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 問
我公司經常向股東等個人借款用於經營,請問支付利息的時候需要取得發票才可以稅前扣除嗎?
向個人借款:
借:銀行存款 100萬元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 100萬元
支付利息取得收條:
借:財務費用-利息 10萬元
貸:銀行存款 10萬元
需要取得發票嗎?
答 復
1. 首先前提是必須取得利息發票;
2. 再就是需要簽訂書面借款合同或者協議;
3. 還有就是並非取得了發票就可以全部稅前扣除,只有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才可以憑發票准予稅前扣除。
提 醒
企業若是向股東借款,由於屬於關聯關係,還要注意債資比2:1的限制規定。
也就是:
對關聯企業之間的借款而言,企業所得稅利息扣除不能越過兩條紅線:
一是借款利率;
二是關聯債資比。
所謂債資比,是指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
參考一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
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財稅〔2008〕121號:
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後年度扣除。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
參考二
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發生的利息支出,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不超過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憑發票准予稅前扣除。
參考三
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
二、企業向除第一條規定以外的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根據稅法第八條和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准予扣除。
(一)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非高利貸)、有效的,並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二)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書面)。
參考四
國稅函[2009]777號規定:
一、企業向股東或其他與企業有關聯關係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的條件,計算企業所得稅扣除額。
最後還要鄭重提醒
個人取得借款利息屬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單位借款支付利息的同時不要忘記代扣個人所得稅!
參考五
《個人所得稅法》第八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義務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 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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