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一銀行客戶經理違法放貸190萬獲刑

法律 金融 經濟 銀行業 廣西高院 2017-06-16

要向銀行借錢,對於一般人來說可沒那麼容易,銀行往往會要求借款人提供各種抵押、質押、第三方保證等。但南寧一銀行客戶經理莫某,沒有認真核實貸款材料真實性,隨隨便便就把貸款發放出去了。近日,南寧市青秀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人莫某是廣西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客戶經理,在該行的微小貸款業務中負責審核、調查申請貸款客戶的材料、信息,為該行微小貸款審貸會的決定提供依據、建議。2015年8月起,被告人莫某在辦理申請貸款人宋某、韋某、潘某的申請貸款業務中,不認真核實申貸人的貸款申請材料及償貸能力,不按規定履行貸前調查工作,致使廣西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上述提交了虛假材料的申請貸款人發放貸款190萬元,其中宋某65萬元、韋某80萬元、潘某45萬元。截止至2017年3月15日,發放的貸款尚有部分貸款本金未收回,其中宋某383559.33元、韋某613265.93元,潘某373179.28元。

青秀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莫某身為銀行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貸前調查環節未認真履行職責,致使銀行向提交了虛假材料的申請貸款人發放貸款190萬元,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被告人莫某接到辦案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視為自首,依法從輕處罰。部分貸款本金已歸還,對被告人莫某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莫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性,判處被告人莫某有期徒刑十一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法官寄語】

金融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平穩健康發展的重要基礎。維護金融安全,是關係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的一件帶有戰略性、根本性的大事。作為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承擔著維護金融秩序穩定的重任,如果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即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這個案例也警示我們:無論在任何工作崗位上,每個人都應當牢記自己的責任和使命,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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