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次共受賄69萬元 公安新城分局原副局長井青峰一審獲刑2年6個月

西安 寶雞 刑法 華商報 2019-07-01
7次共受賄69萬元 公安新城分局原副局長井青峰一審獲刑2年6個月

華商報訊(記者 佘暉)近日,中國裁判文書網披露了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原副局長井青峰受賄案的一審判決,判決顯示,井青峰受賄69萬元,被寶雞中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6個月。

擔任派出所所長期間

7次收受69萬元

被告人井青峰原系西安市公安局新城分局副局長。

寶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井青峰在擔任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丈八溝派出所、曲江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先後收受7人財物,共計69萬元。今年4月22日,寶雞市檢察院向寶雞市中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井青峰犯受賄罪,提請法院依法判處。

5月14日,寶雞中院開庭審理該案。被告人井青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井青峰有自首情節,且已全部退贓,並且在單位表現較好,對其應減輕處罰,請求法院判處1年3個月。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井青峰在擔任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丈八溝派出所、曲江派出所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先後7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69萬元。

退賠全部涉案款

主動上繳違紀資金573萬元

另查,被告人井青峰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還未掌握受賄事實,其親屬退賠了全部涉案款69萬元,又主動交代了違紀之事,且已上繳違紀資金573萬餘元。庭審中,井青峰當庭自願認罪認罰。

寶雞中院認為,被告人井青峰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井青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受賄事實無異議,當庭表示認罪認罰。對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井青峰有自首情節,且其已全部退贓,並且在單位表現良好,應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經查,被告人井青峰在被採取強制措施後,如實供述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事實,以自首論,可對其減輕處罰的意見,與公訴機關認定相一致,法院予以採納。辯護人請求對被告人判處1年3個月,適用緩刑之請求,顯然與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和兩高司法解釋規定的“數額巨大”的量刑幅度相悖,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井青峰到案後,當庭認罪悔罪,全額退贓,依法可從輕處罰。另外,被告人井青峰,在監察機關又主動交代了自己經商、辦企業等違紀之事,且主動上繳違紀資金573萬餘元,應屬真誠悔罪之行為。

今年5月17日,寶雞中院一審宣判,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井青峰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違法所得69萬元依法予以沒收,由扣押機關上繳國庫。

■2003年5月份的一天,雁塔區某村村主任張某甲為了讓井青峰在丈八溝派出所轄區其實施的丈八東村拆遷工程中,能及時出警處置拆遷中的矛盾衝突,在井青峰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4萬元。

■2011年至2013年,陝西某建築工程公司法人代表高某某為了讓井青峰在其拆遷曲江派出所轄區內的三個村的過程中,能及時出警解決糾紛,先後送給井青峰人民幣共計9萬元。後拆遷隊與村民發生矛盾,井青峰安排民警及時出警處置。

■2011年3、4月份的一天,某置業公司董事長郭某某為了讓井青峰在其與施工方因樓房外牆質量問題糾紛中能及時出警,在芙蓉商務酒店辦公室送給井青峰人民幣10萬元。後施工方組織工人鬧事,井青峰及時出警並平息事態。

■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某農業公司董事長楊某丙為了讓井青峰能在其實施曲江湖城大境建設項目土方工程中,及時出警處置與村民的矛盾糾紛,在項目工地送給井青峰人民幣20萬元。後該工地村民鬧事,井青峰及時出警,化解矛盾。

■2012年7、8月份的一天,某混凝土公司總經理張某乙為了感謝井青峰出面協調與某村村民的糾紛,在井青峰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6萬元。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某工程公司董事長劉某某為了感謝井青峰在某項目打樁支護工程中,解決其與某村村民的糾紛,在井青峰辦公室送給其人民幣10萬元。

■2012年11月份的一天,某村村主任楊某乙為了讓井青峰在該村某項目施工期間發生矛盾時能夠及時出警並不再插手該村工程項目,在項目工地附近送給井青峰人民幣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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