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百色政法
近日
西林縣一男子酒後無故截停深夜巡邏的警車
並辱罵威脅執勤民警、輔警
民警經勸說無效後將其制服
最終,該男子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警方刑事拘留
5月9日24時許,西林縣公安局巡警大隊的民警、輔警在街面進行治安巡邏。當車輛巡邏至八達鎮新興北路路段時,巡邏的警車無故被一名男子駕駛摩托車截停。
男子將巡邏警車截停後,立即衝向警車,不由分說的辱罵和威脅執勤的輔警,叫囂“脫下警服馬上幹你,我最多被抓5天”,並不斷索要執法證,氣焰十分囂張。不一會,增援民警趕到現場,對男子進行勸離,男子仍然不依不饒,繼續叫囂“我承認攔警車了,你抓我啊,出來馬上FUCK你”。民警經勸說無效後將其制服。
一個小時前,該男子即黃某斌,酒後與路人發生爭吵,被巡邏巡警勸離開,巡警離開後,男子內心不服,駕駛摩托車在街上逛,看見巡邏警車便前去攔截,才有了截停巡邏警車,辱罵威脅執勤民警、輔警的一幕。
目前,黃某斌因涉嫌妨害公務罪被西林縣警方刑事拘留,經查該男子還存在酒後駕駛嫌疑,等待黃某斌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法律鏈接——阻礙執行職務、妨害公務罪法律適用條款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佈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
【妨害公務罪】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中,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刑申60號》司法解釋
“……妨害公務罪,是指以暴力、威脅的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大代表、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履行職責的行為,或者故意阻礙國家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