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陽一男子酒後辱罵阻礙民警執法被拘

刑法 法律 法制 社會 東江時報 2017-06-10

東江時報訊 6月2日凌晨,惠陽警方接到群眾報警稱:在該區平潭鎮周屋村有人酒後打老人。平潭派出所接報後立即派值班民警、協警前往現場。警方到場後發現一身酒氣的嫌疑人周某生(男,47歲,惠陽平潭鎮人),正在村民周某堂家的窗戶前謾罵,民警連忙上前進行勸說,嫌疑人周某生置之不理,反而動手推開民警,不讓民警“管閒事”。

惠陽警方介紹,在場民警多次勸說無效,為防止事態惡化,準備將嫌疑人周某生帶離現場。嫌疑人周某生見警方採取措施,便開始辱罵民警起來,並襲擊執勤民警、協警,造成民警臉部和手肘多處受傷。周某生妻子羅某霞見警方要控制其丈夫,也衝上前來阻撓民警執法,拿著一勺髒水往民警、協警身上潑去,意圖阻止民警依法執行公務,咬傷執勤協警。

在增援警力到達後,周某生夫妻被有效控制並傳喚至公安機關。隨後,嫌疑人周某生和嫌疑人羅雲霞因阻礙執行職務被依法行政拘留10日。

警方提醒

根據《人民警察法》第35條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以及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屬於妨礙執法民警依法執行職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50條規定,對於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刑法》第277條中第一款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第五款規定:“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解釋,事業單位人員受委託執行行政執法職務時,受到暴力侵犯,也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對方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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