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一銀行工作人員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被判刑5年半'

銀行 樂清 金融 刑法 跳槽那些事兒 樂清日報 2019-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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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清一銀行工作人員辦理貸款業務時,嚴重不負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貸款的規定,徇私向關係人發放貸款,而實際用款人就是其弟弟和妹妹。日前,樂清法院判決該銀行工作人員餘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並處罰金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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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清一銀行工作人員辦理貸款業務時,嚴重不負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貸款的規定,徇私向關係人發放貸款,而實際用款人就是其弟弟和妹妹。日前,樂清法院判決該銀行工作人員餘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並處罰金3萬元。

樂清一銀行工作人員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被判刑5年半

圖為庭審現場。紀承偉 攝

餘某是樂清市城南街道人,原系樂清某銀行總行營業部副總經理。2013年8月,餘某的弟弟餘甲為籌措資金,便與當時擔任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助理的餘某聯繫貸款事宜,餘某當時的工作職責是負責該銀行總行的貸款審查工作。

後餘甲以其同學吳某、阮某、親戚黃某3人的名義,在餘某所在的銀行申請辦理每人金額各150萬元的個人流動資金貸款。

而餘某明知該3人的貸款實際使用人為其弟弟餘甲,仍將該3人的信貸業務交由客戶經理周某辦理,並向周某提供了吳某、阮某、黃某3人虛假經營信息,其明知貸款用途不真實,在審查貸款申請時徇私予以審批同意,未對該3筆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致使該銀行於2013年8月份向吳某、阮某、黃某3人各發放一筆15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後該3筆資金由余甲實際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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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清一銀行工作人員辦理貸款業務時,嚴重不負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貸款的規定,徇私向關係人發放貸款,而實際用款人就是其弟弟和妹妹。日前,樂清法院判決該銀行工作人員餘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並處罰金3萬元。

樂清一銀行工作人員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被判刑5年半

圖為庭審現場。紀承偉 攝

餘某是樂清市城南街道人,原系樂清某銀行總行營業部副總經理。2013年8月,餘某的弟弟餘甲為籌措資金,便與當時擔任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助理的餘某聯繫貸款事宜,餘某當時的工作職責是負責該銀行總行的貸款審查工作。

後餘甲以其同學吳某、阮某、親戚黃某3人的名義,在餘某所在的銀行申請辦理每人金額各150萬元的個人流動資金貸款。

而餘某明知該3人的貸款實際使用人為其弟弟餘甲,仍將該3人的信貸業務交由客戶經理周某辦理,並向周某提供了吳某、阮某、黃某3人虛假經營信息,其明知貸款用途不真實,在審查貸款申請時徇私予以審批同意,未對該3筆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致使該銀行於2013年8月份向吳某、阮某、黃某3人各發放一筆15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後該3筆資金由余甲實際使用。

樂清一銀行工作人員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被判刑5年半

2014年8月份,吳某、阮某、黃某3人的貸款到期後,餘某的妹妹餘乙為該3筆貸款提供過橋資金進行還貸。後該3人又提供相關材料予以續貸。

餘某作為該銀行貸款審查人員,明知其妹妹餘乙這一行為,仍予以徇私未對續貸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導致該銀行於2014年8月份再次向吳某、阮某、黃某3人各發放一筆15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該3筆貸款由余乙實際使用。至公安機關立案時止,該450萬元貸款仍無法歸還。

2017年8月29日,餘某到樂清市公安局主動投案。餘某的弟弟餘甲現在仍刑拘在逃。

樂清法院認為

餘某作為銀行貸款業務審查人員,在辦理涉案貸款業務時嚴重不負責任,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遂作出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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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清一銀行工作人員辦理貸款業務時,嚴重不負責任,違反國家有關貸款的規定,徇私向關係人發放貸款,而實際用款人就是其弟弟和妹妹。日前,樂清法院判決該銀行工作人員餘某犯違法發放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半,並處罰金3萬元。

樂清一銀行工作人員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被判刑5年半

圖為庭審現場。紀承偉 攝

餘某是樂清市城南街道人,原系樂清某銀行總行營業部副總經理。2013年8月,餘某的弟弟餘甲為籌措資金,便與當時擔任銀行總行營業部總經理助理的餘某聯繫貸款事宜,餘某當時的工作職責是負責該銀行總行的貸款審查工作。

後餘甲以其同學吳某、阮某、親戚黃某3人的名義,在餘某所在的銀行申請辦理每人金額各150萬元的個人流動資金貸款。

而餘某明知該3人的貸款實際使用人為其弟弟餘甲,仍將該3人的信貸業務交由客戶經理周某辦理,並向周某提供了吳某、阮某、黃某3人虛假經營信息,其明知貸款用途不真實,在審查貸款申請時徇私予以審批同意,未對該3筆貸款申請內容和相關情況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致使該銀行於2013年8月份向吳某、阮某、黃某3人各發放一筆15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後該3筆資金由余甲實際使用。

樂清一銀行工作人員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被判刑5年半

2014年8月份,吳某、阮某、黃某3人的貸款到期後,餘某的妹妹餘乙為該3筆貸款提供過橋資金進行還貸。後該3人又提供相關材料予以續貸。

餘某作為該銀行貸款審查人員,明知其妹妹餘乙這一行為,仍予以徇私未對續貸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導致該銀行於2014年8月份再次向吳某、阮某、黃某3人各發放一筆150萬元的流動資金貸款,該3筆貸款由余乙實際使用。至公安機關立案時止,該450萬元貸款仍無法歸還。

2017年8月29日,餘某到樂清市公安局主動投案。餘某的弟弟餘甲現在仍刑拘在逃。

樂清法院認為

餘某作為銀行貸款業務審查人員,在辦理涉案貸款業務時嚴重不負責任,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數額特別巨大,且造成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違法發放貸款罪。遂作出如上判決。

樂清一銀行工作人員違法向關係人發放貸款,被判刑5年半

該案開庭當天,樂清金融機構組織280餘名工作人員旁聽了該案庭審,接受警示教育。

違法發放貸款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條 【違法發放貸款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發放貸款,數額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關係人發放貸款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單位犯前兩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兩款的規定處罰。

關係人的範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和有關金融法規確定。

來源:樂清日報全媒體記者 葉萌 通訊員 嶽華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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