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單位可以不批准?
勞動合同沒有蓋公章是否有效?
大家都知道一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要是勞動者遇到公司沒有蓋公章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如果這時雙方已經履行了各自的義務,那麼勞動合同還是有效的嗎?
【案例詳情】
張小姐在某物流公司做文祕工作兩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幾次差錯,讓總經理很不滿意。於是,公司決定解除她的勞動合同。
張小姐感到很委屈,就因為最近工作出了些差錯,公司就解除合同未免太小題大做了吧!
於是,就找公司領導理論,誰知公司領導拿出了當年簽定的勞動合同,發現勞動合同上並沒有蓋公司的公章。
這下,公司的態度更強硬了,就對張小姐說,當初咱們簽訂合同時公司並沒有在合同上蓋章,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因此,這份合同是無效的。
張小姐認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公司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親筆簽名,這就表示公司認可該合同,怎麼能說是無效合同呢為此雙方起爭議,公司遂將該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請求認定合同無效。
【爭議焦點】
勞動合同沒有蓋公章是否有效?
【仲裁結果】
仲裁委員會認為,儘管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還不能因此認定該合同無效,且該公司與李小姐雙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時間裡,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裁決該合同合法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籤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本案中的公司在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但這個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所以,雖然合同未加蓋公章,但畢竟有法人代表的簽名,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不能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
實際上,該公司與張小姐雙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時間裡,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也享受了各自的權利,現在公司想認定合同無效,其不是荒唐可笑。
員工辭職,單位可以不批准?
勞動合同沒有蓋公章是否有效?
大家都知道一經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簽字蓋章後即生效,具有法律效力。要是勞動者遇到公司沒有蓋公章的情況該怎麼辦呢?
如果這時雙方已經履行了各自的義務,那麼勞動合同還是有效的嗎?
【案例詳情】
張小姐在某物流公司做文祕工作兩年多了。最近,在工作中出了幾次差錯,讓總經理很不滿意。於是,公司決定解除她的勞動合同。
張小姐感到很委屈,就因為最近工作出了些差錯,公司就解除合同未免太小題大做了吧!
於是,就找公司領導理論,誰知公司領導拿出了當年簽定的勞動合同,發現勞動合同上並沒有蓋公司的公章。
這下,公司的態度更強硬了,就對張小姐說,當初咱們簽訂合同時公司並沒有在合同上蓋章,只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字,因此,這份合同是無效的。
張小姐認為,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雖然公司沒有加蓋公章,但有法人代表的親筆簽名,這就表示公司認可該合同,怎麼能說是無效合同呢為此雙方起爭議,公司遂將該爭議提交勞動爭議仲裁機構,請求認定合同無效。
【爭議焦點】
勞動合同沒有蓋公章是否有效?
【仲裁結果】
仲裁委員會認為,儘管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但還不能因此認定該合同無效,且該公司與李小姐雙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時間裡,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裁決該合同合法有效。
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的勞動合同時,應該在勞動合同上籤章。即由法人代表簽字,並加蓋企業公章。
本案中的公司在勞動合同上沒有加蓋公司的公章是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但這個問題的出現主要是由公司的過錯造成的,公司應當承擔主要責任。
所以,雖然合同未加蓋公章,但畢竟有法人代表的簽名,法人代表有權代表公司訂立合同。不能僅憑沒有蓋公章就認定是無效合同。
實際上,該公司與張小姐雙方都已在一年多的時間裡,按合同的約定履行了相應的義務,也享受了各自的權利,現在公司想認定合同無效,其不是荒唐可笑。
什麼情況下勞動合同無效?
《勞動法》第18條規定
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
(二)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綜上所述,儘管該合同在形式上有一定的缺陷,只要該合同內容是合法的,且雙方在簽訂時沒有任何一方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它就是一份有效的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