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搬遷,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者可以得到補償嗎?

跳槽那些事兒 霸州 經濟 河北 大興 勞動公益站 2019-06-01

40歲的李先生沒想到自己會遇到這樣的麻煩:在公司已經工作17年,雙方簽訂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可是,公司突然要搬遷到河北去了。新舊地址相距整整400公里。他覺得自己的家在北京,如果跟著單位走,家裡人肯定不能接受。如果不跟著走,這班就上不成了。

企業搬遷,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者可以得到補償嗎?

“因為公司搬家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我總能要點經濟補償金吧!”李先生一邊在公司的原址上班,一邊等著公司跟自己談安置條件。然而,公司給他的解聘理由是“曠工”,不給補償。由此,雙方產生勞動爭議。近日,本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李先生獲得經濟補償金12萬餘元。

據瞭解,2018年至今,北京市二中院共審理因單位遷移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142件。此類案件中,有半數以上是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但依法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不足20%。由此,人們在思考:如果遇到單位搬家,職工怎麼做才能得到應有的經濟補償呢?

企業搬遷,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者可以得到補償嗎?

案例: 連續工作17年 單位卻要“走”了

李先生於2001年8月入職這家位於北京市大興區的製冷設備有限公司,崗位是生產組組長兼檢驗。2018年7月,李先生和同事們接到公司的外遷告知函,稱公司要遷到河北省霸州市。為此,公司還對每一個員工是否去霸州工作做了統計。公司在霸州的位置距離原廠址將近400公里,如果到那裡上班,每天都得坐火車。稍加思考,李先生即表明態度:家在北京,不能跟著公司走。

李先生說,在統計時,公司的說法是:能去霸州工作的就跟著去,不能去的員工可以留在原工作地工作,等搬遷完才協商安置和賠償的方案。因此,李先生每天照常去上班。過了一段時間,李先生覺得“不對勁”:公司的人越來越少,那些管事的領導們也走得差不多了,而公司始終沒有找他協商補償的意思。到了8月中旬,原公司地址已經沒有實際工作,上班的人也沒事可幹。儘管這樣,公司依然沒有拿出安置方案。李先生堅持上班到9月13日,決定向仲裁委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要求公司就解除勞動關係一事給付經濟補償金。

企業搬遷,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者可以得到補償嗎?

然而,李先生的申請沒有得到仲裁委的支持,仲裁委作出的決定是不予受理。李先生說,當時單位還在正常發工資,仲裁委的理由是:“你和單位還沒有解除勞動合同,不能索要補償金。”去年10月,李先生收到公司給他郵寄的解聘通知,解聘理由是他在8月份有曠工行為。李先生因此將單位起訴到法院,否認自己存在曠工事實,認為單位搬遷應對他進行補償。可是,法院卻判決李先生敗訴。李先生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市二中院法官認為,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有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屬於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情形。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達成一致,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依照上述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企業搬遷,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勞動者可以得到補償嗎?

本案中,雙方對勞動關係解除原因各執一詞又均未能就各自主張提供合理依據或充分證據,應比照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進行處理,由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法定經濟補償為宜。最終,北京二中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公司支付李先生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2.8萬元。

文/記者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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