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一“保護傘”獲刑6年6個月 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

寧夏一“保護傘”獲刑6年6個月 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

6月15日,寧夏一“保護傘”因犯徇私枉法罪、受賄罪獲刑6年6個月。

據寧夏靈武市人民法院消息,當天,靈武市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被告人劉濤徇私枉法罪、受賄罪一案,劉濤最終獲刑六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被告人劉濤上繳的違法所得50920元,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濤在擔任賀蘭縣公安局城關派出所副所長期間,在2015年10月幫助王超(已判刑)逃避刑事責任追究,並將王超所交的2萬元押金非法佔有,未對王超涉嫌刑事犯罪的行為予以立案處理。同時,還對王超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未予追究。

2015年10月王超實施涉嫌刑事犯罪行為未被追究刑事責任之後,夥同王飛等人開設賭場並暴力索要賭債,逐步形成惡勢力犯罪團伙。

2019年5月27日,賀蘭縣人民法院對王超等人惡勢力犯罪團伙六名被告人,以犯開設賭場罪、尋釁滋事罪和強姦罪(未遂)分別判處六年至二十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分別判處財產刑。同時查明,2016年8月,賀蘭縣城關派出所在開展吸毒人員大收戒工作中,抓獲吸毒人員王某後,被告人劉濤收受王某親屬3萬元現金,未將王某案件錄入公安系統,未對王某作任何治安處罰。

靈武市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濤身為派出所副所長,利用其手中的權利,徇私枉法,對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訴,其行為已構成徇私枉法罪;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3萬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

被告人劉濤在留置期間如實供述其所犯受賄罪的罪行,有坦白情節,並積極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靈武市人民法院根據被告人劉濤的犯罪事實及情節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此案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靈武市人民法院受理的首起為惡勢力充當“保護傘”的案件。部分機關幹部、社會各界群眾、被告人家屬旁聽了庭審。

北青報記者 孟亞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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