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幹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的實施辦法 試行

政治 時政 句容發佈 2017-05-12

關於建立容錯糾錯機制激勵幹部改革創新擔當作為的實施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激勵全市幹部勇於改革創新、善於履職盡責、敢於擔當作為,旗幟鮮明地為擔當者擔當、為負責者負責,進一步營造做事有底線、幹事有遵循、遇事敢擔當的良好政治生態,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黨內法規、法律法規等,結合句容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容錯糾錯是指:對幹部在改革創新、履職擔當、推動發展過程中,勤勉盡責、作風正派、未謀私利,但因非主觀故意出現偏差失誤,且符合相關情形和條件的,不作負面評價,及時糾錯改正,免除相關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第三條容錯糾錯工作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紀依法,不枉不縱。準確把握政策界限,把幹部在推進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和錯誤,同明知故犯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上級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和錯誤,同上級明令禁止後依然我行我素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同為謀取私利的違紀違法行為區分開來,在遵規守紀前提下實行容錯糾錯,保護改革者、鼓勵探索者、寬容失誤者、糾正偏差者、警醒違紀者。

(二)支持改革,鼓勵創新。正確認識和對待改革發展中的探索創新,樹立上級為下級擔當、組織為幹部擔當、幹部為事業擔當的導向,為作風正派、無私無畏,又敢作敢為、銳意進取的幹部撐腰鼓勁,進一步提升全市幹部在推動句容“爬坡過坎、接續轉換”中的底氣、朝氣和膽氣,自覺把擔當體現在激情幹事上,把形象樹立在乾淨做人上,把本領展示在業績創造上。

(三)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把嚴格管理幹部與關心關愛幹部結合起來,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制度為準繩、以效果為考量,歷史辯證和綜合甄別幹事創業中的偏差失誤,全面瞭解情況、充分聽取意見、科學認定責任、精準把握尺度,既合理容錯、容糾並舉;又堅持原則、嚴肅紀律,堅決防止保護變庇護、寬容變縱容,信任代替監督。

第四條適用容錯的情形和條件:

(一)在落實黨委、政府決策部署,尤其是推動重點工作、重點項目、重點工程中,因積極履職、勇於擔當,出現一定偏差、失誤或引發矛盾的;

(二)在服務項目、服務企業、服務基層、服務群眾工作中,因符合缺項審批條件,為提高效率進行容缺受理,出現一定偏差或失誤的;

(三)在按規定向上申報政策、項目、資金等工作中,積極履職作為,但因不可預知因素、非主觀故意,導致政策規定執行出現一定偏差、造成一定損失或未達預期效果的;

(四)在化解矛盾糾紛、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等工作中,勇於破除阻礙、大膽探索創新,但因觸及固有利益或為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出現一定失誤、造成一定損失或引發個體信訪問題的;

(五)在處置重特大事故、群體性事件、突發性事件或執行其他急難險任務中,主動攬責涉險、破解難題,因情況緊急臨機決斷,出現一定偏差、失誤或負面影響,但事後採取措施補正的;

(六)在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幹部中,堅持原則、敢抓敢管,因維護大局,引發內部矛盾或不滿的;

(七)在執法管理人員依法履職過程中,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過錯並出現過激行為,造成負面影響的;

(八)在推進全面深化改革和體制機制創新中,積極探索實踐,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一定探索性失誤或未達預期效果的;

(九)在政策法規把握和執行中,沒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確,創造性開展工作,出現失誤或造成影響和損失的;

(十)其他可予容錯的情形。

符合以上情形之一、且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予以容錯:①符合中央和省、市決策部署精神,有利於改革創新、發展大局;②經過集體研究、民主決策或特殊情況下事後及時履行報告程序,非獨斷專行;③出以公心、擔當盡責,沒有為自己、他人或其他組織謀取不當利益;④無心之失或者由於不可抗力、難以預見等因素,非主觀故意;⑤積極主動糾偏糾錯,有效避免或及時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⑥未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廉政紀律或造成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汙染、生態破壞責任事故。

第五條容錯的啟動及認定:

(一)對符合上述所列容錯情形和條件且沒有信訪舉報反映的,不啟動問責程序或責任調查;

(二)對符合上述所列容錯情形和條件但受到上級問責或責任調查的,由同級黨委(黨組)研究後,積極爭取並向上級作出解釋說明;

(三)對符合上述所列容錯情形和條件但有線索具體、可查性信訪舉報反映的,本著對事業、對組織、對幹部高度負責的態度,及時啟動調查,查清事實,作出結論,澄清是非。

容錯認定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一般按以下程序進行:

1. 啟動。相關問責機關(部門)在啟動問責程序或責任調查過程中,應同步考慮是否屬於容錯情形、符合容錯條件;

2. 調查。相關問責機關(部門)應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依規依紀,廣泛聽取意見包括本人和所在單位意見,查清偏差失誤的性質、程度及原因,並與幹部的一貫表現相互印證,準確界定、釐清責任。必要時,可邀請有關部門、群眾代表、服務對象或第三方參與調查核實;

3.認定。對屬於容錯情形、符合容錯條件的,由相關問責機關(部門)提出明確意見,報同級黨委(黨組)集體研究認定。

幹部本人或所在單位也可提出容錯申請,相關問責機關(部門)要認真受理,並及時給予回覆。

第六條對經認定予以容錯的,可在以下方面予以免責減責:

(一)在本市對幹部開展的各類考核中免予扣分;

(二)在幹部考核任用、職級職稱評定、評先評優、“黨風廉政意見回覆”中不作負面評價;

(三)在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後備幹部資格審查認定中不受影響。

對確需追責的,根據有關規定可減責,酌情從輕、減輕處分或組織處理。

第七條健全糾錯改正機制,對存在過錯或失誤的幹部,可採取以下措施進行糾正:

(一)抓早抓小,加強日常管理。對工作中出現的苗頭性、傾向性問題,早發現、早提醒、早糾正。加強教育引導,完善制度機制,對普遍存在的共性問題、同一類問題頻繁出現或同一行業、領域集中出現的易錯情形,進行鍼對性研究分析,找出易錯風險點和問題癥結,並警示提醒,防止類似錯誤和問題重複發生;

(二)查找原因,及時糾偏糾錯。採取紀檢監察建議、提醒約談、誡勉談話等方式,督促其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進措施,及時糾正偏差失誤,推動問題整改;

(三)區分情形,實施分類處置。通過咬耳扯袖、紅臉出汗,在民主生活會上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幫助其及時糾正錯誤。對認錯態度好、主動挽回損失和影響的,予以免責或從輕、減輕處理;對極少數心存僥倖、隱瞞問題、拒不改錯、對抗組織的,應當從重處理。

第八條完善澄清保護機制,對所反映問題失實或受到誣告的幹部,可採取以下措施:

(一)對查無實據或輕微違紀不夠追究紀律責任的,通過談心、召開會議和通報等方式,及時澄清事實,消除負面影響;

(二)對誣告陷害、惡意炒作、造謠中傷、干擾改革創新擔當作為或持續無理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堅決查處,嚴肅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條實行跟蹤回訪機制,堅持“誰容錯、誰回訪”,對予以容錯糾錯的幹部,相關問責機關(部門)至少每半年進行一次回訪和談心談話,關心其工作生活和思想狀態,幫助解決實際困難,鼓勵放下包袱、輕裝上陣。

第十條加強組織領導,完善責任體系,確保容錯糾錯工作取得實效:

(一)各級黨委(黨組)、各問責機關(部門)應擔負起容錯糾錯的主體責任,將其作為全面從嚴治黨的重要內容,推動工作的重要舉措,一級為一級負責,有力有序推進落實;

(二)各級紀檢監察組織應全面履行職責,嚴格監督執紀問責,通過合理容錯糾錯、澄清保護,消除幹部思想顧慮,鼓勵幹部積極擔當作為;

(三)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應加強對幹部的教育和管理,對予以容錯糾錯的幹部客觀評價、寬容理解、大膽使用;

(四)各級宣傳部門應統籌運用各類媒體資源,加強正面引導激勵,大力宣傳支持保護幹部幹事擔當的政策措施,營造容錯糾錯的良好社會輿論氛圍。

第十一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市公務員管理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幹部。

其他非中共黨員、非監察對象的容錯糾錯,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委、市政府解釋。具體解釋工作由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商市紀委(監察局)、市委組織部承擔。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若黨內法規、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規定對容錯糾錯有其他規定的,從其規定。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