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收取高額費用方式突破民間借貸利率限制 法院: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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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有嚴格規定,但不少人為謀取高額利潤,採用各種方式規避這些規定。近日,蘭山法院對一起通過收取服務費用方式掩蓋“高利貸”行為的案件作出判決,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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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有嚴格規定,但不少人為謀取高額利潤,採用各種方式規避這些規定。近日,蘭山法院對一起通過收取服務費用方式掩蓋“高利貸”行為的案件作出判決,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以收取高額費用方式突破民間借貸利率限制 法院:合同無效!

2017年8月31日,被告彭某與某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信息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彭某通過該公司的推薦,向張某某借款127500元,並向該投資管理公司支付渠道信息費6375元、服務費2677.50元(實收1912.50元)、代查徵信費100元、GPS安裝費1500元、保證金8050元,共計17937.50元。被告彭某同意上述費用在放款時由該投資管理公司一次性扣除。同一天,彭某就與張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彭某向張某某借款127500元,期限3個月,借款期限內利息為每月1020元,如逾期還款,需每月支付本金金額2%的違約金,每日按應還本息的0.1%收取罰息。合同簽訂後,張某某通過上述投資管理公司經天津某支付網絡有限公司向彭某轉賬交付了借款1095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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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有嚴格規定,但不少人為謀取高額利潤,採用各種方式規避這些規定。近日,蘭山法院對一起通過收取服務費用方式掩蓋“高利貸”行為的案件作出判決,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以收取高額費用方式突破民間借貸利率限制 法院:合同無效!

2017年8月31日,被告彭某與某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信息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彭某通過該公司的推薦,向張某某借款127500元,並向該投資管理公司支付渠道信息費6375元、服務費2677.50元(實收1912.50元)、代查徵信費100元、GPS安裝費1500元、保證金8050元,共計17937.50元。被告彭某同意上述費用在放款時由該投資管理公司一次性扣除。同一天,彭某就與張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彭某向張某某借款127500元,期限3個月,借款期限內利息為每月1020元,如逾期還款,需每月支付本金金額2%的違約金,每日按應還本息的0.1%收取罰息。合同簽訂後,張某某通過上述投資管理公司經天津某支付網絡有限公司向彭某轉賬交付了借款109562.50元。

以收取高額費用方式突破民間借貸利率限制 法院:合同無效!

由於彭某未按時還款,張某某向蘭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判令彭某償還借款本金127500元及利息、違約金、罰息。本案在開庭過程中,張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投資管理公司支付了信息費、渠道費等費用,也無證據證明投資管理公司為彭某實際安裝了G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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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有嚴格規定,但不少人為謀取高額利潤,採用各種方式規避這些規定。近日,蘭山法院對一起通過收取服務費用方式掩蓋“高利貸”行為的案件作出判決,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以收取高額費用方式突破民間借貸利率限制 法院:合同無效!

2017年8月31日,被告彭某與某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信息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彭某通過該公司的推薦,向張某某借款127500元,並向該投資管理公司支付渠道信息費6375元、服務費2677.50元(實收1912.50元)、代查徵信費100元、GPS安裝費1500元、保證金8050元,共計17937.50元。被告彭某同意上述費用在放款時由該投資管理公司一次性扣除。同一天,彭某就與張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彭某向張某某借款127500元,期限3個月,借款期限內利息為每月1020元,如逾期還款,需每月支付本金金額2%的違約金,每日按應還本息的0.1%收取罰息。合同簽訂後,張某某通過上述投資管理公司經天津某支付網絡有限公司向彭某轉賬交付了借款109562.50元。

以收取高額費用方式突破民間借貸利率限制 法院:合同無效!

由於彭某未按時還款,張某某向蘭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判令彭某償還借款本金127500元及利息、違約金、罰息。本案在開庭過程中,張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投資管理公司支付了信息費、渠道費等費用,也無證據證明投資管理公司為彭某實際安裝了GPS。

以收取高額費用方式突破民間借貸利率限制 法院:合同無效!

蘭山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案外人某投資管理公司與彭某簽訂的《信息資訊及管理服務協議》及張某某與彭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名為收取各種“服務費用”,實為突破民間借貸利率限制謀取違法利息。根據《合同法》五十二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以上兩份合同均屬此類,故屬無效合同。張某某主張彭某借款數額為127500元,但其提交的證據僅證實向彭某轉賬109562.50元,因而雙方實際借款數額應認定為109562.50元。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上述合同無效,彭某應返還實際借款金額109562.50元及佔用期間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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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對民間借貸的利率有嚴格規定,但不少人為謀取高額利潤,採用各種方式規避這些規定。近日,蘭山法院對一起通過收取服務費用方式掩蓋“高利貸”行為的案件作出判決,依法認定合同無效。

以收取高額費用方式突破民間借貸利率限制 法院:合同無效!

2017年8月31日,被告彭某與某投資管理公司簽訂《信息諮詢及管理服務協議》,約定彭某通過該公司的推薦,向張某某借款127500元,並向該投資管理公司支付渠道信息費6375元、服務費2677.50元(實收1912.50元)、代查徵信費100元、GPS安裝費1500元、保證金8050元,共計17937.50元。被告彭某同意上述費用在放款時由該投資管理公司一次性扣除。同一天,彭某就與張某某簽訂了《借款合同》,約定彭某向張某某借款127500元,期限3個月,借款期限內利息為每月1020元,如逾期還款,需每月支付本金金額2%的違約金,每日按應還本息的0.1%收取罰息。合同簽訂後,張某某通過上述投資管理公司經天津某支付網絡有限公司向彭某轉賬交付了借款109562.50元。

以收取高額費用方式突破民間借貸利率限制 法院:合同無效!

由於彭某未按時還款,張某某向蘭山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要求判令彭某償還借款本金127500元及利息、違約金、罰息。本案在開庭過程中,張某某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向投資管理公司支付了信息費、渠道費等費用,也無證據證明投資管理公司為彭某實際安裝了GPS。

以收取高額費用方式突破民間借貸利率限制 法院:合同無效!

蘭山法院經過審理後認為,案外人某投資管理公司與彭某簽訂的《信息資訊及管理服務協議》及張某某與彭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名為收取各種“服務費用”,實為突破民間借貸利率限制謀取違法利息。根據《合同法》五十二條的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以上兩份合同均屬此類,故屬無效合同。張某某主張彭某借款數額為127500元,但其提交的證據僅證實向彭某轉賬109562.50元,因而雙方實際借款數額應認定為109562.50元。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因上述合同無效,彭某應返還實際借款金額109562.50元及佔用期間的利息。

以收取高額費用方式突破民間借貸利率限制 法院:合同無效!

據此,蘭山區法院近日作出判決,認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無效。僅判令被告彭某基於無效合同而應返還張某某借款本金109562.50元及佔用期間利息(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計算),並駁回了原告張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來源:臨沂蘭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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