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原官員被查6年後因病終止審理 曾被控犯4罪

刑法 懷化 湖南 法律 新聞 澎湃新聞 營山縣人民檢察院 2019-05-09

湖南懷化一原處級官員被查6年後因病終止審理,曾被控犯4罪

湖南懷化原處級官員劉昌茂被控犯濫用職權、挪用公款、貪汙、受賄4罪,卻在被查近6年來訴訟程序一直未能順利進行,2019年3月26日由法院作出“終止審理”裁定。裁定的理由是:被告人被診斷帕金森氏病性痴呆,目前無受審能力。

中國裁判文書網近日公佈了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書,披露了這一內情。

被查近6年後,終止審理

上述裁定書顯示,涉案被告人劉昌茂原系湖南懷化市某局局長,現年已67歲。因涉嫌犯濫用職權、貪汙、受賄罪,於2013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取保候審,2014年5月28日被解除取保候審。

2014年10月30日,懷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被告人劉昌茂濫用職權、挪用公款、貪汙、受賄一案指定由該市洪江人民法院審理。2015年5月21日,洪江人民檢察院指控劉昌茂犯濫用職權、挪用公款、貪汙、受賄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不過,這一案件並未順利進行審理。裁定書顯示,2015年8月19日,洪江人民檢察院以懷洪檢公訴延[2015]4號延期審理建議書提出對本案延期審理,法院於次日決定延期審理。2016年5月11日,洪江法院根據洪江人民檢察院的恢復庭審建議書,決定對該案恢復審理。因被告人劉昌茂患有帕金森等疾病,洪江法院又於2016年5月12日裁定本案中止審理。

2019年3月5日,洪江法院依法委託懷化市博愛司法鑑定所對被告人劉昌茂的精神狀態及受審能力進行鑑定,該司法鑑定所於同年3月8日出具鑑定意見,被告人劉昌茂被診斷帕金森氏病性痴呆,目前無受審能力。

2019年3月25日,洪江法院裁定本案恢復審理。法院認為,因被告人劉昌茂目前無受審能力,且無法預知其何時能恢復受審能力,致使本次訴訟程序無法繼續進行。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於2019年3月26日裁定“本案終止審理”。

澎湃新聞搜索發現,懷化新聞網於2016年6月22日發佈《嚴重違紀 懷化11名處級領導幹部被開除黨籍》一文,文中提到“懷化市畜牧水產局原調研員劉昌茂嚴重違紀案”,“經查,劉昌茂(已退休)嚴重違反廉潔紀律,在擔任市畜牧水產局局長期間,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利並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據為己有。”

“終止審理”意在不再追究刑責

澎湃新聞注意到,上述裁定引用的法條是《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該條規定了“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的六種情形:(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終止審理與中止審理有何區別?終止審理,意味著什麼?

著名刑辯律師王甫介紹說,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審判刑事案件過程中,遇有法律規定的情形致使審判不應當或者不需要繼續進行時終結案件的訴訟活動,該終結意在“不再理”、不再追究。《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2-6項系法定終止審理的情形,被告人患病並非屬於可以終止審理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206條規定“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無法出庭”致使案件在較長時間內無法繼續審理的,可以中止審理。即暫時停止案件審理,待有關情形消失後,再行恢復審判。

“兩者實質區別在於是否繼續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王甫介紹說,上述案件被告人劉茂昌患有帕金森病性痴呆,鑑定結果為“目前無受審能力”,理當中止審理,而非終止。帕金森病在醫學上雖屬於難以治癒的疾病,但疾病能否治癒更多基於概率,而非確定無疑的結論。被告人所患疾病無論能否被治癒,均不應在刑事訴訟中發生與被告人死亡後案件終止審理的法律後果。而且,若被控貪汙、受賄等重大犯罪,即便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規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中止審理不影響檢察院繼續行使該申請職權,而終止審理卻包含對該申請行使權的否定。

新聞來源: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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