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刑法 山東 法律 春節守護值班 章丘法院 2019-09-04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魯高法〔2019〕20 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刑事案件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已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9 年第8 次(總第8 次)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層報省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5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全面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全省法院的統一有效實施,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推進繁簡分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山東刑事審判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條 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條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刑事案件,應當堅持寬嚴相濟、罪責刑相適應和證據裁判的原則。

第三條 對於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刑事案件,應當慎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第四條 對於提起公訴的認罪認罰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點審查起訴書、卷宗、證據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的材料是否移送,證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的材料沒有移送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認罪認罰刑事案件,應當建立快速受理通道審查受理。

第五條 認罪認罰刑事案件受理後,對於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或者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併為值班律師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被告人提出不需要值班律師幫助,堅持自願認罪認罰的,應當作出書面聲明。人民法院可以允許,並記錄在案。

第六條 認罪認罰刑事案件受理後,應當及時向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送達起訴書副本,同時向被告人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委託被告人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但案件移送起訴時調查評估結果尚未出具的,不影響案件的受理。

對被告人可能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需要調查被告人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被告人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自行調查評估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八條 審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除依照法律審查、認定案件事實證據外,還應當重點審查自首、坦白、當庭認罪、退贓退賠、預繳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與被害人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等反映被告人認罪和認罰的情節。

第九條 審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應當根據不同訴訟階段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積極性、主動性、穩定性,確定不同的從寬量刑幅度。

被告人認罪認罰後翻供或者不認罰,後又認罪認罰的,按最後認罪認罰的階段從嚴掌握從寬量刑幅度。

第十條 審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應當區別情況決定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

第十一條 審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應當在庭前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十二條 審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應當當庭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知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

(二)是否清楚自願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

(三)是否獲得有效法律幫助;(四)是否自願認罪認罰;

(五)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否其真實意思表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是否在場;

(六)是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

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還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知悉並認可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

(二)人民檢察院是否就量刑建議與被告人進行溝通;

(三)雙方溝通時是否有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

(四)是否認可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向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送達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決定書:

(一)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或者受案後出現具備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條件,且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第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可以採取遠程視頻開庭、多案集中開庭等庭審方式,送達期限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開庭審理前,書記員可以先行集中核實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等情況;

(二)宣佈開庭後,法庭應當在確認被告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後,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公訴人摘要宣讀起訴書;

(四)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其他訴訟參與人可以簡要發表意見;

(五)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六)法庭在綜合考慮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具體表現及案件事實後,調整並確定應判處的刑罰;

(七)當庭宣判。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應當進行法庭教育。

第十六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但出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五)(六)項情形的,應當轉為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出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但出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出現上述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轉換程序決定書。當庭宣佈轉換程序的,可以直接記入庭審筆錄,不再另行製作決定書。

第十七條 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出現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不應當作為認罪認罰刑事案件審理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出現上述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決定書。當庭宣佈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的,可以直接記入庭審筆錄,不再另行製作決定書。

第十八條 對於認罪認罰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

(一)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

(二)出現新量刑情節的;

(三)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

庭審中出現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在徵得控辯雙方同意後可以休庭,由控辯雙方進行溝通。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後,依法作出判決。

第十九條 審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在製作庭審筆錄、卷宗封皮時,應當標註“認罪認罰”字樣。

第二十條 本指導意見將隨法律、司法解釋適時作出調整。本指導意見與新頒佈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法律、司法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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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高法〔2019〕20 號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刑事案件指導意見的通知

各市中級人民法院、濟南鐵路運輸中級法院: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已經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2019 年第8 次(總第8 次)會議討論通過,現予以印發,自印發之日起試行。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層報省法院刑事審判第三庭。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9年4月25日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刑事案件的指導意見(試行)

為全面推進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在全省法院的統一有效實施,合理配置司法資源,推進繁簡分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結合山東刑事審判實際,制定本指導意見。

第一條 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二條 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刑事案件,應當堅持寬嚴相濟、罪責刑相適應和證據裁判的原則。

第三條 對於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刑事案件,應當慎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第四條 對於提起公訴的認罪認罰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點審查起訴書、卷宗、證據及認罪認罰具結書等證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的材料是否移送,證明被告人認罪認罰情況的材料沒有移送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在三日內補送。

對於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認罪認罰刑事案件,應當建立快速受理通道審查受理。

第五條 認罪認罰刑事案件受理後,對於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或者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對案件處理提出意見等法律幫助,併為值班律師履行職責提供便利。

被告人提出不需要值班律師幫助,堅持自願認罪認罰的,應當作出書面聲明。人民法院可以允許,並記錄在案。

第六條 認罪認罰刑事案件受理後,應當及時向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送達起訴書副本,同時向被告人送達權利義務告知書。

第七條 人民檢察院建議對被告人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委託被告人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調查評估,但案件移送起訴時調查評估結果尚未出具的,不影響案件的受理。

對被告人可能判處管制或者宣告緩刑,需要調查被告人對所居住社區影響的,人民法院可以委託被告人居住地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調查評估,也可以自行調查評估。自行調查評估的,應當記錄在案。

第八條 審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除依照法律審查、認定案件事實證據外,還應當重點審查自首、坦白、當庭認罪、退贓退賠、預繳罰金、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與被害人方達成調解或者和解協議等反映被告人認罪和認罰的情節。

第九條 審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應當根據不同訴訟階段被告人認罪認罰的積極性、主動性、穩定性,確定不同的從寬量刑幅度。

被告人認罪認罰後翻供或者不認罰,後又認罪認罰的,按最後認罪認罰的階段從嚴掌握從寬量刑幅度。

第十條 審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應當區別情況決定適用速裁程序、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

第十一條 審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應當在庭前聽取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第十二條 審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應當當庭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審查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知悉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相關規定;

(二)是否清楚自願認罪認罰的法律後果;

(三)是否獲得有效法律幫助;(四)是否自願認罪認罰;

(五)簽署的認罪認罰具結書是否其真實意思表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時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是否在場;

(六)是否同意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

被告人具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四條 第二款規定的情形之一,不需要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的,還應當重點審查以下內容:

(一)是否知悉並認可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

(二)人民檢察院是否就量刑建議與被告人進行溝通;

(三)雙方溝通時是否有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在場;

(四)是否認可人民檢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議。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分別向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送達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決定書:

(一)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的;

(二)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經審查認為符合速裁程序適用條件,或者受案後出現具備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條件,且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審理的。

第十四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可以採取遠程視頻開庭、多案集中開庭等庭審方式,送達期限不受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限制。

第十五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一般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開庭審理前,書記員可以先行集中核實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過法律處分及處分的種類、時間,是否被採取強制措施及強制措施的種類、時間等情況;

(二)宣佈開庭後,法庭應當在確認被告人身份、告知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後,審查被告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和認罪認罰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

(三)公訴人摘要宣讀起訴書;

(四)聽取辯護人的意見,其他訴訟參與人可以簡要發表意見;

(五)聽取被告人的最後陳述;

(六)法庭在綜合考慮被告人認罪認罰的具體表現及案件事實後,調整並確定應判處的刑罰;

(七)當庭宣判。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必要時可以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被告人為未成年人的,應當進行法庭教育。

第十六條 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但出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五)(六)項情形的,應當轉為簡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審理;出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三條 (一)(二)(三)(四)項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但出現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出現上述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轉換程序決定書。當庭宣佈轉換程序的,可以直接記入庭審筆錄,不再另行製作決定書。

第十七條 適用速裁程序或者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過程中,出現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或者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等不應當作為認罪認罰刑事案件審理情形的,應當轉為普通程序審理。

出現上述情形時,人民法院應當向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送達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決定書。當庭宣佈不再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的,可以直接記入庭審筆錄,不再另行製作決定書。

第十八條 對於認罪認罰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時,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或者不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的;

(二)被告人違背意願認罪認罰的;

(三)被告人否認指控的犯罪事實的;

(四)起訴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情形。

在審理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調整量刑建議:

(一)人民檢察院量刑建議明顯不當的;

(二)出現新量刑情節的;

(三)被告人、辯護人對量刑建議提出異議的。

庭審中出現上述情形,人民法院在徵得控辯雙方同意後可以休庭,由控辯雙方進行溝通。人民檢察院不調整量刑建議或者調整量刑建議後仍然明顯不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充分聽取控辯雙方意見後,依法作出判決。

第十九條 審理認罪認罰刑事案件,在製作庭審筆錄、卷宗封皮時,應當標註“認罪認罰”字樣。

第二十條 本指導意見將隨法律、司法解釋適時作出調整。本指導意見與新頒佈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法律、司法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指導意見由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指導意見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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