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潔瓊:律師如何做好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工作'

刑法 跳槽那些事兒 厚啟刑辯 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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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潔瓊:律師如何做好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工作

刑事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工作難嗎?說難也難,說不難也不難。

難。在案件已被批捕的情況下,成功率較低。

不難。無非是撰寫一份申請書,再加以溝通即可。

竊以為,破除成功難的解藥唯有一個,就是律師多用一點心,多做一些事,將工作做到極致,努力改變當事人的命運。

唐某涉嫌敲詐勒索一案,唐某系一宅男,因網絡結識被害人,在與被害人裸聊過程中將被害人畫面錄成視頻,後以要公開視頻為由向被害人勒索錢款,被害人被迫轉賬3500元。勒索成功後,唐某後又以同樣理由再次向被害人勒索錢款2萬元,被害人無奈報警因此案發。案發後,唐某家屬找到被害人,代為賠償5萬元,獲得被害人諒解,但唐某依然被批准逮捕。逮捕後一個月,筆者通過提起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最終成功說服負責審查的檢察官,使得檢察院向公安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讓唐某得以重獲自由。下面筆者將以唐某涉嫌敲詐勒索案為例,詳細闡述律師如何做好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工作。

筆者認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工作想要取得成效,必須把好關鍵的三點:時機、理由、溝通。只有把握好這三點,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工作才有可能迎來希望的曙光,否則會淪為無法走心的固定動作。

一、把握好申請的時機

根據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相關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都可以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但這是否就意味著律師在任何提出羈押必要審查申請都能獲得成效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在已經被批准逮捕的情況下,如果案件或當事人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羈押措施往往不會被輕易變更,因此,最好選擇以下幾個時機做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工作:

(一)逮捕後一個月左右或之後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不滿一個月的案件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不予立案。且根據案件疑難複雜程度不同,案件在逮捕後一個月左右或者更長時間才有可能獲得大致的偵查進展或結果,究竟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還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才有可能讓負責審查的檢察官擁有審查的判斷前提,否則檢察官往往不敢貿然作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二)案件情況有所變動時

案件及當事人個人情況隨著訴訟進程的發展,往往會發生變化。比如有的案件在逮捕前沒有取得被害人諒解,逮捕後取得了;有的案件在逮捕前沒有發現無罪證據,逮捕後發現了;有的案件當事人在逮捕前身體健康,逮捕後患上嚴重疾病,等等。

(三)辦案主體發生變化時

不論如何,人往往容易思維定勢,喜歡維護自己先前作出決定的正確性,而當辦案主體發生變化時,新的辦案人員會用新的視角去看待案件,因此想在同一個辦案主體這邊闡釋案件的變化以及羈押必要性的改變,被接受的難度往往大於不同辦案主體。檢察院對於羈押必要性審查只有建議權而沒有決定權,如果辦案人員過於排斥,會造成建議被拒絕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辦案主體發生變化時,可以考慮作為適當的申請時機。

唐某涉嫌敲詐勒索案,事實較為清楚,筆者即選擇了在逮捕後一個月向檢察部門遞交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二、充分闡明申請理由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工作核心就是撰寫並遞交一份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而核心的核心是在申請書中充分闡明足夠讓檢察官信服的申請理由。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只有知道負責審查的檢察官重視案件的哪些內容,才能知道該從哪些方面著手闡述申請理由。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對於哪些案件屬於應當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建議,哪些屬於可以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建議做了明確規定。

《規定》第十七條: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規定》第十八條: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三)過失犯罪的;

(四)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五)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七)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八)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十一)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此外,《規定》第十五條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內容作出了相應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因素,綜合評估有無必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結合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檢察官的羈押必要性審查點集中在案件事實情節情況、證據情況、可能判處刑罰情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身情況等幾方面內容。律師的申請理由也應從這幾方面入手。

以唐某涉嫌敲詐勒索一案為例,筆者著重從唐某可能判處刑罰較輕、獲被害人諒解、擁有良好的監管條件等方面著手闡述申請理由:

(一)從可能判處刑罰上看,唐某涉嫌敲詐數額較小,絕大多數系未遂,情節輕微,依照案發地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可能判處刑罰較輕。

(二)唐某犯罪情節輕微,且以高額賠償並獲得被害人諒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存在獲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處理的極大可能,解除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三)唐某若被變更強制措施,其所在單位、家屬、親友均願對其在取保期間的行為履行監督職責,保證其遵守相關規定。

在闡述上述理由的同時,應附上相應證明材料,以增強申請理由的說服力。

三、與檢察官進行充分溝通

與遞交其他書面意見相同,想要提高意見被採納的可能性,必須與檢察官進行當面溝通。誠懇、充分地當面闡釋申請理由,並附上詳盡的書面意見,有助於讓檢察官全面瞭解案件及當事人情況,給檢察官留下良好、深刻的印象,消減檢察官對案件及當事人的偏見,提高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成功率。

除此之外,律師還應努力為案件創造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的條件,比如未賠償和解案件努力促成當事人與被害方的和解、為存在無罪可能的案件積極調查取證並遞交辦案部門等,將這些工作與撰寫申請書、溝通工作進行系統性結合,而不能將工作僅限定框死在申請書撰寫上。律師的用心與否其實最根本的就是提現在這一點上。不用心的律師,只會在申請書上按部就班列舉相關理由,而用心的律師會在申請書之外附上足以讓人信服的材料來論證自己合理的充分性,以提高申請意見的被採納率。唐某涉嫌敲詐勒索一案,最終能成功說服檢察官提出建議,很大一部分都歸功於申請理由所附的相應具體證明材料,而非僅申請書一項。如果缺少這份用心,即便案件的所有有利條件均已成就,恐怕也無法成功打動檢察官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

功夫既在詩外,也在詩內,做一項工作時既能著眼於工作本身,又能放眼工作本身以外的影響因素,盡力將所有有利的影響因素收集組織成說服體系,是律師在做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時必須要深入去思考的一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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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潔瓊:律師如何做好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工作

刑事案件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工作難嗎?說難也難,說不難也不難。

難。在案件已被批捕的情況下,成功率較低。

不難。無非是撰寫一份申請書,再加以溝通即可。

竊以為,破除成功難的解藥唯有一個,就是律師多用一點心,多做一些事,將工作做到極致,努力改變當事人的命運。

唐某涉嫌敲詐勒索一案,唐某系一宅男,因網絡結識被害人,在與被害人裸聊過程中將被害人畫面錄成視頻,後以要公開視頻為由向被害人勒索錢款,被害人被迫轉賬3500元。勒索成功後,唐某後又以同樣理由再次向被害人勒索錢款2萬元,被害人無奈報警因此案發。案發後,唐某家屬找到被害人,代為賠償5萬元,獲得被害人諒解,但唐某依然被批准逮捕。逮捕後一個月,筆者通過提起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最終成功說服負責審查的檢察官,使得檢察院向公安機關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讓唐某得以重獲自由。下面筆者將以唐某涉嫌敲詐勒索案為例,詳細闡述律師如何做好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工作。

筆者認為,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工作想要取得成效,必須把好關鍵的三點:時機、理由、溝通。只有把握好這三點,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工作才有可能迎來希望的曙光,否則會淪為無法走心的固定動作。

一、把握好申請的時機

根據羈押必要性審查的相關規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後,人民檢察院都可以對羈押的必要性進行審查。但這是否就意味著律師在任何提出羈押必要審查申請都能獲得成效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在已經被批准逮捕的情況下,如果案件或當事人沒有發生重大變化的情況下,羈押措施往往不會被輕易變更,因此,最好選擇以下幾個時機做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工作:

(一)逮捕後一個月左右或之後

按照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關於貫徹執行《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對批准逮捕或者批准延長偵查羈押期限決定不滿一個月的案件申請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不予立案。且根據案件疑難複雜程度不同,案件在逮捕後一個月左右或者更長時間才有可能獲得大致的偵查進展或結果,究竟是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還是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才有可能讓負責審查的檢察官擁有審查的判斷前提,否則檢察官往往不敢貿然作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二)案件情況有所變動時

案件及當事人個人情況隨著訴訟進程的發展,往往會發生變化。比如有的案件在逮捕前沒有取得被害人諒解,逮捕後取得了;有的案件在逮捕前沒有發現無罪證據,逮捕後發現了;有的案件當事人在逮捕前身體健康,逮捕後患上嚴重疾病,等等。

(三)辦案主體發生變化時

不論如何,人往往容易思維定勢,喜歡維護自己先前作出決定的正確性,而當辦案主體發生變化時,新的辦案人員會用新的視角去看待案件,因此想在同一個辦案主體這邊闡釋案件的變化以及羈押必要性的改變,被接受的難度往往大於不同辦案主體。檢察院對於羈押必要性審查只有建議權而沒有決定權,如果辦案人員過於排斥,會造成建議被拒絕的風險。在這種情況下,辦案主體發生變化時,可以考慮作為適當的申請時機。

唐某涉嫌敲詐勒索案,事實較為清楚,筆者即選擇了在逮捕後一個月向檢察部門遞交了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

二、充分闡明申請理由

羈押必要性審查的工作核心就是撰寫並遞交一份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書,而核心的核心是在申請書中充分闡明足夠讓檢察官信服的申請理由。所謂知己知彼,百戰不殆,只有知道負責審查的檢察官重視案件的哪些內容,才能知道該從哪些方面著手闡述申請理由。

《人民檢察院辦理羈押必要性審查案件規定(試行)》對於哪些案件屬於應當提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建議,哪些屬於可以出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建議做了明確規定。

《規定》第十七條: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案件證據發生重大變化,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行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為的;

(二)案件事實或者情節發生變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拘役、管制、獨立適用附加刑、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決無罪的;

(三)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期限將超過依法可能判處的刑期的;

(四)案件事實基本查清,證據已經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

《規定》第十八條:經羈押必要性審查,發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具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

(一)預備犯或者中止犯;

(二)共同犯罪中的從犯或者脅從犯;

(三)過失犯罪的;

(四)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的;

(五)主觀惡性較小的初犯;

(六)系未成年人或者年滿七十五週歲的人;

(七)與被害方依法自願達成和解協議,且已經履行或者提供擔保的;

(八)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九)繫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十)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十一)可能被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宣告緩刑的;

(十二)其他不需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形。

此外,《規定》第十五條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內容作出了相應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根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實、主觀惡性、悔罪表現、身體狀況、案件進展情況、可能判處的刑罰和有無再危害社會的危險等因素,綜合評估有無必要繼續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結合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檢察官的羈押必要性審查點集中在案件事實情節情況、證據情況、可能判處刑罰情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本身情況等幾方面內容。律師的申請理由也應從這幾方面入手。

以唐某涉嫌敲詐勒索一案為例,筆者著重從唐某可能判處刑罰較輕、獲被害人諒解、擁有良好的監管條件等方面著手闡述申請理由:

(一)從可能判處刑罰上看,唐某涉嫌敲詐數額較小,絕大多數系未遂,情節輕微,依照案發地量刑指導意見規定,可能判處刑罰較輕。

(二)唐某犯罪情節輕微,且以高額賠償並獲得被害人諒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敲詐勒索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存在獲不起訴或免予刑事處罰處理的極大可能,解除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三)唐某若被變更強制措施,其所在單位、家屬、親友均願對其在取保期間的行為履行監督職責,保證其遵守相關規定。

在闡述上述理由的同時,應附上相應證明材料,以增強申請理由的說服力。

三、與檢察官進行充分溝通

與遞交其他書面意見相同,想要提高意見被採納的可能性,必須與檢察官進行當面溝通。誠懇、充分地當面闡釋申請理由,並附上詳盡的書面意見,有助於讓檢察官全面瞭解案件及當事人情況,給檢察官留下良好、深刻的印象,消減檢察官對案件及當事人的偏見,提高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的成功率。

除此之外,律師還應努力為案件創造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的條件,比如未賠償和解案件努力促成當事人與被害方的和解、為存在無罪可能的案件積極調查取證並遞交辦案部門等,將這些工作與撰寫申請書、溝通工作進行系統性結合,而不能將工作僅限定框死在申請書撰寫上。律師的用心與否其實最根本的就是提現在這一點上。不用心的律師,只會在申請書上按部就班列舉相關理由,而用心的律師會在申請書之外附上足以讓人信服的材料來論證自己合理的充分性,以提高申請意見的被採納率。唐某涉嫌敲詐勒索一案,最終能成功說服檢察官提出建議,很大一部分都歸功於申請理由所附的相應具體證明材料,而非僅申請書一項。如果缺少這份用心,即便案件的所有有利條件均已成就,恐怕也無法成功打動檢察官提出變更強制措施建議。

功夫既在詩外,也在詩內,做一項工作時既能著眼於工作本身,又能放眼工作本身以外的影響因素,盡力將所有有利的影響因素收集組織成說服體系,是律師在做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時必須要深入去思考的一件事。

陳潔瓊:律師如何做好羈押必要性審查申請工作

本文作者:陳潔瓊

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 管理合夥人

陳潔瓊,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管理合夥人。 南開大學法學碩士,現任杭州市律師協會自然資源與環境保護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女律師委員會委員、浙江省法學會環境保護與自然資源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浙江省法學會律師法學研究會副祕書長。

執業期間參與辦理各類百餘件刑事案件,辯護經驗豐富,辦案認真細緻,諸多案件取得不起訴、緩刑、二審發回重審等良好效果,如高某英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案、唐某敲詐勒索案、牛某盜竊案等。尤其在環境汙染犯罪辯護方面頗有心得,曾參與辦理在全國範圍影響較大的兩大農藥龍頭企業汙染環境案、某醫藥研發企業高管汙染環境案等。在企業環保刑事合規法律服務方面有獨到心得,研製了環保刑事風險評估、編制環保制度、刑事合規培訓、提供環保刑事風險化解建議等系列服務產品。

學術功底深厚,曾在雜誌上發表《淺議強制回收制度》、《因勞資糾紛引發的職務侵佔犯罪認定研究》等文章。撰寫的《企業環境汙染刑事風險防範》、《論律師如何在汙染環境刑事案件中開展證據辯護——以危險廢物類汙染環境刑事案件辦理為視角》等論文分別獲得“第三屆杭州律師論壇總論壇二等獎”、“第三屆杭州律師論壇刑事分論壇一等獎”、“首屆杭州律師論壇刑事分論壇二等獎”、第二屆杭州市律師協會青年律師演講比賽三等獎、“首屆杭州律師論壇優秀獎”。2017年度,因在行業組織管理方面表現突出被杭州市律協給予行業嘉獎。2018年度,獲杭州律師新星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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