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案例:二倍工資爭議

案情簡介:

劉某稱其於2011年1月1日進某銷售公司工作,為銷售員,雙方口頭約定月工資為固定的1500元另加提成,但雙方一直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011年4月1日,劉某稱其提出辭職,雙方終止勞動關係。

次月,劉某申請仲裁,以該公司未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公司支付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止的二倍工資3個月共計4500元。

案件在審理過程中,該銷售公司稱系劉某不願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公司不應承擔二倍工資。

爭議焦點:

是否應當支付二倍工資及二倍工資如何計算?

審理結果:

裁決該公司支付劉某2011年2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期間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3000元。


勞動合同法案例:二倍工資爭議


案例評析: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系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用人單位應該規範用工。

知識延伸:

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後在一年內又與勞動者補訂了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補訂勞動合同的前一日期間的二倍工資。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三款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因此,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情形下二倍工資的支付最長不超過11個月。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支付一年屆滿後的二倍工資的,不予支持。

案例關注:

1.二倍工資如何計算?

2.勞動者不願意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如何處理?

如系勞動者的原因不願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保留勞動者不願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材料或已通知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證據材料。

如用人單位已經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而勞動者不願意簽訂的,如在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終止予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且無需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通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願簽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終止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並應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

3.勞動者不願意訂立,用人單位是否應當支付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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