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放貸人”起訴要求支付高額利息,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金融 銀行 如皋 跳槽那些事兒 江蘇 中國人民銀行 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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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黎某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凌某借款,並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金額30萬元、借期一個月、月息2分、如違約借款人承擔一切律師費、訴訟費等。因黎某未能按照借條約定歸還借款本息,今年4月凌某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黎某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按月息2分計算的利息,並承擔律師代理費6000元、保全保險費875元等。

庭審

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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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黎某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凌某借款,並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金額30萬元、借期一個月、月息2分、如違約借款人承擔一切律師費、訴訟費等。因黎某未能按照借條約定歸還借款本息,今年4月凌某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黎某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按月息2分計算的利息,並承擔律師代理費6000元、保全保險費875元等。

庭審

現場

“職業放貸人”起訴要求支付高額利息,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審理中,黎某辯稱凌某以放貸為職業,借款利息實際為月利率10%,存在當扣情形,且已現金歸還部分借款本息。經過排查,最近一年多時間裡凌某作為原告在本院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達6件,並且多名被告反映其收取高額利息。隨後,承辦法官通過對本案借貸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深入審查,綜合判定凌某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但以放貸為重要收入來源,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並賺取高額利息,屬於“職業放貸人”。

因凌某的放貸行為屬於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相應借款合同應認定無效,高額利息及如違約承擔律師費等約定當然無效。

結合查明的事實及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黎某向凌某返還尚欠的借款本金29萬餘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資金佔用使用費用;駁回凌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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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黎某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凌某借款,並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金額30萬元、借期一個月、月息2分、如違約借款人承擔一切律師費、訴訟費等。因黎某未能按照借條約定歸還借款本息,今年4月凌某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黎某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按月息2分計算的利息,並承擔律師代理費6000元、保全保險費875元等。

庭審

現場

“職業放貸人”起訴要求支付高額利息,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審理中,黎某辯稱凌某以放貸為職業,借款利息實際為月利率10%,存在當扣情形,且已現金歸還部分借款本息。經過排查,最近一年多時間裡凌某作為原告在本院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達6件,並且多名被告反映其收取高額利息。隨後,承辦法官通過對本案借貸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深入審查,綜合判定凌某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但以放貸為重要收入來源,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並賺取高額利息,屬於“職業放貸人”。

因凌某的放貸行為屬於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相應借款合同應認定無效,高額利息及如違約承擔律師費等約定當然無效。

結合查明的事實及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黎某向凌某返還尚欠的借款本金29萬餘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資金佔用使用費用;駁回凌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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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黎某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凌某借款,並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金額30萬元、借期一個月、月息2分、如違約借款人承擔一切律師費、訴訟費等。因黎某未能按照借條約定歸還借款本息,今年4月凌某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黎某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按月息2分計算的利息,並承擔律師代理費6000元、保全保險費875元等。

庭審

現場

“職業放貸人”起訴要求支付高額利息,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審理中,黎某辯稱凌某以放貸為職業,借款利息實際為月利率10%,存在當扣情形,且已現金歸還部分借款本息。經過排查,最近一年多時間裡凌某作為原告在本院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達6件,並且多名被告反映其收取高額利息。隨後,承辦法官通過對本案借貸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深入審查,綜合判定凌某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但以放貸為重要收入來源,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並賺取高額利息,屬於“職業放貸人”。

因凌某的放貸行為屬於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相應借款合同應認定無效,高額利息及如違約承擔律師費等約定當然無效。

結合查明的事實及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黎某向凌某返還尚欠的借款本金29萬餘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資金佔用使用費用;駁回凌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職業放貸人”起訴要求支付高額利息,法院判決合同無效“職業放貸人”起訴要求支付高額利息,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如皋法院速裁庭近日就該案當庭宣判,凌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會上訴。經瞭解,這是該院首例認定原告為“職業放貸人”的民事判決。

為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今年5月,江蘇高院印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意見(試行)》。其中規定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係人作為原告,一年內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的,該出借人應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經審查,原告確係職業放貸人且放貸行為屬於“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情形的,相應的借貸合同認定無效,借款人應返還借款本金,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資金佔用使用費用。

法官提醒

經初步篩查,如皋法院確定了33名疑似“職業放貸人”,目前均已納入名錄,並定期抄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金融監管部門,同時對“職業放貸人”起訴的案件將進一步加大審查力度,以從嚴規制職業放貸行為,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最後提醒廣大群眾,籌措借款時應通過正規的金融機構,不要因一時之急向非正規機構或個人借款,以免人身財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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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1月,黎某因生產經營需要向凌某借款,並出具借條一份,載明借款金額30萬元、借期一個月、月息2分、如違約借款人承擔一切律師費、訴訟費等。因黎某未能按照借條約定歸還借款本息,今年4月凌某訴至如皋市人民法院,要求黎某償還借款本金30萬元及按月息2分計算的利息,並承擔律師代理費6000元、保全保險費875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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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放貸人”起訴要求支付高額利息,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審理中,黎某辯稱凌某以放貸為職業,借款利息實際為月利率10%,存在當扣情形,且已現金歸還部分借款本息。經過排查,最近一年多時間裡凌某作為原告在本院起訴的民間借貸案件達6件,並且多名被告反映其收取高額利息。隨後,承辦法官通過對本案借貸事實和證據材料的深入審查,綜合判定凌某不具備發放貸款資質,但以放貸為重要收入來源,經常性向不特定對象放貸並賺取高額利息,屬於“職業放貸人”。

因凌某的放貸行為屬於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相應借款合同應認定無效,高額利息及如違約承擔律師費等約定當然無效。

結合查明的事實及經審查認定的證據,最終法院判決:黎某向凌某返還尚欠的借款本金29萬餘元、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資金佔用使用費用;駁回凌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職業放貸人”起訴要求支付高額利息,法院判決合同無效“職業放貸人”起訴要求支付高額利息,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如皋法院速裁庭近日就該案當庭宣判,凌某當庭表示服從判決,不會上訴。經瞭解,這是該院首例認定原告為“職業放貸人”的民事判決。

為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今年5月,江蘇高院印發《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建立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制度的意見(試行)》。其中規定同一出借人及其實際控制的關聯關係人作為原告,一年內在全省各級人民法院起訴民間借貸案件5件以上的,該出借人應納入疑似“職業放貸人”名錄。經審查,原告確係職業放貸人且放貸行為屬於“不得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情形的,相應的借貸合同認定無效,借款人應返還借款本金,並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給付資金佔用使用費用。

法官提醒

經初步篩查,如皋法院確定了33名疑似“職業放貸人”,目前均已納入名錄,並定期抄送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金融監管部門,同時對“職業放貸人”起訴的案件將進一步加大審查力度,以從嚴規制職業放貸行為,引導民間融資健康發展。最後提醒廣大群眾,籌措借款時應通過正規的金融機構,不要因一時之急向非正規機構或個人借款,以免人身財產遭受不必要的損失。(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職業放貸人”起訴要求支付高額利息,法院判決合同無效

(作者:李茜 / 來源:如皋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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