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疑醫生亂開藥,男子在醫院持械傷3人被判刑5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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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江南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犯故意傷害罪的案件:去年2月13日,因懷疑醫生亂用藥,被告人周某持械在南寧市第二人民醫院行凶致3人受傷。後經鑑定,周某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在此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周某當庭表示無異議,但認為是醫生亂開藥才導致此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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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5日,江南區法院公開宣判一起犯故意傷害罪的案件:去年2月13日,因懷疑醫生亂用藥,被告人周某持械在南寧市第二人民醫院行凶致3人受傷。後經鑑定,周某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在此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周某當庭表示無異議,但認為是醫生亂開藥才導致此後果。

懷疑醫生亂開藥,男子在醫院持械傷3人被判刑5年半

被告人周某出庭受審

懷疑醫生亂用藥持械傷3人

“押被告人周某到庭!”當天上午10時40分左右,隨著審判長一聲令下,周某被法警押上法庭接受宣判。此時的周某一臉憔悴,耷拉著腦袋。在被押入法庭時,周某下意識地瞄了一下旁聽席,但他很快低下頭,無顏正視前來旁聽的親屬。

法院審理查明,今年30歲的周某是南寧市江南區沙井鎮人,本科文化,無業。2018年初,周某的父親到南寧市第二人民醫院住院治療。其間,周某看到父親病情未能好轉,便懷疑醫生給自己的父親亂開藥,致父親患上尿毒症、肺結核、丙肝等疾病,並導致自己與母親被傳染,遂產生報復心理。

2018年2月13日下午4時許,周某從家中攜帶鐮刀、錘子、水果刀來到醫院。周某先後使用其攜帶的錘子將被害人覃某的頭部打傷,導致其右頂骨凹陷性骨折(經鑑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將被害人黃某的頭部打傷,導致其顱骨開放性骨折伴硬腦膜破裂(經鑑定,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將被害人黃某左肘部打傷,導致其左尺骨鷹嘴骨折(經鑑定,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案發後,周某被醫院安保人員當場抓獲並扭送公安機關。後經鑑定,周某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其在本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

被指控故意傷害罪出庭受審

今年7月18日,江南區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周某被控故意傷害罪出庭受審。同時,已被鑑定為七級殘疾的黃某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周某賠償醫藥費、護理費等共計41萬餘元。

在審理過程中,在法院組織調解下,周某的家屬已代其與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黃某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由周某的家屬代其向黃某一次性賠償經濟損失10萬元,黃某自願撤回附帶民事訴訟,不再要求周某承擔其餘民事賠償責任。目前,上述賠償款已經履行完畢,法院已裁定準許撤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持凶器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重傷二級,二人輕傷一級,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公訴機關指控周某犯故意傷害罪成立。周某的故意傷害行為,造成被害人黃某多等級傷殘,在量刑時應從嚴把握。

周某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可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其認罪態度好的意見,法院予以採納。同時,案發後周某的家屬代其與被害人黃某達成賠償協議且已履行到位,在量刑時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犯故意傷害罪被判刑5年半

在周某所辯稱的“是醫生開錯藥才導致此後果”的問題上,法院審理認為,在本案中並無證據證實醫院醫生在對周父行醫履職過程中存在任何不妥及過錯,從法律法規規定及醫療從業倫理出發,醫生的合法履職應予保障。

周某因懷疑醫院醫生亂開藥而在醫院持凶器行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及社會危害性均較大,其提出的“醫院醫生亂開藥”的辯解及辯護人提出其犯罪主觀惡性小、社會危害性不大的辯護意見,與事實不符,法院不予採納。

此外,後經相關司法鑑定,周某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作案時處於發病期,在此案中具有限制刑事責任能力,其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法院予以確認,依法對其從輕處罰。

但縱觀本案,周某雖患有偏執性精神障礙,案發時屬於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但其尚未完全喪失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為能力,其僅因主觀臆斷便肆意對醫生行凶報復,動機卑劣,犯罪對象明確,且在作案時用錘子捶打被害人頭部等要害部位,手段凶殘,社會影響惡劣,不宜對其減輕處罰及適用緩刑。

最後,法院以周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對此判決,周某當庭表示無異議,但其始終認為是醫生亂開藥才導致此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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