案件還在進一步辦理中。

違反的相關規定:

《城鎮排水管道維護安全技術規程》

5.1.2 下井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具備下井作業資格,並應掌握人工急救技能和防護用具、照明、通信設備的使用方法。作業單位應為下井作業人員建立個人培訓檔案。

5.1.11 第2項 井下作業人員應佩戴供壓縮空氣的隔離式防護裝具、安全帶、安全繩、安全帽等防護用品。

6.0.1 井下作業時,應使用隔離式防毒面具,不應使用過濾式防毒面具和半隔離式防毒面具以及氧氣呼吸設備。

6.0.2 潛水作業時應穿戴隔離式潛水防護服。

觸犯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重大責任事故罪】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安全生產責任重如泰山

近日,崑山市人民檢察院結合“崑山市安環消防領域專項百日嚴打整治行動”,向崑山市人民法院集中提起公訴8件9人安全生產領域重大責任事故犯罪。

近年來,崑山市人民檢察院緊緊圍繞法律監督職能,全面梳理安全生產領域內高處墜落、淹溺、觸電死亡等事故,強化立案監督。同時,發揮檢察官走訪約談功效,重點圍繞存在重大隱患的企業,深入開展約談,明確法律後果,督促整改到位;針對辦案中暴露的行業監管問題、制度漏洞等,通過檢察建議堵漏建制;聯合區鎮、行政部門深入開展以案釋法活動,加強重點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管理人員警示教育,定期對區鎮執法人員、村幹部、網格員開展法治講座,發揮典型案例普法、護法、守法“四兩撥千斤”的作用,讓安全生產重要性入腦入心。

(責編:王浩)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