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點|麗江反殺案:不必糾結“持刀砸門男”進沒進唐雪家門'

刑法 麗江 永勝縣 齊魯壹點 2019-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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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又一起“反殺案”引起輿論關注。

今年2月8日,麗江90後女子唐雪在回家途中,被醉酒男子李某攔車和辱罵。她和父親找李某理論時,三人首次發生廝打。次日凌晨,李某持菜刀到唐雪家砸門,她拿上家中兩把水果刀出門,兩人再次發生打鬥。最終,她揮舞著的一把水果刀,傷及李某右胸部升主動脈,致後者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案件發生後,2月10日,唐雪被永勝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25日,她被檢方批准逮捕。該案之後曾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兩次退回警方補充偵查,警方均補查重報。

8月25日,該案檢方起訴書曝光。麗江市永勝縣檢察院認為,唐雪與被害人李某發生扭打,持刀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應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但唐雪行為具有“正當防衛”的情節,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於當地檢方的起訴意見,輿論頓時分成了兩撥:一撥認為唐雪是正當防衛,有網友說,“半夜持刀砸門,不管是不是醉酒,打死他都算正當防衛”;另一撥卻不認同,“這個不算吧,人家也沒進門,完全可以不開門報警來解決問題。”言下之意,人家並沒有進到你家裡來,唐雪是沒有必要持刀出門的。

從當地檢方起訴書提及的《刑法》第二十條“正當防衛”的條款來看,是認定李某凌晨手持菜刀到唐雪家砸門的行為屬於不法侵害行為。那麼,唐雪有沒有必要持刀出門,來“採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呢?

這是個比較大的爭議點。按照某些人的觀點,“完全可以不開門報警來解決問題”。這也是私力救濟轉向公力救濟後倡導的一貫學說。

事實上,面對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要求公民只報告不防衛,只能是一種理想狀態,明顯不符合正當防衛的立法精神。近年來,包括張明楷教授在內的許多刑法學者對此給予了批判。

其實,唐雪有沒有必要持刀出門,並不是評價正當防衛限度的標尺,究竟是防衛恰當,還是防衛過當,要通過當時所處環境來判斷,而不是事後來求全責備。遺憾的是,將正當防衛認定為防衛過當,進而認定為故意傷害罪,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並不鮮見,甚至成為一種普遍性判決。

究其原因,是由於一些司法人員片面認為,任何不當行為,哪怕是輕微暴力,都可能致人傷害,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都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傷害結果。既然如此,行為人卻仍然實施不當行為,表明行為人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發生。

於是,只要某種行為致人輕傷,哪怕是正在正當防衛過程中,行為人就要承擔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更不要說唐雪是拿上家中兩把水果刀出門。這樣的思維,是結果責任的擴散,是將不法侵害者完全視為普通被害人的錯誤邏輯。

令人欣慰的是,近年來,在於海明案、淶源反殺案等案件中,正當防衛制度正被激活,依法防衛者優先保護理念越來越多地得到彰顯。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對不法侵害該允許正義反擊。在這個意義上,只要我們糾正了將正當防衛認定為故意傷害罪的錯誤認知,就可以發現:麗江反殺案或許不必糾結於——李某是否入了唐雪的家門。 (莫一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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