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別人謾罵,討要說法後致其生氣喝藥身亡,責任該如何認定?

刑法 法律 民法 南丹縣 經濟 律視微言 2019-06-01

心理壓力即精神壓力,現代快節奏的生活中每個人每天都承受著不同大小的心理壓力。心理壓力總的來說有社會、生活和競爭三個壓力源。來自於社會的壓力,像空氣一樣無時無刻不在擠壓著我們。在廣西南丹縣一女子遭到同村三名女子謾罵後,最終不堪凌辱,精神崩潰導致服毒自殺身亡。其家屬認為三名女子的行為是致使該女子服毒自殺的主要原因,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

韋某、蘭某、蒙某三人因藍某的多次無故謾罵而結伴前往藍某家中進行理論。理論過程中雙方互相對罵併發生肢體衝突。三被告離開藍某家30分鐘後,藍某因不堪忍受,用家中備用的殺蟲劑服毒自殺,被家人送醫經搶救無效後死亡。

因別人謾罵,討要說法後致其生氣喝藥身亡,責任該如何認定?

辱罵他人可能引發的後果有哪些?相關的刑事罪名有什麼不同區別?

首先,人格尊嚴權和名譽權是公民的基本人身權利。《憲法》第38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其次,關於辱罵行為可能引起的後果主要有兩種:

1、情節輕微,未導致嚴重後果的不構成犯罪,但如果涉及民事侵權,則應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2、如果情節嚴重如手段惡劣的、侮辱行為造成嚴重後果的、多次實施侮辱行為等等,可能構成侮辱罪,或者誹謗罪。

所謂侮辱罪是指:客觀上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敗壞他人名譽;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侮辱行為會造成敗壞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另外根據《刑法》規定,只有情節嚴重的侮辱行為才構成本罪。

所謂誹謗罪是指: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佈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

兩者的區別在於:侮辱是公然進行的,包括可能使用的暴力;而誹謗只能以言語、文字方式來進行的。侮辱不需要有捏造事實的過程,只要有公然侮辱的行為,情節就夠了,而誹謗必須有捏造他人事實,並公開擴散兩個行為。

因別人謾罵,討要說法後致其生氣喝藥身亡,責任該如何認定?

本案中,三名女子的行為不符合侮辱、誹謗罪的構成要件,不應負刑事責任。刑事案件注重事件發生之間的因果聯繫,自殺是一種異常的介入因素,可以中斷三名女子對藍某的謾罵行為的因果鏈條,從這一點上看,三人也不承擔刑事責任。

之後藍某家屬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對韋某等三人進行了拘留15天,罰款500元的行政處罰。在處理藍某的後事上,三人支付了火化費等費用共計12186元。藍某家屬認為三人對藍某的辱罵和毆打是導致藍某死亡的主要原因,藍某死亡給死者家屬造成了極大的經濟損失和精神傷害,請求法院依法判決三被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17萬餘元。

因別人謾罵,討要說法後致其生氣喝藥身亡,責任該如何認定?

謾罵行為在民事責任領域的損害賠償如何確定?

首先,從民事責任角度,我國法律規定了公民、法人均具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所以對方的行為會涉嫌侵犯名譽權,可以要求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其次,因侮辱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主要是指的精神賠償。但對於精神賠償,全國沒有確定的的標準與數額,主要由法官根據補充適用原則、公平適用原則、適當限制原則、過失相抵原則,並參考多種因素確定。

本案中,藍某生前無端謾罵三被告是導致三被告與藍某對罵、互毆的起因,藍某有錯在先,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死者藍某作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明知服毒會有死亡的後果發生而實施服毒行為,是導致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應當承擔本案的主要責任。三被告沒有通過正當的途徑解決糾紛,私自找藍某對其進行辱罵和毆打,造成藍某服毒自殺,理應承擔一定的責任。

最終,南丹縣人民法院通過審理依法判決三名女子互負連帶責任,承擔40%的責任,藍某自行承擔60%的責任。賠償死者家屬死亡補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6.8萬元。

本期觀點律師:

因別人謾罵,討要說法後致其生氣喝藥身亡,責任該如何認定?

常錚律師,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主任

律師微言,聽律師講生活中的法律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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