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平農商銀行客戶經理李雲生違法發放貸款310萬元獲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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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平農商銀行客戶經理李雲生違法發放貸款310萬元獲刑三年

日前,山東東平農村商業銀行(簡稱“東平農商銀行”)宿城支行客戶經理李雲生夥同東平縣某裝飾材料公司法人李大國採取欺騙手段發放貸款,給東平農商銀行造成經濟損失310萬元,被法院判決為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6萬元。

法院審判系統披露的文件顯示,李雲生1968年2月出生於東平縣,大學文化,案發前任東平農商銀行宿城支行客戶經理。因涉嫌犯騙取貸款罪,李雲生於2018年5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被逮捕,現羈押於東平縣看守所。

由於從事貸款業務工作,李雲生和李大國熟識,李大國因企業經營週轉多次通過李雲生經辦從東平農商銀行宿城支行申請貸款,期間李大國也多次以支付高息向李雲生個人借款。到2013年上半年,李大國拖欠東平農商銀行宿城支行一筆本金為74萬元的貸款逾期未還。此外,李雲生向李大國發放的5筆由他人頂名的貸款本金共計66萬元,也逾期未還,形成多筆不良貸款。

2013年6月,李雲生與李大國商議,編造李大國經營的公司需進購720萬元板材的借款用途,以該公司設備作為抵押向東平農商銀行申請貸款360萬元。二人約定貸款發放後先歸還李大國欠李雲生的高息借款、李大國拖欠的銀行貸款及他人替李大國在東平農商銀行宿城支行的頂名貸款,剩餘少部分由李大國使用。

為了獲得較高的設備評估價格騙銀行的信任,李大國偽造了1462.6萬元的設備購置發票和收據,並製作了一份企業採購720萬元板材的虛假購銷合同,連同其他貸款資料一併提交給李雲生。李雲生作為李大國該筆設備抵押貸款的直接調查責任人,明知李大國申請貸款主要用於歸還高利貸和銀行貸款,但為收回其個人借款,並收回其本人經辦的發放給李大國和他人頂名的多筆不良貸款,李雲生為李大國出具虛假的調查報告並逐級上報審批。

2013年6月底,東平農商銀行向李大國批准發放設備抵押貸款310萬元,貸款期限至2014年6月。該筆貸款發放後由李雲生控制該筆資金,李雲生將貸款資金轉走178.65萬元,用於歸還因替李大國歸還74萬元本金貸款而籌借的借款以及李大國欠李雲生的個人借款。李雲生還以轉賬支取的形式歸還了其發放的5筆替李大國頂名的貸款,貸款本息合計67.17萬元,李雲生將剩餘的61萬餘元交給李大國用於公司的經營。

2014年6月,該筆貸款到期後,李大國無力歸還,再次形成不良貸款。2015年11月,東平農商銀行宿城支行為降低不良貸款率,為李大國辦理了310萬元的借新還舊的轉貸手續,貸款期限為36個月,約定借款到期後一次性歸還本金及所有利息。

然而,由於李大國上述貸款抵押的設備及廠房均被其他債權人扣押變賣,李大國失去經營基礎,該筆310萬元貸款到期後,李大國已無力歸還貸款本息,且李大國拖欠李雲生個人借款305萬元尚未歸還。

據東平農商銀行宿城支行行長李某證實,2013年6月之前,李大國有筆74萬元的貸款和為他頂名的貸款60多萬未逾期歸還,都是李雲生髮放的。2013年6月份,李雲生主動找到其彙報說李大國名下及頂名的貸款都到期了,李大國無錢還貸款,能否給李大國辦筆大額的設備抵押貸款,貸款下來先把李大國先前的貸款還上。其讓李大國先把其名下的74萬元貸款還上,考慮到頂名貸款只佔一小部分就同意讓李雲生去經辦,但不知道該筆貸款的大部分未用於貸款申請的用途。

“2013年上半年,李雲生說李大國的公司運轉很正常,但缺少購買原料的流動資金,想貸款幾百萬進購板材,還說有幾筆給李大國頂名的貸款有幾十萬未歸還,李大國用設備作抵押,貸款來先還頂名的貸款。”東平農商銀行宿城支行信貸專管員王某也證實,李雲生又向該行李行長進行彙報,李行長也同意,但讓李大國先還上其本人名下的74萬元的貸款,“後來由李雲生具體經辦,李雲生出具了符合貸款條件的調查報告,我和李行長審核同意後,又報給縣行,縣行考察後批准發放給李大國310萬元貸款。後來聽說李大國的貸款被李雲生扣下還個人債務了”。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李雲生身為商業銀行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李大國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貸款,給銀行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騙取貸款罪。據此,一審法院判決李雲生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6萬元;李大國犯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5萬元;責令李雲生、李大國退賠東平農商銀行經濟損失310萬元。

“我在給李大國辦理貸款之前,已經向李行長作了詳細彙報,並就李大國無力還貸,用他的設備抵押貸款用於償還逾期貸款達成了一致意見。涉案貸款是按照貸款程序經過層層審批通過的,我作為客戶經理只是辦理具體的貸款手續,貸款是否能夠批准發放,不是我個人能決定的。”李雲生辯稱,李大國申請貸款的用途首先用於償還在東平農商銀行宿城支行的不良貸款,剩餘的貸款才歸其本人使用,對此東平農商銀行宿城支行的領導是明知的,其行為不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李雲生不服一審判決,據此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李雲生作為商業銀行負責貸款的客戶經理,本應按照國家規定和銀行內部規定謹慎開展貸款受理和調查工作,但在明知李大國已不能按期償還自身貸款、頂名貸款及個人借款的情況下,為了自身利益,夥同李大國採取欺騙手段促使東平農商銀行對李大國發放貸款,數額巨大,其行為符合違法發放貸款罪的構成要件,故其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不成立。二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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