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雲港出臺《校車使用管理規定》確保一人一座

法律 社會 中國江蘇網 中國江蘇網 2017-08-06

中國江蘇網訊(連雲港日報全媒體記者 莊婷婷 通訊員 劉宗飛)筆者獲悉,為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車的中小學生和幼兒的人身安全,近日,我市正式出臺《校車使用管理規定》。

據統計,我市需要乘坐公交和校車服務上下學學生共有8.9萬餘人,全市共有接送學生車輛(七座以上)952輛,符合國家標準校車僅388輛。其中,通過公交上下學生約6萬人(主要是寄宿生集中接送),符合校車標準車輛接送僅1萬餘人,尚有近2萬名學生被一些不符合安全標準車輛接送,給學生上下學交通安全帶來很大隱患。

根據《校車使用管理規定》,連雲港市標準校車,是指依照規定取得校車使用許可,用於接送接受義務教育的學生和學前教育幼兒上下學的7座以上載客汽車。車輛既要符合校車安全國家標準,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證明,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辦理註冊登記,做到“三有”:即有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駕駛人、有合理可行的校車運行方案、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還要具備投保機動車承運人責任保險。

校車使用許可應當提交相關材料申請,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受理,教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學校(幼兒園)或校車服務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分別送同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徵求意見。教育行政部門自收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運輸部門的反饋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報本級人民政府。本級人民政府自收到教育部門審查意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決定批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給校車標牌,並在機動車行駛證上籤注校車類型和核載人數;不予批准的,書面說明理由。

校車駕駛人申請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向校車所在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相關材料,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按照機動車駕駛證申領有關規定辦理。

校車運載學生時,要配備符合規定條件的隨車照管人員。隨車照管人員年齡在20週歲以上,不超過60週歲,具有高度的責任心和一定的組織溝通能力,身心健康。幼兒校車上核載幼兒人數大於等於20人小於40人時,應配備至少2名隨車照管人員;大於等於40人時,應配備至少3名隨車照管人員。小學生校車、初中生校車上核載學生數大於等於40人時,應配備至少2名隨車照管人員。

校車運載學生時,應當在規定的位置懸掛校車標牌;按規定路線、規定時間行駛;在規定站點停靠;可在公交專用車道(BRT專用車道除外)及其他禁止社會車輛通行但允許公共交通車輛通行的路段行駛,但不得在非機動車道上行駛。校車必須確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員、超速。校車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術檢驗。

據瞭解,市教育局將於近期開展校車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對現有校車的使用許可、校車標牌驗證和校車駕駛資格審核,將集中辦理相關手續,在八月份完成全部營運校車審批工作。九月開學初,市教育局將聯合公安、交通、安監等部門聯合檢查校車服務提供者日常隱患排查情況、執行校車安全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有關部門開展執法檢查情況等,切實保障中小學生和幼兒園兒童上下學乘車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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