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情鑑定案件中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適用'

刑法 法律 山東普法 2019-08-07
"

傷情鑑定案件中羈押必要性審查的適用

崔晨程

案情:2018年6月,杜某在某有限公司門衛處,因瑣事與陳某發生糾紛,杜某將陳某推倒,致陳某受傷,經鑑定,陳某鑑定為輕傷二級,杜某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於10月19日被某公安局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批准逮捕。由於陳某受傷,被鋼板固定,是否構成其他傷情,要等鋼板去掉後,視其病情穩定情況複檢而定。

分歧意見:由於本案陳某是否構成其他傷情,需要待其病情穩定後對傷情作進一步複檢而定,按照醫院建議,最快也要一年後才能進行傷情鑑定的複檢,故杜某的羈押情況該如何處理主要存在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繼續羈押,杜某有前科,且尚未對被害人作出賠償,矛盾尚未化解,對其取保候審可能激化矛盾,有社會危險性。至於傷情鑑定的時間,在接下來的訴訟階段,可以用足訴訟期限,以期被害人的傷情鑑定可以儘快複檢。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當對杜某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杜某剛剛成年,在本地並無親友,通過談話瞭解其客觀上不能對被害人予以賠償非主觀上不願意,鑑於被害人傷情鑑定的時間比較長,在案件事實清楚,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良好的基礎上,可以對其變更強制措施,予以取保候審。

評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主要理由如下:

一是貫徹人權保障理念要求。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建立的目的之一就是減少審前羈押、推進人權保障。刑訴法規定,逮捕僅是“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時不得不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捕後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的建立,就是為了促進逮捕制度的科學運用。根據刑訴法的規定,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決案件中某些專門性問題時,應當指派、聘請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結合本案,陳某的傷情鑑定複審時間少則一年,多則兩年,而案件的事實簡單明瞭,犯罪嫌疑人認罪態度較好,社會危險性程度較低,變更強制措施可避免不必要的羈押,有利於更好地保障人權。

二是體現司法人性化的要求。在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後,用一系列評估標準來量化評估其是否存在繼續羈押的必要性,若沒有必要便予以釋放或變更強制措施。可見,羈押必要性審查制度正是體現這一重要刑事司法理念。結合本案第一種意見,如果寧可用足訴訟期限造成犯罪嫌疑人不必要的羈押,也不考慮變更強制措施,不符合司法人性化的要求。羈押必要性審查程序的立法定位應當是對被逮捕後羈押人員的人身自由權的司法審查和司法救濟,而不應看作是對逮捕權、執行逮捕權的法律監督。

三是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就強制措施的適用而言,一般要求符合比例原則,即對於羈押的範圍和限度要限定在必要的情形下才可進行。就是說,強制性措施的適用,應當與犯罪的嚴重性、證據的充分性以及案情的必要性相適應。本案杜某因被害人的傷情鑑定需要一定時間,可能導致出現不必要的羈押,檢察院依職權啟動羈押必要性審查,杜某確有悔罪表現,不予羈押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對其進行變更強制措施正是體現這一原則。(作者單位:江蘇省張家港市人民檢察院)

(檢察日報)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