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女違章橫穿馬路,與電動車相撞,被判三年,你怎麼看?

刑法 交通 保險 身邊的刑法 2019-07-01
趙女違章橫穿馬路,與電動車相撞,被判三年,你怎麼看?

【案例】2019年3月一天,趙女步行自南向北闖紅燈橫過城市馬路時,與自東向西駕駛電動車的李某相撞,致使李某向前飛出,頭部著地,當場死亡,趙女見狀快步逃離現場。海江市某區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趙女有期徒刑三年,賠償被害人家屬共計100萬元。

本案趙女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筆者持否定態度,理由如下:

首先,交通肇事罪規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該章所有的罪名都與公共安全有關,換言之,該章所涉罪名所侵犯的法益為不特定或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及重大財產的安全。交通肇事罪只所以規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在一定程度上與機動車的高速高危險相關,行為人利用機動車肇事,對公民人身及財產安全的危害具有不可控性,損失具有不可估量性。

其次,雖然從犯罪構成要件上來說,交通肇事罪不是身份犯,只要行為人違反交通安全法規,造成人身傷亡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實害結果,行為人對該結果具有過失的罪過形式,都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但無論如何,要構成該罪必須與公共安全相關聯,本案中趙女在城市交通道路上違規橫穿馬路,與電動車相撞,從現場狀態來看,不可能致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生命、重大財產安全受到傷害或損失,因此,不具有公共安全的屬性,難以構成交通肇事罪。假設趙女在高速公路上違規橫穿馬路,有可能導致大量的車剎車不及而發生連環相撞的結果,具有公共安全的屬性,而本案發生的地點在城市道路上,車速不可能太快。

再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條規定:為了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人身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安全及其他合法權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本法。雖然道交法對機動及行人的行為都提出了要求,但根據該條可見其立法宗旨主要是規範機動車駕駛人的行為,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可以看出,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證明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趙女違規橫穿馬路有過錯,但仍不能免除電動車一方的責任。

最後,行政責任不能等同於刑事責任,刑事責任要嚴格按照刑法規定,看行為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的犯罪構成。

綜上,筆者認為本案趙女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本案應按照道交法、侵權責任法及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處理。

以上為筆者個人觀點,歡迎大家討論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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