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州一鄉鎮原黨委書記犯受賄、貪汙、玩忽職守罪一審獲刑五年十個月

宿州 靈璧 刑法 安徽 法律 宿州廣播電視臺 2019-06-13
宿州一鄉鎮原黨委書記犯受賄、貪汙、玩忽職守罪一審獲刑五年十個月宿州一鄉鎮原黨委書記犯受賄、貪汙、玩忽職守罪一審獲刑五年十個月

近日,由靈璧縣檢察院提起公訴的靈璧縣朝陽鎮原黨委書記金強犯受賄、貪汙、玩忽職守罪一案在靈璧縣法院公開宣判,法院以金強犯受賄、貪汙、玩忽職守罪,數罪併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

檢察機關指控,被告人金強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擔任靈璧縣發改委副主任、朝陽鎮副鎮長(主持工作)、鎮長、鎮黨委書記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幣2萬元和非法多次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100萬元、3000元購物卡,數額巨大,在審批項目、工程撥款、礦山檢查、審批炸藥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或騙取公款人民幣100100元,數額較大;玩忽職守,不正確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遭受人民幣73萬元的直接損失,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2018年8月15日,被告人金強到案後如實供述了靈璧縣監察委已經掌握的其受賄人民幣45.4萬元和玩忽職守的犯罪事實外,又主動供述了靈璧縣監察委尚未掌握的其受賄人民幣56.9萬元及貪汙人民幣100100元的犯罪事實,並全額退出違法所得。

法院經審理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強犯受賄、貪汙、玩忽職守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予以支持。被告人金強犯數罪,應數罪併罰。被告人金強犯貪汙罪系自首,認罪、悔罪,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犯受賄罪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認罪、悔罪,退繳全部違法所得;犯玩忽職守罪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悔罪,對被告人金強依法從輕處罰。辯護人建議對被告人金強適應緩刑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採納;辯護人提出的合理辯護意見,法院予以採納。

根據被告人金強犯罪的事實、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案經靈璧縣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汙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判決如下:

被告人金強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四十二萬元;

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三萬元;

犯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十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五萬元。

被告人金強的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根據被告人金強的犯罪事實、情節和社會危害性,結合其認罪悔罪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宿州一鄉鎮原黨委書記犯受賄、貪汙、玩忽職守罪一審獲刑五年十個月

來源:宿州檢察

編輯:歐楠

審核:楊永琪、潘云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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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一鄉鎮原黨委書記犯受賄、貪汙、玩忽職守罪一審獲刑五年十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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