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記住勞動法這3條規定,賠償只多不少

每當提到用人單位最容易忽略的法律風險是什麼,我的第一反應絕對是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問題。

很多單位並不會在新員工入職的第一時間就簽訂勞動合同,往往要拖上一段時間,卻不料因為這麼一拖,導致單位最後面臨高額的賠償風險。

單位不籤勞動合同怎麼辦?記住勞動法這3條規定,賠償只多不少

單位沒跟員工籤勞動合同,員工有什麼好處?

簡單的來說,新員工入職後用人單位在一個月之內,沒有與其簽訂勞動合同的話,那麼從第二個月開始,用人單位需要支付該員工未籤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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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方說一名員工2019年4月1日入職,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必須在2019年5月1日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從次月開始,這個公司每個月就需要支付這名員工二倍的工資。

當然,既然很多公司敢明目張膽的不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那也就意味著他們不可能根據法律規定,每個月支付員工二倍的薪水,可是別忘了一件事,勞動者是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去維權的!所以啊,明明籤個勞動合同就能解決的事,何必搞的那麼尷尬呢?

代簽勞動合同可行嗎?

不久前剛看到一名勞動者的諮詢,說公司沒有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結果在他去申請勞動仲裁的時候,老闆竟然將別人代簽勞動合同拿出來,說是已經簽了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怎麼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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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也不用過於的擔心,因為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勞動者本人的親筆簽名才作數,找其他人來代簽根本沒有用,這種情況下只需要去申請筆跡鑑定,就可以100%鑑定出來的,而且用人單位提供虛假證據的話,也會面臨數額不小的罰款。

當然,雖然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需要從第二個月開始支付勞動者雙倍的工資,但這裡面還是有1年仲裁時效性的。

然而每個地區的仲裁時效性都有所不同,大部分的地區都是從勞動者入職第二個月開始計算1年的仲裁時效性,而有的地方則是從勞動者離職後整體倒推1年的時間來計算,所以在仲裁時效性這方面,還是要諮詢一下當地的一個規定。

勞動合同到期沒有續簽怎麼辦?

如果員工和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了,而公司的人事卻忘了找員工續簽合同的話,那麼不及時續簽勞動合同的,同樣需要支付雙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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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上面講的其實是同一個意思,如果你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超過了一個月才想起來找你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那麼你將有權利要求公司支付你雙倍工資!

總體來說就是,不管是你是新進公司的員工,還是勞動合同到期的員工,只要公司沒有在一個月內與你簽訂或者續簽勞動合同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你就是可以要求他們支付你未籤合同的雙倍工資。

誤區:單位沒買社保,找勞動仲裁委有用嗎?

最後我們來說一個很多職場人都會陷入的社會保險誤區,之所以會說這個,是因為最近實在太多職場人來找我諮詢這方面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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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們要說的是,勞動仲裁委不是社保監管的機構,所以勞動仲裁委是不會受理單純社會保險問題的,所以朋友們,如果想投訴關於社會保險問題的話,一定要找對地方,從2019年年初開始,社會保險監管就由稅務局負責,所以只需找稅務局投訴就可以了。

當然,如果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話,是可以找當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的,但在此之前,還是建議朋友們先諮詢一下當地的律師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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