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評我議】夫妻家中反擊“入侵者”被判有罪引發爭議,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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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新鄉一對夫妻反擊掂磚闖入家中鬧事者被判有罪,有市民戲被稱其為新鄉版“偷瓜案“。

夫妻家中遭遇他人酒後掂磚威脅

新鄉市民王新紅家住新鄉市北共產主義大橋附近。

王新紅告訴記者,2017年12月3日下午5:00左右,他正在家看電視,一個遠房親李某酒後來家裡找事,在客廳裡藉著酒勁對他破口大罵。第一次他讓鄰居,也是李某的侄女把李勸走。第二次他打電話叫熟人張春江過來把李某勸走。

“誰知過了十幾分鍾,李某又來了。當時我正在臥室看電視,聽見外邊有動靜,趕緊拖著打著鋼釘的瘸腿挪到門口。看到李某正騎在妻子身上,手掐著她的脖子。我趕緊上去掰開李某的手,將妻子解救出來,並當即打110報了警。”

王新紅的妻子趙女士也向記者描述了當時的情景。

趙女士告訴記者,李某第三次闖入家中時,手裡掂了一塊磚。當時丈夫正在臥室看電視,並不知道李某又來了。她擔心事鬧大了,就將李某往門外推,同時奪李某手中的磚。推搡過程中李某將她摁到在地,掐著她的脖子,她當時都快喘不過氣來。幸虧丈夫拖著一瘸一拐的腿過來,掰開李某的手將她解救出來。

“要不是丈夫解救及時,有可能命都沒了。”趙女士說。

王新紅對記者說,他和李某雖然是遠親,但平時很少往來。

半年後丈夫忽被警方刑事拘留

讓夫妻倆沒有想到的是,半年後,王新紅被新鄉市公安局衛東分局刑事拘留,警方給出的理由是王新紅在與李某發生爭執過程中,涉嫌故意傷害罪。

對於警方的指控,王新紅感到萬分疑惑。

“李某跑到我家裡鬧事,掂著磚頭要打我們,怎麼成了我故意傷害他。李某把我妻子摁到在地,我連救的權力都沒有嗎?”王新紅說。

王新紅回憶了報警後的經歷,總覺得這裡面有問題。

王新紅告訴記者,2017年12月3日晚,110民警來後對他和他愛人以及李某都做了筆錄,後各自回到家中。當時,李某看上去一切正常。值班民警還問李某是否要去醫院看傷,李說不需要。第二天,李某還去新鄉市第二人民醫院作了檢查,結果顯示沒什麼問題。之後,李又去了三門峽,5日凌晨0點多才返回新鄉。

“不能排除有人操縱李某的案件。”

王新紅說,在公安局的筆錄上,妻子被列為證人,他是犯罪嫌疑人。他當時只是為了保護自己的妻子,前去掰開李某的手。根本沒有毆打李某。實際上,他當時右腿粉碎性骨折,腿部打著鋼板和鋼釘尚未痊癒,也沒有能力打李某。

李某則在電話中承認,自己當時確實喝了酒,拿了磚頭,但並沒有打他們。李某說,王新紅的老婆把他推到在地,然後,兩個人騎在他的身上對他猛打。

李某稱,他之所以再次返回王新紅家,是因為他們鎖了自己的電動自行車。

而王新紅的辯護律師指出,在警方的問詢筆錄中,李某稱王新紅打了他。但有關王新紅是如何打他的,李某至少有三種說法,每種說法都不同,且警方在調查中始終沒有找到李某所說的打他的凶器——棍子。

法院判決書中有關發生衝突時的情況如是寫道:“被告人王新紅的供述與辯解證實,2017年12月3日晚,其(王新紅)表哥李某到其家說買房子錢的事,因為這件事二人起了爭執,這時候鄰居王富霞過來將李某勸走了。其叫賣房子的中間人張春江來了,這時候李某又過來了,張春江又將李某拉走了。過了一回李某又回來了,手中拿著一塊磚頭,三個人就相互撕打起來。”

一審判被告有罪引發爭議: 家還是安全港灣嗎?

據法院判決書,2018年10月12日,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檢察院對王新紅提起公訴,案件審理期間,因公訴機關建議補充偵查,法院廷期審理兩次,直到今年6月底法院才下發一審判決書。

判決書顯示,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新紅與被害人李某在被告人王新紅家中因故發生爭執,後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被告人王新紅將被害人李某毆打致左側第7、8、9、10肋骨及雙側鼻骨、左側上領骨額突骨折。新鄉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損傷屬於輕傷二級。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新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應當以故意仿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王新紅的辯護律師指出,李某喝過酒後曾三次到被告家中,兩次被人勸走後,第三次又拿了一塊磚頭到被告家中,被告的愛人趙翠玲去奪李某手中的磚頭時,兩人發生撕扯。李某卡著被告妻子的脖子,被告妻子被推倒在地。被告急於保護自己的愛人,去掰開李某的雙手,並沒有毆打李某。而且,當時被告的右腿由於粉碎性骨折,尚未痊癒根本使不上力,不可能用腳跺李某。因此,被告主觀上沒有產生傷害李某的故意,客觀上也沒有實施毆打,造成李某輕傷的行為,不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要件。

辯護律師強調,退一萬步講,即使是被告為了保護自己的愛人與受害人發生撕扯等行為,造成了受害人的傷害結果,該行為也屬於正當防衛,不構成犯罪,畢竟是李某先拿塊磚頭到別人家。

新鄉市牧野區人民法院判決書寫道,經審理查明,2017年12月3日,被告人王新紅與被害人李某在被告人王新紅家中因故發生爭執,後雙方發生肢體衝突,被告人王新紅將被害人李某打傷。經新鄉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被害人李某所受損傷屬於輕傷二級。

判決書說,案發後,被告人王新紅撥打報警電話後在現場等民警處理,被告人王新紅的近親屬賠償被害人李某人民幣75000元,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

根據本案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條第一、三款,第四十ー條・第六十ー條之規定,判決如下被告人王新紅犯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一年。

該判決一出不僅引發被告人王新紅及其家人的不滿,知情市民和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對此案表達了不同看法。

北京德恆(鄭州)律師事務所崔偉龍指出,本案的核心要件是,李某酒後三次闖入他人家中鬧事,最後一次還掂著磚頭。李某的行為已對他人安全構成危威,同時也對他人生活造成干擾……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作出劇烈反應非常正常。法院單純以依據李某輕傷二級而不追究事發的原因就對被告量刑是對犯罪的一種縱容。

中國輿情法治網總編輯蘇玉東指出,對挑起事端一方的放縱就是對犯罪分子的放縱,會讓守法公民面對犯罪分子的挑釁畏手畏腳,從而助長犯罪分子的氣焰。

“這是新鄉版的‘偷瓜案’。”市民張先生說,現階段強調的是法治,倡導的也是法治,不管李某事前和王某有什麼矛盾,什麼糾紛,都應該依法解決。如果任何一個人都可以找個理由到別人家鬧事而不受懲罰,那麼整個社會都會沒有安全感,家恐怕也不再是安全的港灣。

據悉,目前被告已向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偷瓜案”回顧:

鶴壁淇縣公安局通報“偷瓜案”

2019年7月29日6時44分,淇縣北陽鎮棗生村村民宋某(女)與女兒耿某騎電動車路過龐某的西爪地時宋某下地摘了八九個西瓜,價值二十餘元。當她與女兒騎電動自行車離開時,龐某追趕中拉拽電動車把,致使三人同時摔倒。耿某雙膝蓋擦傷,電動車車把摔杯。民警處警後進行了詢問。因西瓜價值小,情節顯著輕微,對宋某及其女兒的行為批評教育。同時考慮到宋某及其女兒受傷,即進行了現場調解,龐某賠償宋某傷情300元錢。

該事件經媒體報道後,我(淇縣公安局)局高度重視,立即組織人員進行核查,在民警的耐心教訓誡下,宋某及其女兒認識到自已的錯誤在先,主動退還了之前賠償的300元,雙方達成諒解。同時派出所民警也幫助龐某採取了安全防範措施,設醒目標語提醒勸戒隨意摘瓜行為。

來源:中新網河南新聞 記者 吳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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