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遞沒保價丟了怎麼賠? 法院:全額賠償'

圓通速遞 李華 長沙 湖南政法 2019-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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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網購成了時代的新主流,快遞方式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便利,可是有時候也會遇到不順心的事情。這不,李先生未保價的快遞,被物流丟失了,賠償問題被訴至法院。近日,長沙市天心區法院審理了這起案子,判決結果為全額賠償。

2018年1月7日,李華(化名)在淘寶網購得外套一件,收貨後,因質量原因,他於當天申請並辦理了退貨。退的貨於1月13日到達目的地,但負責的圓通速遞網點未予派送。隨後幾天,李華一直同當地配送員聯繫,但電話無人接聽。無奈,李華投訴到圓通速遞總公司。圓通速遞先回複稱其一直在聯繫當地,後又回覆稱貨物已派送但沒錄入系統等。

直到1月22日左右,圓通速遞迴復確定快遞包裹丟失,並以快遞沒有保價為由,堅持最多賠償300元。協商未果後,李華向長沙市天心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請判令被告圓通速遞賠付原告經濟損失789元,快遞費15元。

圓通速遞辯稱,李華將物品交給長沙市天心區的圓通快遞網點寄送,故該網點是承運人,原告與該網點構成運輸合同關係,與圓通速遞無關;快遞單正反面均對快遞的賠償有約定,即未保價的物品最多隻能按每件快遞300元賠償,李華所寄物品未保價,故應按約定賠償。

最終,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圓通速遞有限公司向原告李華支付貨物損失789元;向原告李華返還快遞費15元。

說法

違約造成的直接損失應賠償

天心區法院經審理查明,該快遞單左下角印刷有“本人已閱讀並充分理解接受《國內快遞服務協議》!本人確認所交寄的物品價值不超過人民幣3萬元。未保人快件丟失、損毀或短少,物品類賠償限額為人民幣300元/票、文件類賠償限額為100元/票(如另有約定的,快遞費雙方協商);保價快件按被保價金額賠償。貴重物品選擇保價”等字樣,但原告李華未在該字樣下方的寄件人簽名處簽名。原告李華當庭陳述稱該快遞單為快遞員代填,快遞員並未指出保價條款,亦未詢問其是否保價。

天心區法院審理認為,原告李華通過被告經營的圓通速遞交寄物品,並由被告出具《某某速遞(詳情單)》,快件也是由被告圓通速遞負責郵遞,原告與被告已成立郵寄服務合同關係。被告圓通速遞辯稱本案郵寄服務合同的雙方應為原告與長沙市天心區的圓通快遞網點,被告與該網點之間是特許方與被特許方的關係,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對該答辯意見不予採納。

另外,《圓通速遞(詳情單)》上所印刷的保價條款,系被告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原告協商的條款,屬於格式條款,該條款中關於未保價情形下丟失物品賠償的規定系對被告責任的限制,被告應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原告注意。被告印製的《某某速遞(詳情單)》上特意在保價條款下方留有寄件人簽名欄,而原告並未簽名,被告亦未舉證證明已對該項責任限制條款履行了明確告知及解釋說明的義務,故該格式條款無效,被告應按照原告的實際損失進行賠償。原告要求被告賠付的物品損失789元以及快遞費15元,均系原告因被告違約造成的直接損失,被告應當予以賠償。(記者 周凌如)

來源:瀟湘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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