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全文)

《青海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全文)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學前教育深化改革規範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治理工作的通知》(國辦發〔2019〕3號)精神,全面治理規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使用,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省委十三屆四次、五次全會精神,落實全國和全省教育大會部署,按照“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屬地負責、分類施策、依法整治”的原則,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由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國資監管機構等部門分工協作、各司其職,聚焦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環節存在的突出問題,依法依規開展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通過專項治理工作,著力構建以普惠性資源為主體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實現依標配建、如期移交、規範使用,不斷擴大城鎮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供給,進一步提高學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實辦好人民滿意的學前教育,滿足人民群眾對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工作任務

(一)城鎮小區嚴格依標配建幼兒園。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和《青海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青海省城市規劃管理技術導則》要求,老城區(棚戶區)改造、新城開發和居住區建設、易地扶貧搬遷等應將配套建設幼兒園納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務設施建設規劃,並明確建設的內容、標準和條件。牽頭單位: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

1.對未在城鎮小區規劃建設幼兒園,但已達到配建標準且已建成的城鎮小區,要依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通過補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換、購置等方式予以解決。教育部門負責提出已建成城鎮小區需要配套幼兒園學位數量、建設規模需求;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對需要補建、改建、就近新建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項目,按照各地城鎮公共服務設施規劃管理要求,按照程序和相關規定及時辦理規劃手續、劃撥建設用地。(牽頭單位: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省教育廳、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2.對未在城鎮小區規劃建設幼兒園,但已達到配建標準且正在建設的城鎮小區(含已批覆尚未開工的城鎮小區),要建立責任倒查機制,抓緊查找問題原因,制定補救措施,從規劃、土地、建設等方面著手,明確責任主體,責令限期整改,按照標準落實配建幼兒園。(牽頭單位: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3.對城鎮小區已配套幼兒園,但規劃不足的,包括歷史形成的一定區域內幼兒園短缺問題,要依照國家和我省有關配建標準,通過調整規劃、擴增配套幼兒園規模予以解決。教育、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相關部門,要做好選址、設計、施工管理監督工作,確保能夠在合適的地點建成規模適當、功能齊備、符合要求的幼兒園。(牽頭單位: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財政廳)

(二)嚴格按規劃落實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部門對城鎮小區有幼兒園完整配建規劃,但未按要求開工建設的,要約談開發企業,監督和督促其限期按標準完成配套建設;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摸底排查中發現的配套幼兒園緩建、縮減、停建、不建的,通過改擴建、補建等方式予以解決;對在幼兒園建設用地上進行其他項目建設的,依法依規予以處置。分期建設的房地產開發項目,配套幼兒園應當在首期項目中開發、建設並滿足使用條件,確保配套幼兒園與首期建設的居民住宅區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幼兒園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房屋建築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對違反規劃要求和建設條件、且不按時落實整改要求的開發企業,自然資源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將其記入不良信用記錄,依法依規實施聯合懲戒。(牽頭單位: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發展改革委)

(三)嚴格按規定移交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應依據有關法律、政策規定及合同約定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對建成後不移交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應責成開發企業限期完成移交。對建成後已挪作他用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應採取有效措施責成開發企業限期收回。對建成後已辦成民辦園,但未辦理移交手續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應責成開發企業限期辦理移交手續,確保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如期移交。有關部門要按規定為移交的幼兒園辦理土地、園舍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牽頭單位: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自然資源廳)

(四)嚴格規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使用。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後,應當由教育行政部門辦成公辦幼兒園或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不得辦成營利性民辦幼兒園。辦成公辦幼兒園的,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機構編制、教師配備等方面工作。委託辦成普惠性民辦幼兒園的,當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做好對相關機構資質、管理能力、衛生安全及保教質量等方面的審核,明確補助標準,加強對普惠實效及質量方面的動態監管。按《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相關規定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依法依規及時辦理辦園許可證和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牽頭單位: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委編辦、省財政廳、省民政廳)

三、工作措施

(一)摸底排查。各地以縣(市、區、行委)為單位,對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情況進行全面摸底排查,針對規劃、配建、驗收、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況,分別列出清單,建立工作臺賬,該項工作於2019年5月底前完成。(牽頭單位: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責任單位:省自然資源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教育廳)

(二)全面整改。針對摸底排查出的問題,各地要“一事一議”“一園一案”,制定具體整改方案,明確整改內容、措施和時限,實行銷號管理。對已建成未移交、建而不交或已挪作它用的配套幼兒園,原則上於2019年6月底前完成移交手續。對需要回收、購置和置換的,原則上於2019年9月底前完成相關手續。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配套幼兒園的,原則上於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關建設規劃。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配建項目竣工驗收。(牽頭單位: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委編辦、省財政廳)

(三)監督評估。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小組對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摸底、排查、整改等環節加強督導、監督和評估;對各地整改工作進展適時進行抽查督導;對落實不力、整改不到位的地區及時進行約談、通報。(牽頭單位: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委編辦、省財政廳)

四、組織保障

(一)建立治理工作協調機制。成立由協助分管教育工作的省政府副祕書長為牽頭人,教育、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民政、自然資源、國資監管機構、機構編制、財政等部門負責同志為成員的青海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小組,加強統籌協調、組織領導,協同各部門各司其職、共同做好治理工作。治理工作聯合辦公室設在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各市(州)、縣(市、區、行委)要參照建立相應工作機制,加強治理工作協調,確保各項治理任務落實到位。(牽頭單位:各市州、縣級人民政府;責任單位:省教育廳、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發展改革委、省民政廳、省自然資源廳、省國資委、省委編辦、省財政廳)

(二)明確治理責任分工。按照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移交、辦園等各個環節的工作要求,明晰各項工作的主責部門及配合部門,建立聯審聯管機制,切實把摸底排查、全面整改等各項任務落到實處。教育行政部門要參與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規劃、建設、驗收、移交等各個環節的工作,積極配合相關部門,提出工作建議,嚴格依據標準審核把關,切實把移交的幼兒園辦好。發展改革部門要參與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項目規劃佈局,對需要補建、改建、新建的項目按程序及時辦理審批、核准或備案手續。自然資源部門要根據國家和地方配建標準,統籌規劃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將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必要建設用地及時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相關規定劃撥建設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的建築設計、施工建設、驗收、移交的監管落實,規範房地產開發企業的開發建設行為。國資監管機構監督和督促所監管開發企業限期收回違規出租出售的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辦理所佔土地及校舍的移交及資產登記手續。機構編制部門要按程序做好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移交涉及的機構編制工作,依法辦理事業單位法人登記。民政部門要依法做好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登記管理,配合教育部門加強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監管。財政部門要落實財政教育支出責任,支持擴大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

(三)強化治理工作保障。2019年4月底前,由省教育廳牽頭制定全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方案;6月底前,由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牽頭制定出臺全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辦法,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政府要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和本地區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建立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建設管理長效機制,明確專項治理步驟,細化工作分工,壓實部門責任,完善治理舉措,確保有序推進治理工作,如期完成治理任務。要加強社會監督,及時向社會公佈治理工作實施方案、整改措施、治理進展及結果。要暢通群眾反映意見渠道,設立並公佈監督舉報電話和信箱。要健全部門工作聯動、形勢研判和應急反應機制,加強治理工作督導抽查,妥善處理突發事件,堅決維護社會穩定。對在治理工作中發現的造成學前教育資源嚴重流失等失職瀆職行為和違法違紀案件,依法依規追究責任。

各市(州)、縣(市、區、行委)治理工作實施方案、工作進展情況,及時報送省城鎮小區配套幼兒園專項治理工作聯合辦公室。

本實施方案自印發之日(2019年5月11日)起執行。

聯繫電話:省教育廳 0971—6310740(兼傳真)

省住房城鄉建設廳 0971—6156965

來源:青海新聞網 編輯:雒婷 責編:馬振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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