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營運牌照不再規定“有償使用公開拍賣”

新能源汽車 法律 社會 深圳新聞網 2017-04-27

《深圳經濟特區出租小汽車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1994年頒佈實施至今已20多年,雖歷經4次修正,但許多內容已不適應當前出租車行業改革發展的需要。26日開幕的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了市政府提出的關於暫時停止適用該條例有關規定的議案,為出租車行業改革“鬆綁”,其中,關於出租車營運牌照“有償使用、公開拍賣”、出租車租費實行政府定價等規定都將停止適用。

2016年7月國務院發佈了《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明確“新增出租汽車經營權全部實行無償使用”、“對於現有的出租汽車經營權未明確具體經營期限或已實行經營權有償使用的,城市人民政府要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科學制定過渡方案,合理確定經營期限,逐步取消有償用費”。我市《條例》中所規定的出租車營運牌照投放實行“有償使用、公開拍賣”制度,是特定歷史條件下實施的出租車經營權配置方式,但隨著形勢的發展和《指導意見》出臺,《條例》的這一規定已不符合改革精神,此次停止適用該規定是落實巡遊出租車經營權無償化改革的需要。

《指導意見》還同時提出,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對巡遊車運價實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並依法納入政府定價目錄。出租車運價從政府定價逐步向政府指導價過渡,是巡遊出租車改革的方向,而我市現行《條例》規定“出租車租費實行政府定價”,已不適應改革要求,因此該條款也將暫停適用,以便我市完善巡遊出租車運價形成機制。

出租車行業是推廣新能源汽車的重要陣地。《指導意見》也明確“新增和更新出租汽車,優先使用新能源汽車”。而我市《條例》規定出租車必須是排氣量在一千五百毫升以上的新車,不利於出租車行業推廣新能源汽車,因此此次也停止適用該條款。

市政府法制部門昨天向市人大常委會作相關說明時提出,我市現行《條例》制定時間較早,許多內容已明顯滯後於新形勢,尤其是隨著網絡預約出租車的出現,對出租車行業管理和規範運營提出了更新的要求。近年來,深圳市政府及相關主管部門一直在推動我市現行《條例》的修訂工作,對傳統巡遊出租車和網絡預約出租車的公平競爭融合發展、紅色出租車與綠色出租車協調發展等問題深入研究,但鑑於問題複雜涉及面廣,需要充分調研論證,短期內難以完成條例的全面修訂。此次暫時停止適用《條例》相關規定,是作為《條例》全面修訂前的過渡性措施。

根據市人大法制委員會提出的審議結果,暫時停止適用《條例》相關規定的期限為3年。《條例》相關條款暫停適用後,其他條款及交通運輸部和廣東省有關規章仍然可以適用,不會造成法律空白。如3年期限屆滿時市政府仍未提出修改該條例相關內容的議案,相關條款將恢復適用。【深圳商報訊】(記者崔霞)來源:深圳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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